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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正在实施统一的HRIS系统,其中要求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因为有些国家对于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出于隐私权保护等),特向您确认中国/上海/北京/深圳是否有此类特别规定?我理解是没有的,但是,是否需要在系统上设置特别的说明及提醒?
目前,中国大陆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17条等),可概括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或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根据实践总结,以下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联系的信息,如:(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健康状况,包括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3)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的特定要求;(4)社会保险信息等。
二、劳动者简历上提供的其它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并不等于有披露权,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信息的公开性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下具有相对性,用人单位如果向第三方披露则属于侵犯隐私权。
您说的几个地方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仅山东省2013年的《劳动合同条例》有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这个可以参考。
目前,中国大陆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17条等),可概括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或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根据实践总结,以下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联系的信息,如:(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健康状况,包括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3)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的特定要求;(4)社会保险信息等。
二、劳动者简历上提供的其它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并不等于有披露权,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信息的公开性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下具有相对性,用人单位如果向第三方披露则属于侵犯隐私权。
您说的几个地方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仅山东省2013年的《劳动合同条例》有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这个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