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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建筑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支持。所以,应用切实有效的质量监督措施,不断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我国整体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健康发展。基于此,文章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过程中,在安全性方面的重视度愈来愈高,所以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处在当前的重要阶段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更显得必要。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有效的将建筑工程的投资决策更加的科学化,从而避免了项目投资的决策失误,这也为建筑工程的投资以及成本的控制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建筑工程的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得到规范化,使之合法以及符合规章的进行施工,这样对建筑行为的不规范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并能够在安全方面得到加强。另外就是在工程的质量上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了保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有利于实现建筑工程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质量的要求同时,也能够在资金的投入上得到降低,并在建筑的使用寿命上有了保障,对环境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兼顾,实现了社会效益最大化。
1.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分析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清。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行政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实物质量和各方行为实施监督。一方面它虽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能,但它又是事业单位,受权限的限制,不能完全行使政府的所有职能;另一方面它也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它仅是一种监督主体的地位,其监督的关键是对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从外部提供保证,不是工程的直接参与者、管理者,只能说政府质量监督是间接的保证。然而社会各界却往往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问责,不经意间承担起不公正的压力。
(2)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程序不严谨,使执法效果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受到影响,有的则无法执行。
(3)各参建方质量监督责任意识削弱。
目前实行的“三方到场”的验收模式,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三到位”监督,这无疑就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性,有些人出于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即使知道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愿意在验收会议上指出,这样工程质量有朝一日出现了问题,也会因为当时监督人员参加了主要部分和竣工验收,而被问责,而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却被忽略,这样就导致了各参建方责任意识越发淡薄,形成恶性循环。
(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工程项目向“高、大、深、难”方向转移,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建设总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却是一项集建筑技术、行政执法、经济发展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是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然而当前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基层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工程验收大部分是疲于奔命,有关抽查项目也是流于形式,根本得不到严格执行,很难发现和查处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作责任的措施
2.1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的责任
政府质量监督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主体,所面临的对象是责任主体,二者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执法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管理责任,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质量责任。
打个比方,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是执法主体,肇事司机是责任主体,如果因交警对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就是不作为,必需承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则必须自行承担相关交通肇事责任。二个不同的主体之间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即不同的职能职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又如政府质量监督在把握执法层面与技术层面的联系时,如发现设计图上存在问题时,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设计单位发函要求整改,另一种方式是通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两种方式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方式是一种技术层面行为,设计图的技术性审查是由图审机构承担,这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越位。第二种方式是执法监督行为,对参建各方是否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是监督机构的职责之一,建设业主与设计单位有合约关系,设计单位应履行合同所有责任,通过业主来实现工作意图。
2.2加强诚信体制建设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对自身信誉有了一定的重视,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企业管理意识的普遍偏低,原有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等的影响,使企业往往还不能以较高的质量和管理水准要求自己。
在这种条件下,加强诚信体制建设,实行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使企业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制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监督过程中掌握有关企业质量行为的第一手信息,因而应当成为公示制度的最主要的参与者。由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目前,工程质量监督还没有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 2.3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培养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特点的新型人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也不再是停留在仅仅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层面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比较扎实的工程技术理论知识,能够处理更深层次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还应具有掌握现代化监督工具,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情况的较高的综合素质。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大胆改革培养造就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质量监督人才。
2.4建立双重监督机制
尽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主要表现在管理其行为,但是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做到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良好局面。
行为监督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以此来提高各方质量责任意识。
实物监督则要学会转变,一是抛弃现阶段采取的被动的、事先通知的“三方到场”模式,采取主动的、随机的动态巡查;二是为了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抛弃过去“敲、打、看、摸、问”的落后检查方法,采取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查方法;三是过去监督主要是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应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只有把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这两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加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使各建设主体真正依法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2.5构建完善的信息监督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与监督部门必须要共同构建一个完善信息监督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切实明确广大监督人员的监管方向,切实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监督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将各个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监督信息公布在网络中,使得人民群众能够通过互联网掌握房屋建筑的质量情况,从而有效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监督工作的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监督部门还应当在互联网中为群众提供一个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的平台,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共同加入到房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来。
结束语
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明确质量监督的责任,不断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其发展。所以,在质量监督方面,在对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要能够将一些新的理念引入进来,最大化的提高监督的效率,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张印贤,郝恩海,雷立争,尚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标准化体系架构[J].项目管理技术,2014,02:21-26.
[2]王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学,2014,01:54.
[3]李航.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4:220.
