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

来源 :中国经贸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hongyu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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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我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价格主管部门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主题的大型调研活动于2月中旬至3月上旬分赴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走村入户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查看收费票据等形式,进行典型调查,取得了大量有关农村价格工作和农民生产生活情况的第一手材料。
  
  一、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在支农惠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江西、湖南、四川等主产省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四川省通过制定并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合理引导市场粮价回升,按该省当年商品粮销售量计算,使农民增加收入近40亿元。广西自治区柳州、来宾、河池等产糖县实施糖蔗价格联动,将甘蔗收购价格从首付价每吨230元提高到280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把送价格信息下乡作为帮助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来抓。太原市小店区免费赠送《价格简报》和涉农价格期刊,在乡村设立物价信息员,及时将农产品价格信息送到农民手中。各地农村价格监管站利用办黑板报、出专栏等形式,在当地场镇显著位置公告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和市场行情。
  
  (二)控制农资价格上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广西、湖南两省(区)对省产尿素、磷酸二铵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其他化肥、农膜、农药等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化肥批发零售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保持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重庆市于2005年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据实结算运杂费、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民利益。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向化肥大中型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架起政府、企业、农民三者之间的桥梁,使化肥价格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全省农民因此减少支出约2亿元。
  
  (三)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经过清理整顿,吉林、辽宁两省已经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北省2005年取消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等11项不合理收费,降低了畜产品检疫等4项收费标准,年可减轻农民负担900万元。山西省取消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等10项收费,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等9项收费,降低了农机监理费等3项收费。宁夏自治区近年共取消涉农收费项目25项,免收8项。各地积极推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辽宁省海城市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45元,比同价前下降0.5元左右;福建省建阳市农民用电每千瓦时由1元降为0.458元;江西兴国县农民用电每千瓦时由1—2元降为0.59元。成都市2005年查处涉农价格案件150余件,查处金额280万元,退还农民234万元;通过制定《农村配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价格加价率不得超过6%,使全市农村药品价格平均降低15%以上,年减轻农民负担约6000万元。
  
  (四)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普遍实行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山西省将2005年定为“收费公示年”,加大推行收费公示的力度;湖南省共设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4.9万多块;宁夏自治区免费向农户发放收费“明白卡”,增强了农民抵制乱收费的能力。成都市金牛区组织实施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阳光工程”,统一制作、统一安装涉农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每季度更换一次,做到了“公示广、看得清、留得住”。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四川省建立了与乡镇物价监督员、联络员定期联系制度;仁寿县开展12358举报电话送下乡活动,将价格举报网延伸至全县15个区、110个乡镇、1102个行政村,加大农村价格监督力度,对维护群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农村价格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价格和收费政策还不尽完善
   一是部分地区农村电价偏高。四川省眉山市反映,农村用电中的非居民照明、商业、工业电价尚未实现城乡同价,农村电价明显高于城市,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重庆、湖南、广西等地反映,部分偏远农村电网尚未进行改造,电价水平在每千瓦时1元以上,甚至更高。重庆江津市农民反映,当地电力部门对参加电网补改的农户多收材料费500元(原来收材料费200元,现在收700元)。二是农用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农民认为,农用车主要从事田间作业,却与城市机动车按同样标准缴纳养路费,很不公平。四川省乐山市过去对农用车、拖拉机一年按6—7个月缴纳养路费,现在改按12个月计缴,增加了农民负担。三是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太原市小店区大村反映,该村被征地165亩,补偿费每亩仅1.3万元,而同一地区城建用地市场价要高出几十倍。宁夏宁武县临河镇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仅为每亩8000元,相当于当地一个农民2年多的纯收入。四是存在多头收费现象。四川省反映,生猪饲养、屠宰销售过程的收费仍多达14项,涉及8个部门,各种税费累计高达70—110元/头,扣除成本后,农民养猪基本没有收益。湖南、广西等地农民反映,一些主管部门向农民经营的小企业、小超市甚至小卖店强制收取各种会费,包括个体工商会费、农村工商企业协会会费、特种行业协会会费等。技术监督部门收取质检费、卫生部门收取检验费等,在收取标准上没有区别城市与农村,农村小企业感到难以承受。
  
