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消息刚出各种质疑的声音就铺天盖地席卷而来,到底KTV版权使用费是洪水猛兽还是一些歪嘴和尚在大念歪经呢?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消息刚出各种质疑就铺天盖地而来,有人把版权局的标准制定与行政收费混为一谈,有人大谈部委权力之争,也有担心KTV行业面临双重收费,甚至还有部分商家开始借机抬价,那么,到底KTV版权使用费是洪水猛兽还是一些歪嘴和尚在大念歪经呢?
首先,KTV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KTV版权使用费的受益群体是KTV音乐版权所有人,收费的依据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该费用的收取人系中国音响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只是依据职权,根据KTV产业的特点,以便于管理为原则,制定一个使用费收取标准而已。国家版权局行使的是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权,并不参与收费,也不会从中有任何获益。
其次,收费标准公示并必然导致KTV涨价。使用费收取标准现在只是公示,离具体执行还有一段时间,离每家KTV开始交钱的时间更长。在此期间KTV企业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擅自涨价。目前,如果有KTV经营者以交纳版权使用费为由向消费者抬价,这种行为涉嫌合同欺诈,该消费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向该KTV经营者索要回超出(涨价)的部分。
其三,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与部委利益或权力之争毫无关联。有好事者把文化部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家版权局的“KTV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说成是部委之间争权夺利。事实上,两个部委不过从不同的角度出具了两个不同的KTV版权使用费解决方案。前者注重公平,越流行是使用费收取的越多;后者看中效率,只从经营规模上进行一刀切式的收取。对KTV经营者来讲,两个部位出台不同的解决方案是他们的福音,他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或是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标准向“两个协会”交费,或是按照文化部的方案按下载率交费。更重要的是,它选择了文化部的方案,“两个协会”就没有依据再向KTV经营者收费,反之亦同。
可以看到,KTV版权使用费之争解决的是音乐版权所有人与音乐版权使用人之间的冲突,不论国家版权局还是文化部都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解决好这一冲突而开具药方,这两种药方没有任何强制施行的意味,本来是为民谋利的行为却反被一些不明事理的恶意揣测扣上“部委权力争夺”“收费谋利”的帽子,这显然是值得谴责的。
言论自由固然应该支持,但是“以讹传讹、误读政策”的言论也应该得到及时的纠正。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消息刚出各种质疑就铺天盖地而来,有人把版权局的标准制定与行政收费混为一谈,有人大谈部委权力之争,也有担心KTV行业面临双重收费,甚至还有部分商家开始借机抬价,那么,到底KTV版权使用费是洪水猛兽还是一些歪嘴和尚在大念歪经呢?
首先,KTV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KTV版权使用费的受益群体是KTV音乐版权所有人,收费的依据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该费用的收取人系中国音响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只是依据职权,根据KTV产业的特点,以便于管理为原则,制定一个使用费收取标准而已。国家版权局行使的是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权,并不参与收费,也不会从中有任何获益。
其次,收费标准公示并必然导致KTV涨价。使用费收取标准现在只是公示,离具体执行还有一段时间,离每家KTV开始交钱的时间更长。在此期间KTV企业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擅自涨价。目前,如果有KTV经营者以交纳版权使用费为由向消费者抬价,这种行为涉嫌合同欺诈,该消费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向该KTV经营者索要回超出(涨价)的部分。
其三,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与部委利益或权力之争毫无关联。有好事者把文化部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家版权局的“KTV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说成是部委之间争权夺利。事实上,两个部委不过从不同的角度出具了两个不同的KTV版权使用费解决方案。前者注重公平,越流行是使用费收取的越多;后者看中效率,只从经营规模上进行一刀切式的收取。对KTV经营者来讲,两个部位出台不同的解决方案是他们的福音,他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或是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标准向“两个协会”交费,或是按照文化部的方案按下载率交费。更重要的是,它选择了文化部的方案,“两个协会”就没有依据再向KTV经营者收费,反之亦同。
可以看到,KTV版权使用费之争解决的是音乐版权所有人与音乐版权使用人之间的冲突,不论国家版权局还是文化部都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解决好这一冲突而开具药方,这两种药方没有任何强制施行的意味,本来是为民谋利的行为却反被一些不明事理的恶意揣测扣上“部委权力争夺”“收费谋利”的帽子,这显然是值得谴责的。
言论自由固然应该支持,但是“以讹传讹、误读政策”的言论也应该得到及时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