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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电子政务中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规制是规范行政主体信息公开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客观需要,也是电子政务活动法治化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电子政务中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立法过于分散、层级偏低,立法内容粗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立法尚有诸多空白等缺憾。应当从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入手,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对电子政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