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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在对自己所拥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文章分析了当前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从土地、房屋、金融这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提出了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居民 财产性收入 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在对自己所拥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农村居民的富裕程度如何,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广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如何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对全省的经济增长举足轻重。
河南省农村居民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省份中,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加上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比较低。
图1:2002~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200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2.4元,2012年上涨到了135元,增加了100元左右,其总体趋势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态。但与河南省农村居民其他收入相比较,例如河南省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2002年为2134.3元,2012年已达6179元;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002年为473.68元,2012年已达2989元;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2002年为88.90元,2012年已达508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总量仍然偏低。从图1中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其占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左右,低于全国3.91%的平均水平。
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异较大。从表1数据中可知,2003年到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从84.6元上涨到334元,增加了249.4元,其中2004年突破100元大关,2010年突破200元大关,2012年突破300元大关;而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3年的38.6元上涨到2012年135元,只增加了近100元,而且直到2011年才突破100元的大关。2003年至2012年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绝对值上的差异仍然偏大,2003年,二者相差近50元,2012年二者相差近200元;在相对值上,城乡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有升有降,略有起伏,但其总体趋势是在不断缩小的,2004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最高,达到了4.47∶1,2012年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2.47。
表1:河南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注:数据来源于2004~2013《河南省统计年鉴》。
地市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河南省内有18个地市,这些地市之间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根据《2013年河南省统计年鉴》: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0~640元这个区间,其中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地区是郑州市,达到639.49元,最低的地区是商丘市,仅有11.16元,郑州市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商丘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60倍;另外,从这18个地市的数据来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于100元的有5个地市,分别是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南阳市,高于200元的有5个地市,分别是新乡市、漯河市、焦作市、济源市、郑州市,其他的地市则处于100元到200元之间。这说明,在河南省内部,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不同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对较高,比如省会城市郑州,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新乡市、漯河市、焦作市、济源市;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就相对较低,比如驻马店市、周口市、信阳市和商丘市,均属于经济发展状况较差的地市。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偏低。根据2003~2013年《河南省统计年鉴》,2002~2012年十一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2年的2215.7元上涨到了2012年的7525元,增加了2.4倍,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2年的32.4元上涨到了2012年的135元,增加了3.2倍,二者均呈上升势态。但是,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2002~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是:1.46%、1.73%、1.10%、1.25%、1.24%、1.37%、1.19%、1.16%、1.07%、1.64%、1.80%,可以看出,这一比重虽然有所起伏,但是稳定地处于1%~2%之间,而且在这一时间段从未超过2%。
单看201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中,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6179元,工资性收入2989元,转移性收入508元,财产性收入135元。这四项收入在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分别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最高为63%,工资性收入占31%,转移性收入占5%,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最低为1%。
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房产和金融资产这三类资产的衍生资产。不能顺利地从土地、房产、金融资产中获得收入,是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慢的主要原因。
土地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集体拥有农村居民所经营的土地的所有权。由于村集体是一个群体概念,并不特指某个人,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另外,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种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权的做法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变成了无人所有或由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模糊不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导致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称,农村居民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必将受阻。 第二,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不完整。农民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拥有经营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且即使对这不完整的土地产权,国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不能自行对土地流转或处置。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实施没有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只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国家就可以以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农民的土地。这实际上使农民对所持有土地的权利不能确认,由土地所获得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第三,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不合理。正如前面所讲,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征地补偿。但是征地补偿往往低于土地的真实价格,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农村居民的实际土地权益无法全部实现,以土地权益为基础的财产性收入也就无法实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虽然几经调整,但仍然偏低,按照被征土地原用途产值数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另外,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征用土地补偿的分配农民仅能得到5%~10%,另外的部分则由地方政府、企业、村级组织瓜分。过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合理的补偿分配,导致了农民无法过多地从土地上获得财产性收入。
房产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房屋大量闲置导致农村居民无法获得收入。作为一个农业大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南省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谋生,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农村,农村的大量房屋闲置。由于农村的闲置房屋大都远离城市,出租或是出售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是城郊附近的农房,也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难以处置,这导致其无法为农村居民创造财产性收入。
第二,农村居民对所属房屋没有完整的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农村居民出售或转让手中的房产必然受到法律制约,从房产中获得财产性收入也必然受到制约。
金融资产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居民收入不高,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投资。同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扣除日常开支和备用金之后,剩余的资金已经不多。加上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各种社会保障均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为了防患于未然,农村居民的剩余资金首先考虑的就是养老、防病,这就使得他们更加没有闲钱来用于投资。
第二,理财产品的相对高风险,农村居民相对低的文化水平,导致了农村居民不敢贸然购买理财产品。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之忙于田地,对理财知识、金融投资政策、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都不甚了解,而且其积蓄来之不易,所以他们不敢贸然购买风险相对高的理财产品。当他们有了钱以后,一般都是把钱存入银行。
提高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提高农村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财产是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只有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其财产性收入才会相应提高。由于历史水平低,基数小,虽然这些年来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必须提升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质量和发展速度,努力拓宽农村居民的收入渠道。
