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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加强监督制约的辩证统一的特征,涉及检察工作的很多。总体来看,这些条文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方面,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化了侦查监督措施,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监督。这些修改,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机遇:
第一,侦查权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等,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这些规定,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并进行惩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对各项权力进行规制。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批准,律师凭“三证”就可会见;拘留或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等。
第二,侦查监督措施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5条首次规定建立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受理机制,规定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另外,其他条文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履行法律监督等。
第三,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为了保持合理的诉讼结构,要求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一律支持公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了对量刑程序的合法性、相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内容。对于死刑复核,规定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强调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从而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第五,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监督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上述修改,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应对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成了新课题。主要表现在检察干警执法理念、职责任务、检察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等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恢复性司法、节约诉讼成本、程序公正等理念。这些理念要求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精神,尽快转变执法观念、思维方式。在职责方面,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权力及监督手段,但同时工作难度和风险加剧,承担着更多的职责,肩负着更多的义务。对检察官个人而言,不仅要加强业务能力,而且还要求提高科技运用能力等。
适应新挑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认真做好这几方面工作:(1)高度重视执法理念的转变,全面深刻理解立法本意。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证据至上、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2)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加强诉讼监督,要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研究为基础,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3)地方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实践。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文化水平不平衡,相应的人文环境、法律环境也有差别,各项制度的落实必然要结合地方实际,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实践探索,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完善。(4)加强检察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这是提高检察官理解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5)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有机统一,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
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国情,吸收并借鉴了人类司法文明的新成果,特色鲜明地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机遇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第二,有利于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第三,有利于依法准确地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能。第四,有利于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执法效果。机遇的同时,挑战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的任务、依法全面准确指控犯罪的任务、全面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效果的任务、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任务等将更加繁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管职责也将更加加大,强化自身监督的工作必将更加紧迫。
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2)加强研究,全面梳理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3)全面做好过渡时期的风险应对、案件处理、试点等准备工作,确保新旧法律顺利衔接;(4)围绕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加强对现有工作机制的清理完善,深入推进检察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有益探索,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之社会危险性,增加了应当逮捕的情形,并将逮捕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两种。明确列举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逃跑等五种情形。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予以逮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针对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来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判断时,必须落实到对相关证据的审查上来,不能仅凭侦查人员的一面之词,或者仅靠自身的经验,并且要严格把关,谨慎把握,严防滥用。
面对逮捕条件的修改,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对:一要及时转变观念,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的转变;二要全面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加强证据的审查素能;三是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方面主要体现为:(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到了强化。主要包括特殊制措施根据侦查需要运用、侦查手段的扩张和对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限上的进一步保障。(2)公诉职能有新的突破。主要是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手段。(3)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救济权。该权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为保障其程序和实体权利而启动的权力,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特殊类型。(4)司法监督权的全面增强。主要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某些具体司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5)侦查监督工作有新的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由单纯的合法性监督拓展为可以进行适当性监督,有利于长期羁押审批程序的正当化。针对这些修改,检察官在执法理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公诉工作等方面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应对挑战,一方面要求检察干警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细节意识、监督意识,认真践行“六观”,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另一方面要求检察干警结合具体工作,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方面,加强学习与实践,正确理解法律的新规定,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方面,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化了侦查监督措施,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监督。这些修改,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机遇:
第一,侦查权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等,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这些规定,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并进行惩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对各项权力进行规制。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批准,律师凭“三证”就可会见;拘留或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等。
第二,侦查监督措施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5条首次规定建立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受理机制,规定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另外,其他条文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履行法律监督等。
第三,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为了保持合理的诉讼结构,要求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一律支持公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了对量刑程序的合法性、相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内容。对于死刑复核,规定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强调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从而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第五,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监督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上述修改,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应对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成了新课题。主要表现在检察干警执法理念、职责任务、检察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等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恢复性司法、节约诉讼成本、程序公正等理念。这些理念要求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精神,尽快转变执法观念、思维方式。在职责方面,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权力及监督手段,但同时工作难度和风险加剧,承担着更多的职责,肩负着更多的义务。对检察官个人而言,不仅要加强业务能力,而且还要求提高科技运用能力等。
适应新挑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认真做好这几方面工作:(1)高度重视执法理念的转变,全面深刻理解立法本意。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证据至上、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2)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加强诉讼监督,要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研究为基础,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3)地方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实践。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文化水平不平衡,相应的人文环境、法律环境也有差别,各项制度的落实必然要结合地方实际,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实践探索,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完善。(4)加强检察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这是提高检察官理解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5)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有机统一,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
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国情,吸收并借鉴了人类司法文明的新成果,特色鲜明地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机遇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第二,有利于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第三,有利于依法准确地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能。第四,有利于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执法效果。机遇的同时,挑战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的任务、依法全面准确指控犯罪的任务、全面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效果的任务、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任务等将更加繁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管职责也将更加加大,强化自身监督的工作必将更加紧迫。
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2)加强研究,全面梳理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3)全面做好过渡时期的风险应对、案件处理、试点等准备工作,确保新旧法律顺利衔接;(4)围绕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加强对现有工作机制的清理完善,深入推进检察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有益探索,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之社会危险性,增加了应当逮捕的情形,并将逮捕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两种。明确列举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逃跑等五种情形。明确规定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予以逮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针对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来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判断时,必须落实到对相关证据的审查上来,不能仅凭侦查人员的一面之词,或者仅靠自身的经验,并且要严格把关,谨慎把握,严防滥用。
面对逮捕条件的修改,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对:一要及时转变观念,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的转变;二要全面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加强证据的审查素能;三是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方面主要体现为:(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到了强化。主要包括特殊制措施根据侦查需要运用、侦查手段的扩张和对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限上的进一步保障。(2)公诉职能有新的突破。主要是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手段。(3)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救济权。该权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为保障其程序和实体权利而启动的权力,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特殊类型。(4)司法监督权的全面增强。主要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某些具体司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5)侦查监督工作有新的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由单纯的合法性监督拓展为可以进行适当性监督,有利于长期羁押审批程序的正当化。针对这些修改,检察官在执法理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公诉工作等方面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应对挑战,一方面要求检察干警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细节意识、监督意识,认真践行“六观”,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另一方面要求检察干警结合具体工作,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方面,加强学习与实践,正确理解法律的新规定,提升法律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