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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重要的立法原则一改再改,对需要修改的法规是大改还是小改举棋不定,造成草案的完成时间一推再推。这些情况如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将成为加快立法步伐的一个障碍。笔者以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对立法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缺少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