一方面,加快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县域重点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河南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提高土地的增加值,从农业内部寻找增收渠道,增加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农村居民创业、就业,促进其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另一方面,促进城镇化发展。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规划中,城镇化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过程中,要重点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对村庄、土地、人口、产业等资源要素的集聚引领作用,通过对这些资源要素的整合,来优化配置公共资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使农村的人口与资源相匹配,以便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进行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村居民生存的根本。要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居民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和损失,必须对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第一,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完整产权。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完整产权是保障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要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赋予权利主体充分的收益权、完整的处置权、转让权。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认定农村居民个人土地产权的物权性质,使其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第二,改革农村的住房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成熟,土地成了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要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在土地上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权益。根据河南省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平均提高了19.61%。这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河南省综合地价的标准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为农村居民增长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第三,要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租赁和买卖市场,培育规范的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市场,保护农村居民的房屋财产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探索农民增加住房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为增加农村居民的房屋财产性收入提高了政策依据。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改革,积极推进县级农信社改制。2011年,河南省农信联社已着手农信社的改制工作,2012年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已达18家。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不仅可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的支持,而且可以提升金融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创新金融产品,从而更好的为农村居民服务。同时要强化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并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
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逐步建立适应农村居民需求的资本市场。除了现有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理财产品外,农村金融市场还应大力推进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开发出符合农村居民特点的起点低、风险小、便于操作的投资理财产品,为农村居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河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保障。2012年底,河南省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共有7965.11万人,参合率接近98%,用于新农合的累计补偿医疗费用223.57亿元。2011~2013年,河南省新农合先后将35种疾病纳入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在养老方面,2009年河南省21个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惠及1000多万群众。2010年10月,河南省第二批22个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覆盖农村人口1311万。2012年7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河南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后,要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范围,提高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农村社会养老的水平,消除农村居民在医疗、养老方面的顾虑,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提高农村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高,和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不无关系,但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理财意识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改变他们的投资理财观念。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还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电脑知识、培训投资观念,增加农村居民投资理财的意识和能力,为提高其财产性收入提供知识储备与技能储备。
(作者单位: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责编/丰家卫(实习)
【关键词】农村居民 财产性收入 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在对自己所拥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农村居民的富裕程度如何,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广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如何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对全省的经济增长举足轻重。
河南省农村居民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省份中,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加上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比较低。
图1:2002~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200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2.4元,2012年上涨到了135元,增加了100元左右,其总体趋势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态。但与河南省农村居民其他收入相比较,例如河南省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2002年为2134.3元,2012年已达6179元;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002年为473.68元,2012年已达2989元;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2002年为88.90元,2012年已达508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总量仍然偏低。从图1中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其占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左右,低于全国3.91%的平均水平。
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异较大。从表1数据中可知,2003年到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从84.6元上涨到334元,增加了249.4元,其中2004年突破100元大关,2010年突破200元大关,2012年突破300元大关;而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3年的38.6元上涨到2012年135元,只增加了近100元,而且直到2011年才突破100元的大关。2003年至2012年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绝对值上的差异仍然偏大,2003年,二者相差近50元,2012年二者相差近200元;在相对值上,城乡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有升有降,略有起伏,但其总体趋势是在不断缩小的,2004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最高,达到了4.47∶1,2012年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2.47。
表1:河南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注:数据来源于2004~2013《河南省统计年鉴》。
地市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河南省内有18个地市,这些地市之间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根据《2013年河南省统计年鉴》: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0~640元这个区间,其中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地区是郑州市,达到639.49元,最低的地区是商丘市,仅有11.16元,郑州市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商丘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60倍;另外,从这18个地市的数据来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于100元的有5个地市,分别是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南阳市,高于200元的有5个地市,分别是新乡市、漯河市、焦作市、济源市、郑州市,其他的地市则处于100元到200元之间。这说明,在河南省内部,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不同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对较高,比如省会城市郑州,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新乡市、漯河市、焦作市、济源市;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就相对较低,比如驻马店市、周口市、信阳市和商丘市,均属于经济发展状况较差的地市。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偏低。根据2003~2013年《河南省统计年鉴》,2002~2012年十一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2年的2215.7元上涨到了2012年的7525元,增加了2.4倍,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2年的32.4元上涨到了2012年的135元,增加了3.2倍,二者均呈上升势态。但是,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2002~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是:1.46%、1.73%、1.10%、1.25%、1.24%、1.37%、1.19%、1.16%、1.07%、1.64%、1.80%,可以看出,这一比重虽然有所起伏,但是稳定地处于1%~2%之间,而且在这一时间段从未超过2%。
单看201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中,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6179元,工资性收入2989元,转移性收入508元,财产性收入135元。这四项收入在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分别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最高为63%,工资性收入占31%,转移性收入占5%,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最低为1%。