[4]陈学文.浅析我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J].山东煤炭科技,2014,05:177-179.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过程中,在安全性方面的重视度愈来愈高,所以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处在当前的重要阶段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更显得必要。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有效的将建筑工程的投资决策更加的科学化,从而避免了项目投资的决策失误,这也为建筑工程的投资以及成本的控制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建筑工程的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得到规范化,使之合法以及符合规章的进行施工,这样对建筑行为的不规范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并能够在安全方面得到加强。另外就是在工程的质量上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了保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有利于实现建筑工程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质量的要求同时,也能够在资金的投入上得到降低,并在建筑的使用寿命上有了保障,对环境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兼顾,实现了社会效益最大化。
1.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分析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清。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行政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实物质量和各方行为实施监督。一方面它虽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能,但它又是事业单位,受权限的限制,不能完全行使政府的所有职能;另一方面它也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它仅是一种监督主体的地位,其监督的关键是对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从外部提供保证,不是工程的直接参与者、管理者,只能说政府质量监督是间接的保证。然而社会各界却往往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问责,不经意间承担起不公正的压力。
(2)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程序不严谨,使执法效果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受到影响,有的则无法执行。
(3)各参建方质量监督责任意识削弱。
目前实行的“三方到场”的验收模式,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三到位”监督,这无疑就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性,有些人出于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即使知道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愿意在验收会议上指出,这样工程质量有朝一日出现了问题,也会因为当时监督人员参加了主要部分和竣工验收,而被问责,而引发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却被忽略,这样就导致了各参建方责任意识越发淡薄,形成恶性循环。
(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工程项目向“高、大、深、难”方向转移,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建设总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却是一项集建筑技术、行政执法、经济发展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是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然而当前监督队伍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基层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工程验收大部分是疲于奔命,有关抽查项目也是流于形式,根本得不到严格执行,很难发现和查处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作责任的措施
2.1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的责任
政府质量监督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主体,所面临的对象是责任主体,二者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执法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管理责任,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担质量责任。
打个比方,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是执法主体,肇事司机是责任主体,如果因交警对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就是不作为,必需承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则必须自行承担相关交通肇事责任。二个不同的主体之间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即不同的职能职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又如政府质量监督在把握执法层面与技术层面的联系时,如发现设计图上存在问题时,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设计单位发函要求整改,另一种方式是通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两种方式处理有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方式是一种技术层面行为,设计图的技术性审查是由图审机构承担,这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越位。第二种方式是执法监督行为,对参建各方是否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是监督机构的职责之一,建设业主与设计单位有合约关系,设计单位应履行合同所有责任,通过业主来实现工作意图。
2.2加强诚信体制建设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对自身信誉有了一定的重视,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企业管理意识的普遍偏低,原有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等的影响,使企业往往还不能以较高的质量和管理水准要求自己。
在这种条件下,加强诚信体制建设,实行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使企业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制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监督过程中掌握有关企业质量行为的第一手信息,因而应当成为公示制度的最主要的参与者。由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目前,工程质量监督还没有与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 2.3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培养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特点的新型人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也不再是停留在仅仅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层面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熟悉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比较扎实的工程技术理论知识,能够处理更深层次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还应具有掌握现代化监督工具,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情况的较高的综合素质。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大胆改革培养造就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质量监督人才。
2.4建立双重监督机制
尽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主要表现在管理其行为,但是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做到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良好局面。
行为监督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以此来提高各方质量责任意识。
实物监督则要学会转变,一是抛弃现阶段采取的被动的、事先通知的“三方到场”模式,采取主动的、随机的动态巡查;二是为了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抛弃过去“敲、打、看、摸、问”的落后检查方法,采取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查方法;三是过去监督主要是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应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只有把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这两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加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使各建设主体真正依法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
2.5构建完善的信息监督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与监督部门必须要共同构建一个完善信息监督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切实明确广大监督人员的监管方向,切实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监督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将各个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监督信息公布在网络中,使得人民群众能够通过互联网掌握房屋建筑的质量情况,从而有效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监督工作的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监督部门还应当在互联网中为群众提供一个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的平台,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共同加入到房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来。
结束语
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明确质量监督的责任,不断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其发展。所以,在质量监督方面,在对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要能够将一些新的理念引入进来,最大化的提高监督的效率,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张印贤,郝恩海,雷立争,尚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标准化体系架构[J].项目管理技术,2014,02:21-26.
[2]王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学,2014,01:54.
[3]李航.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4:220.
[4]陈学文.浅析我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J].山东煤炭科技,2014,05:17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