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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日益趋向于国际化,我国当前所有的建筑物鉴定以及监测规定制度同样趋向于国际化。然而相比于国外,我国仍旧缺少专门的定时鉴定管理现有建筑物的条例规定,同时我国在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鉴定时,往往出现各种各样的技术性以及非技术性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当前的安全鉴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字:建筑物;安全性;鉴定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随着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均得到了不断发展促进,使得各种建筑物不断涌出。因为不同建筑物所处的地理环境、实际的使用年限以及建造年代都是不同的,同时这些建筑物所遭受到了灾害也是不同的,所以各种正在施工建设以及已经完工的建筑物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损伤,由此有必要评价鉴定这些建筑物的安全性能。然而因为建筑产品已经逐渐的商品化以及市场化,所以对建筑物所进行的的鉴定以及其结果都会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各方利益,同时也导致出现部分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就此本文对当前我国鉴定建筑物安全性能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探究,同时提出了问题解决的途径。
2、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所存在问题的分析
2.1技术性问题
2.1.1校核设计文件问题
如果已经完成并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出现损害问题,相关检查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开展校核以及检查,特别是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校核以及检查。但是对于原设计文件的检查上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比如说部分检查人员会使用手算的方式,部分则会利用PKPM程序等计算机程序。而所使用的检查方法的不同,检查校核结果也就不同,导致不同检测机构所出示的校核结果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评断的难度大增。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校核检查方法以及程序的统一,而这需要权威部门的设定、制作,这样校核检查结果才能够更加权威、更加准确。
2.1.2材料检测所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科技水平、使用的鉴定技术以及检测设备直接的影响到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这就导致了的建筑物数据出现了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如需判断砌体结构建筑内部的砂浆强度,抽检部位、使用时间以及灰缝厚度都会直接的影响到抽检数据。因此检测数据一定要满足科学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
2.2鉴定以及检测工作所存在的资质问题
资质问题只是单纯在表面看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检测数据可以说是所有的何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如果检测数据不仅准确,而且详细,那么与之相应的鉴定工作也就更加的可靠、科学,但是怎样判断检测数据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效力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约以及资料发现,建筑物检测部门应当得到CMA章、通过计量认证以及得到相应检测资质认定,检测技术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只有这类技术人员使用通过专门机构计量认证的专用检测仪器所得到的试验数据,同时该试验检测数据还应当具有CMA章,这样的检测数据才存在法律效力,若不符合上述的一项则不能断定检测数据存在法律效力。然而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人员以及机构的资质问题存在模糊界定,比如说专家组只要通过有关行政机构的认定,其所开展的鉴定工作以及出示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存在检测资质的相关检查部门所出示的鉴定报告同样也存在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报告如果是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的印章,那么该份鉴定报告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这是现在还模糊的界定,这是由于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印章的建筑安全性能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但是部门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这类鉴定报告不存在法律效力,这是一个相矛盾的地方。总之资质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条例的不断完善,只有这样资质判断才能够在根本上消除模糊界定问题。
2.3法律问题
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很多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怎样判断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人员拥有鉴定的资质。因为历史的某些原因,导致很多的单位均能够开展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能够对鉴定人的资质开展审查工作,但是又该如何判断认定鉴定人的资质呢?这是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其实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是否需要对其所出示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通常由于建筑物的鉴定而导致出现的法律责任,一般被判定为民事责任,这是由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主要会涉及到经济利益。所以不完全妥当、存在错误的鉴定结论,往往会涉及到经济问题,这是又出现的一个新的问题,也就是该怎样判断认定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的经济责任,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又该按照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培养。另外若鉴定结论的问题是由委托方选择使用违规手段而导致出现的,这时该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等。总之,不管是何种法律问题,都需要立法解决,只有法律更加完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3、有效加强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途径
3.1相关部门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是最为重要的建筑物鉴定机构,所以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首先要把好关,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鉴定所有的建筑物,不能够为了使建筑物的某一方得到更多经济效益而伪造事实,导致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相符,更不能够任意的歪曲事实真相,以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正气的法律环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不能只靠鉴定部门一方完成,而是需要多方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完善。比如说与建设相关的机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积极协调,以避免由于建筑行业逐渐的市场化而导致错误竞争行为的出现,防止建筑物的检测工作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受到错误的引导,避免鉴定工作出现不公平问题以及违法行为。
3.2使科技人员拥有更强的风险意识以及保护自我的能力
由于我国当前的建筑行业已经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再加上与建筑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已经逐步制度法、法制化,同时因为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直接影响到与建筑物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所以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往往存在不可提前预知的风险,比如说科技人员在对建筑物进行鉴定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等等。因此建筑物鉴定的科技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了解掌握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深刻地理解我国当前的建筑法律以及法规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外延含义,能够有效的应用建筑法律以及法规,,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依法办事,同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专业技术知识,深刻理解掌握以及科学运用与建筑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牢记自身的职责,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科学、充分鉴定。除此之外,建筑物鉴定的科技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自身受到伤害,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
4、结语
本文主要说明了一些本人对于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体会以及个人经验,同时分析了当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的根本意图在于告诉人们要提高警惕、警钟常鸣,以使得我国与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得到不断的完善,使得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所存在的法律問题、鉴定问题以及技术问题均得到解决。
5、参考文献:
[1]白亮;刘永福;陈曦虎;李陵洲;周宏;西安地裂缝影响带房屋安全鉴定及防治措施[J];工业建筑;2009(07).
