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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高科技产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在政府的推动之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由于历史较短,我国风险投资还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所面临的旺盛的融资需求,风险投资未能充分发挥其推进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政府要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植,从而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推动器”角色。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更离不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政和金融环境。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的财政和金融支撑环境至关重要。
一、政府财政资金的适度扶持
为了有效解决风险投资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试图从系统抚育的角度解决风险投资所遇到的难题,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不仅先后培育出了IBM、英特尔、思科、微软这样的大公司,也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业、创新精神。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涉及面广,资金需求个性化明显,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风险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抓住制约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使财政支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其次,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通过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这就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政府种子基金,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业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我国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第一个政府种子基金。该资金设立以来,通过无偿资助等方式,对优化种子阶段企业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作用非常显著。政府基金只能起到引导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目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推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应着力培育多元化的民间风险投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包括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或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通过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的担保机制,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府信用担保制度
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政府信用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具有放大效应。
在目前银行贷款仍占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最为直接和有效途径之一。发达国家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方式。例如,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为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日本设立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负责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为80%。实践证明,通过财政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其资金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为发挥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可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保险保障体系,如可由政府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风险投资担保领域,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政策,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担保在风险投资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即使是政府担保,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实践证明,在需要大量投资的科技研究领域,政府引导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科学研究可分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与开发研究。基础研究投入大、研究周期长,效果显现慢,因而该种研究的资金支出需要由政府承担。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能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而可以也能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一领域。但将应用与研究开发推向社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导向机制。世界上科技发展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自由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均衡发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自由发展模式即科技进步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技术创新,由企业自主投资研究开发,主要侧重于应用科学的研究。从实际效果来看,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正是建立了政府资金的导向机制。因此,发挥政府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从以色列、澳大利亚、印度这些缺乏创业投资土壤的国家看,其发展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也是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为了避免政府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诸多不足,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通常是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例如,由政府制订科技发展战略,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科技投资,支持科技发展;政府应制订一些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并建立一套使民间风险资本既愿意投资,又能顺利退出的机制。
四、完善风险资本退出环境
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其目的不是获得企业所有权,而是带着丰厚回报从风险企业退出。因此,退出政策是风险投资公司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风险资本的退出是整个风险投资运行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特别是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为主的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推动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如美国的NASDAQ,欧洲的ESDAQ等。蓬勃发展的NASDAQ市场对于推动美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此外,对于大量的非上市风险企业来说,还需要一个活跃的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以顺利实现产权的转让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因此,场外产权交易市场对于风险投资的产权交易和转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发达国家在有一个成熟程度很高的证券市场的同时,还有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容量逐步扩大,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培育出了一大批比较成熟的投资者,同时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但与市场经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仍然是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运作中存在的一个瓶颈。制约风险投资有效退出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主板市场要求企业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盈利水平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风险投资扶持的中小企业多数在短时期内很难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第二,中小企业板作用有限。深交所于2004年6月推出了介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间,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上市融资问题的中小企业板。但由于其上市门槛仍然很高,因此对风险投资退出的积极意义并不大。第三,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具备法律规范的私募市场、多种形式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风险投资者和大量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场所和退出渠道,而在我国,这种类型的市场尚未建立。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健全我国的股权转让机制,例如在公司股本回购的规定中,增加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时回购其股本的规定。其次,应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出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将“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有专家指出,目前创业板的准备工作已经成熟,只是市场未成熟。第三,作为退出渠道之一的我国主板市场还应规范。纠正和制止股市、投资和会计行业的不规范及黑箱作业行为,树立投资者的信心。第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努力促使符合上市条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融资渠道。
四、开发新的金融工具
风险投资是金融创新的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活动,其运作过程涉及到投资、融资、资本运营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而且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作为规避风险、获取收益的手段。因此,在风险投资中,金融工具的有效选择和使用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风险资本市场和风险企业治理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融资手段(债务或普通股)难以解决风险投资从管理到退出过程中的代理问题。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将融资结构理论的最新成果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其中多数文献涉及融资工具的设计与选择,如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证和创业家期权等。这些金融工具既融合了间接债券和直接股权的优点,又隐含了对风险企业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混合的金融工具使得风险投资家既能够减少风险企业发展中所而临的不确定性,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分享企业增长带来的好处,得到高额的资本回报;同时,金融工具的使用既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家增值作用的充分发挥,又有利于避免创业家做出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战略决策。例如,可转换优先股是创业家持有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可以转换为风险企业普通股的优先权益。这一金融工具的使用既有利于促使创业家努力工作,从而减小委托代理冲突。创业家期权是根据代理人的行为建立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它是风险投资家设定管理者可以在未来一定时刻以特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风险企业的股票期权相比一般的企业更加有效,因为风险企业具有高成长性。