  (二)一些影响价格形成的体制和机制性因素仍未消除
   当前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仍然是“看病贵”和“读书贵”等问题,农村因病致贫、因学返贫现象还比较严重。河北藁城县系井村反映,全村约800户,目前因病返贫的有10余户。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体制机制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政府投入不足等因素带来的结果。在医药不分、以药补医的体制下,药品价格仍然存在虚高现象,超出了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四川省雅安市反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门槛费”偏高,可报销比例过低,农民不甚满意。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上桥乡花寺村四组马瑞华老人因病住院,支付医药费6727.21元,仅报销了935.7元,占总费用的13.9%。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农民仍然望医兴叹,“小病挺,大病挨,不行才往医院抬”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农民对免除或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政策非常欢迎,但对高中和大学收费意见很大。江西省吉安县农民反映,当地高中生每学年学杂费一般在2000元以上,加上食宿费,三年高中开支超过20000元;高等院校一年的学杂费大多在5000元以上,加上食宿费用,往往超过一些普通农民家庭的全年纯收入。农民反映,他们收到孩子上学录取通知书时的心情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孩子有了上大学的机会,忧的是巨额学费从哪里来。
  
  (三)农村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
  除前述问题外,当前农村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一是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农民种粮收益下降。2004年、2005年全国化肥销售价格均比上年平均上涨12.8%,同期粮食价格涨幅不大。据测算,河北省2005年小麦、玉米每亩净利润分别为146元、158元,比2004年的198元、192元分别下降27%、18%。吉林省公主岭市的农民反映,当地种子公司通过直销或经销代销等方式,逃避价格主管部门的管制,使当地玉米种子价格2005年从每公斤2元上涨到5元。二是农业用水价格矛盾突出。南方地区农业用水简单按田亩收费,农民用多用少、用与不用都一样,造成苦乐不均;农村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水资源浪费严重,客观上增加了农民的水费负担。北方缺水地区存在两种情况:部分地区反映农业用水负担较重,宁夏灵武县临河镇农民反映,当地一般自流灌溉种植用水支出为每亩地40—50元;部分地区则存在农村用水收费过低的问题,本次调查涉及的山西、河北的10多个乡镇中,农民用水基本由集体出资,少数村向农民每年每人收取10元钱的水费,尚不够抽水的电费支出。三是农村公益事业收费过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村殡葬收费过高,“死不起人”。四川省南部县火葬费用高达1790元,而且强制服务、垄断经营现象严重。福建省松溪县殡仪馆火化费用一般在1200元以上,购买墓地费用最低在3500元以上。一些农民对有线电视收费意见较大。山西省清徐县北录村反映,当地有线电视初装费约为600元,每月还要交12元的收视费;四川省达州市农村有线电视入网费为500—680元,收视费为每月13元;乐山、眉山等地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18元,比许多大城市的收费水平还高。此外,部分地区农民反映了工商管理部门乱收费、电话月租费不合理等问题。
  
  (四)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物价系统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还存在一些与建设新农村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建设新农村的认识过于简单。以为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进而忽视了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素质提高等方面的任务;二是存在畏难情绪。少数同志认为,当前价格工作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因而在新农村建设中难有作为,存在一些畏难情绪。三是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缺位和不到位现象。“缺位”主要表现在价格服务方面,不少农民反映对价格政策不甚了解,也得不到及时可靠的价格信息;“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各种乱收费、乱涨价的查处不到位,使农民的合法价格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价格主管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几点意见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加强和改进粮食、化肥价格调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要加强对粮食价格的调控,努力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积极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粮食价格综合补贴制度,稳定农民种粮预期收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提高价格、变相取消优惠的行为;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继续对化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采取最高限价等形式进行控制,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完善农村水、电、运、住等价格政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促进农村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在进一步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降低农村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农村各类用电与城市同价,以减轻农村电费负担,增强乡镇企业产品竞争力;降低农村中小学用电价格,继续对农业生产用电实行较低的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对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按照既有利于调动运输企业积极性,又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水平;取消向农村客运收取的客运附加费,降低农村客运运营成本,缓解农民“行路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取消涉及农民建房的其他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建房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统一规划建设农民生活用房,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创造有利的价格环境。
  
  (三)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是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管理,缓解农民看病贵问题。配合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体系;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整顿农村医疗服务收费,支持农村平价药店经营,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二是规范农村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取消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西部地区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严控制择校生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建立高校成本调查审核制度,规范校内服务收费;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行乱收费之实的行为。三是对涉农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农民反映强烈的殡葬服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农村电话收费、工商管理收费等进行治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
  
  (四)加强涉农收费管理,严禁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收费项目
   对过去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要一律废止;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提高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农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严禁有关部门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
  
  (五)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整合价格工作资源,提高农村价格监管服务水平
   要加强对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市县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下移,直接到乡、到村、到户,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为最基本的工作;要整合农村物价监督员、价格信息员、成本调查户等价格工作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农村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检查、价格举报、价格认证等多位一体的农村价格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农民呼声,了解农村实际情况,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增强价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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