[2]曾宪武;陶进;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理论缺陷[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8(03).
关键字:建筑物;安全性;鉴定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随着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均得到了不断发展促进,使得各种建筑物不断涌出。因为不同建筑物所处的地理环境、实际的使用年限以及建造年代都是不同的,同时这些建筑物所遭受到了灾害也是不同的,所以各种正在施工建设以及已经完工的建筑物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损伤,由此有必要评价鉴定这些建筑物的安全性能。然而因为建筑产品已经逐渐的商品化以及市场化,所以对建筑物所进行的的鉴定以及其结果都会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各方利益,同时也导致出现部分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就此本文对当前我国鉴定建筑物安全性能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探究,同时提出了问题解决的途径。
2、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所存在问题的分析
2.1技术性问题
2.1.1校核设计文件问题
如果已经完成并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出现损害问题,相关检查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开展校核以及检查,特别是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校核以及检查。但是对于原设计文件的检查上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比如说部分检查人员会使用手算的方式,部分则会利用PKPM程序等计算机程序。而所使用的检查方法的不同,检查校核结果也就不同,导致不同检测机构所出示的校核结果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评断的难度大增。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校核检查方法以及程序的统一,而这需要权威部门的设定、制作,这样校核检查结果才能够更加权威、更加准确。
2.1.2材料检测所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科技水平、使用的鉴定技术以及检测设备直接的影响到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这就导致了的建筑物数据出现了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如需判断砌体结构建筑内部的砂浆强度,抽检部位、使用时间以及灰缝厚度都会直接的影响到抽检数据。因此检测数据一定要满足科学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
2.2鉴定以及检测工作所存在的资质问题
资质问题只是单纯在表面看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检测数据可以说是所有的何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如果检测数据不仅准确,而且详细,那么与之相应的鉴定工作也就更加的可靠、科学,但是怎样判断检测数据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效力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约以及资料发现,建筑物检测部门应当得到CMA章、通过计量认证以及得到相应检测资质认定,检测技术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只有这类技术人员使用通过专门机构计量认证的专用检测仪器所得到的试验数据,同时该试验检测数据还应当具有CMA章,这样的检测数据才存在法律效力,若不符合上述的一项则不能断定检测数据存在法律效力。然而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人员以及机构的资质问题存在模糊界定,比如说专家组只要通过有关行政机构的认定,其所开展的鉴定工作以及出示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存在检测资质的相关检查部门所出示的鉴定报告同样也存在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报告如果是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的印章,那么该份鉴定报告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这是现在还模糊的界定,这是由于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印章的建筑安全性能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但是部门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这类鉴定报告不存在法律效力,这是一个相矛盾的地方。总之资质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条例的不断完善,只有这样资质判断才能够在根本上消除模糊界定问题。
2.3法律问题
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很多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怎样判断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人员拥有鉴定的资质。因为历史的某些原因,导致很多的单位均能够开展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能够对鉴定人的资质开展审查工作,但是又该如何判断认定鉴定人的资质呢?这是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其实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是否需要对其所出示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通常由于建筑物的鉴定而导致出现的法律责任,一般被判定为民事责任,这是由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主要会涉及到经济利益。所以不完全妥当、存在错误的鉴定结论,往往会涉及到经济问题,这是又出现的一个新的问题,也就是该怎样判断认定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的经济责任,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部门又该按照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培养。另外若鉴定结论的问题是由委托方选择使用违规手段而导致出现的,这时该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等。总之,不管是何种法律问题,都需要立法解决,只有法律更加完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3、有效加强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途径
3.1相关部门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是最为重要的建筑物鉴定机构,所以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首先要把好关,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鉴定所有的建筑物,不能够为了使建筑物的某一方得到更多经济效益而伪造事实,导致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相符,更不能够任意的歪曲事实真相,以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正气的法律环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不能只靠鉴定部门一方完成,而是需要多方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完善。比如说与建设相关的机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积极协调,以避免由于建筑行业逐渐的市场化而导致错误竞争行为的出现,防止建筑物的检测工作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受到错误的引导,避免鉴定工作出现不公平问题以及违法行为。
3.2使科技人员拥有更强的风险意识以及保护自我的能力
由于我国当前的建筑行业已经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再加上与建筑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已经逐步制度法、法制化,同时因为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直接影响到与建筑物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所以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往往存在不可提前预知的风险,比如说科技人员在对建筑物进行鉴定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等等。因此建筑物鉴定的科技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了解掌握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深刻地理解我国当前的建筑法律以及法规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外延含义,能够有效的应用建筑法律以及法规,,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依法办事,同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专业技术知识,深刻理解掌握以及科学运用与建筑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牢记自身的职责,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科学、充分鉴定。除此之外,建筑物鉴定的科技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自身受到伤害,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
4、结语
本文主要说明了一些本人对于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体会以及个人经验,同时分析了当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的根本意图在于告诉人们要提高警惕、警钟常鸣,以使得我国与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得到不断的完善,使得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所存在的法律問题、鉴定问题以及技术问题均得到解决。
5、参考文献:
[1]白亮;刘永福;陈曦虎;李陵洲;周宏;西安地裂缝影响带房屋安全鉴定及防治措施[J];工业建筑;2009(07).
[2]曾宪武;陶进;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理论缺陷[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