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政府要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植,从而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推动器”角色。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更离不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政和金融环境。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的财政和金融支撑环境至关重要。
一、政府财政资金的适度扶持
为了有效解决风险投资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试图从系统抚育的角度解决风险投资所遇到的难题,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不仅先后培育出了IBM、英特尔、思科、微软这样的大公司,也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业、创新精神。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涉及面广,资金需求个性化明显,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风险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抓住制约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使财政支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其次,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通过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这就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政府种子基金,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业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我国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第一个政府种子基金。该资金设立以来,通过无偿资助等方式,对优化种子阶段企业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作用非常显著。政府基金只能起到引导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目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推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应着力培育多元化的民间风险投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包括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或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通过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的担保机制,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府信用担保制度
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政府信用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具有放大效应。
在目前银行贷款仍占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最为直接和有效途径之一。发达国家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方式。例如,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为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日本设立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负责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为80%。实践证明,通过财政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其资金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为发挥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可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保险保障体系,如可由政府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风险投资担保领域,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政策,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担保在风险投资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即使是政府担保,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实践证明,在需要大量投资的科技研究领域,政府引导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科学研究可分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与开发研究。基础研究投入大、研究周期长,效果显现慢,因而该种研究的资金支出需要由政府承担。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能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而可以也能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一领域。但将应用与研究开发推向社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导向机制。世界上科技发展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自由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均衡发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自由发展模式即科技进步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技术创新,由企业自主投资研究开发,主要侧重于应用科学的研究。从实际效果来看,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正是建立了政府资金的导向机制。因此,发挥政府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从以色列、澳大利亚、印度这些缺乏创业投资土壤的国家看,其发展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也是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为了避免政府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诸多不足,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通常是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例如,由政府制订科技发展战略,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科技投资,支持科技发展;政府应制订一些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并建立一套使民间风险资本既愿意投资,又能顺利退出的机制。
四、完善风险资本退出环境
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其目的不是获得企业所有权,而是带着丰厚回报从风险企业退出。因此,退出政策是风险投资公司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风险资本的退出是整个风险投资运行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特别是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为主的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推动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如美国的NASDAQ,欧洲的ESDAQ等。蓬勃发展的NASDAQ市场对于推动美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此外,对于大量的非上市风险企业来说,还需要一个活跃的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以顺利实现产权的转让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因此,场外产权交易市场对于风险投资的产权交易和转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发达国家在有一个成熟程度很高的证券市场的同时,还有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容量逐步扩大,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培育出了一大批比较成熟的投资者,同时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但与市场经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仍然是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运作中存在的一个瓶颈。制约风险投资有效退出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主板市场要求企业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盈利水平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风险投资扶持的中小企业多数在短时期内很难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第二,中小企业板作用有限。深交所于2004年6月推出了介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间,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上市融资问题的中小企业板。但由于其上市门槛仍然很高,因此对风险投资退出的积极意义并不大。第三,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具备法律规范的私募市场、多种形式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风险投资者和大量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场所和退出渠道,而在我国,这种类型的市场尚未建立。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健全我国的股权转让机制,例如在公司股本回购的规定中,增加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时回购其股本的规定。其次,应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出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将“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有专家指出,目前创业板的准备工作已经成熟,只是市场未成熟。第三,作为退出渠道之一的我国主板市场还应规范。纠正和制止股市、投资和会计行业的不规范及黑箱作业行为,树立投资者的信心。第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努力促使符合上市条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融资渠道。
四、开发新的金融工具
风险投资是金融创新的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活动,其运作过程涉及到投资、融资、资本运营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而且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作为规避风险、获取收益的手段。因此,在风险投资中,金融工具的有效选择和使用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风险资本市场和风险企业治理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融资手段(债务或普通股)难以解决风险投资从管理到退出过程中的代理问题。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将融资结构理论的最新成果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其中多数文献涉及融资工具的设计与选择,如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证和创业家期权等。这些金融工具既融合了间接债券和直接股权的优点,又隐含了对风险企业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混合的金融工具使得风险投资家既能够减少风险企业发展中所而临的不确定性,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分享企业增长带来的好处,得到高额的资本回报;同时,金融工具的使用既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家增值作用的充分发挥,又有利于避免创业家做出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战略决策。例如,可转换优先股是创业家持有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可以转换为风险企业普通股的优先权益。这一金融工具的使用既有利于促使创业家努力工作,从而减小委托代理冲突。创业家期权是根据代理人的行为建立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它是风险投资家设定管理者可以在未来一定时刻以特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风险企业的股票期权相比一般的企业更加有效,因为风险企业具有高成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