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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的序幕。与之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也已经分别于1999年6月和8月予以发布施行。此次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鼓励培育和使用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