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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3月22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水文立法的空白,这对促进我省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农委与省水利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学习宣传《条例》,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对《条例》的颁布实施非常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