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房产和金融资产这三类资产的衍生资产。不能顺利地从土地、房产、金融资产中获得收入,是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慢的主要原因。
土地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集体拥有农村居民所经营的土地的所有权。由于村集体是一个群体概念,并不特指某个人,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另外,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种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权的做法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变成了无人所有或由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模糊不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导致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称,农村居民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必将受阻。 第二,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不完整。农民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拥有经营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且即使对这不完整的土地产权,国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不能自行对土地流转或处置。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实施没有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只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国家就可以以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农民的土地。这实际上使农民对所持有土地的权利不能确认,由土地所获得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第三,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不合理。正如前面所讲,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就是征地补偿。但是征地补偿往往低于土地的真实价格,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农村居民的实际土地权益无法全部实现,以土地权益为基础的财产性收入也就无法实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虽然几经调整,但仍然偏低,按照被征土地原用途产值数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另外,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征用土地补偿的分配农民仅能得到5%~10%,另外的部分则由地方政府、企业、村级组织瓜分。过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合理的补偿分配,导致了农民无法过多地从土地上获得财产性收入。
房产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房屋大量闲置导致农村居民无法获得收入。作为一个农业大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南省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谋生,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农村,农村的大量房屋闲置。由于农村的闲置房屋大都远离城市,出租或是出售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是城郊附近的农房,也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制约难以处置,这导致其无法为农村居民创造财产性收入。
第二,农村居民对所属房屋没有完整的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农村居民出售或转让手中的房产必然受到法律制约,从房产中获得财产性收入也必然受到制约。
金融资产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问题。第一,农村居民收入不高,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投资。同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扣除日常开支和备用金之后,剩余的资金已经不多。加上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各种社会保障均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为了防患于未然,农村居民的剩余资金首先考虑的就是养老、防病,这就使得他们更加没有闲钱来用于投资。
第二,理财产品的相对高风险,农村居民相对低的文化水平,导致了农村居民不敢贸然购买理财产品。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之忙于田地,对理财知识、金融投资政策、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都不甚了解,而且其积蓄来之不易,所以他们不敢贸然购买风险相对高的理财产品。当他们有了钱以后,一般都是把钱存入银行。
提高河南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提高农村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财产是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只有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其财产性收入才会相应提高。由于历史水平低,基数小,虽然这些年来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必须提升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质量和发展速度,努力拓宽农村居民的收入渠道。
一方面,加快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县域重点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河南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提高土地的增加值,从农业内部寻找增收渠道,增加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农村居民创业、就业,促进其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另一方面,促进城镇化发展。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规划中,城镇化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过程中,要重点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对村庄、土地、人口、产业等资源要素的集聚引领作用,通过对这些资源要素的整合,来优化配置公共资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使农村的人口与资源相匹配,以便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进行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村居民生存的根本。要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居民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和损失,必须对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第一,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完整产权。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完整产权是保障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要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赋予权利主体充分的收益权、完整的处置权、转让权。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认定农村居民个人土地产权的物权性质,使其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第二,改革农村的住房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成熟,土地成了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要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在土地上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权益。根据河南省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平均提高了19.61%。这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河南省综合地价的标准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为农村居民增长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第三,要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租赁和买卖市场,培育规范的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市场,保护农村居民的房屋财产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探索农民增加住房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为增加农村居民的房屋财产性收入提高了政策依据。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改革,积极推进县级农信社改制。2011年,河南省农信联社已着手农信社的改制工作,2012年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已达18家。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不仅可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的支持,而且可以提升金融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创新金融产品,从而更好的为农村居民服务。同时要强化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并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
另一方面,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逐步建立适应农村居民需求的资本市场。除了现有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理财产品外,农村金融市场还应大力推进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开发出符合农村居民特点的起点低、风险小、便于操作的投资理财产品,为农村居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河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保障。2012年底,河南省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共有7965.11万人,参合率接近98%,用于新农合的累计补偿医疗费用223.57亿元。2011~2013年,河南省新农合先后将35种疾病纳入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在养老方面,2009年河南省21个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惠及1000多万群众。2010年10月,河南省第二批22个县(市、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覆盖农村人口1311万。2012年7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河南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后,要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范围,提高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农村社会养老的水平,消除农村居民在医疗、养老方面的顾虑,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提高农村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高,和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不无关系,但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理财意识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改变他们的投资理财观念。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还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电脑知识、培训投资观念,增加农村居民投资理财的意识和能力,为提高其财产性收入提供知识储备与技能储备。
(作者单位: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责编/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