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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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民“习惯性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这给公民日常生活和政府公共管理造成诸多不便。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主要产生于从众心理以及严重缺乏法律知识。我们应加强制度规范的自我完善,有效增强公民的自律性。通过法治思维培育和法治方式的实践,提升公民健康的守法意识。
  关键词:习惯性违法;守法意识;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21-02
  作者简介:赵敏(1993-),女,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6级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贡太雷(1982-),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政治学。
  2013年12月、2014年3月和7月,课题组选取BD市重要交通路口,围绕过往路人集中开展三次实地调研;同时也对其他社会公众发放问卷展开抽象调查和访谈。其中接受问卷调查的公民有500余人,其中60人接受访谈,318名男性,182名女性。初步发现,公民“习惯性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公民日常生活和政府公共管理造成诸多不便。
  一、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司空见惯
  开车打电话,驾车时占用生命通道,集体闯红灯,逆行自行车道,堵塞消防通道,“随兴”编造言论,在景点墙上刻上“到此一游”,砸公用电话,采公园花朵,践踏草坪,破坏小区护栏,破坏公共健身器材等一系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公共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这些常见的不良行为,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但鲜有人知道这些带有“习惯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正是危险的开端,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1]
  以此次调查的BD市为例,通过对公民上述“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调查问卷统计发现:81%的被调查者在生活中有过“习惯性违法”经历,方式多种多样,但以闯红灯和逆行自行车道为主。19%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习惯性违法”行为,其中有67%是学生。
  二、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认知和影响
  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认知的调查中发现,72%的人对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态度是无所谓,并且65%的人认为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危害一般。从调查中得知,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对公民、社会和国家法治造成危害,其主要表现在:
  (一)淡化公民责任
  调查中发现,72%被调查者对“习惯性违法”行为一般反感,65%被调查者认为“习惯性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一般。被调查者孙某(中学生13岁)谈到:过马路时,看到没有车,就和大家一块儿走,比较节省时间。这从侧面反映出对公民法律意识教育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处于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而“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出现会削弱公民努力培养起来的法律意识。这不仅使闯红灯酿成交通事故、占用应急车道阻碍救护车抢救伤员致使死亡、破坏公共设施指示牌造成交通瘫痪等现象屡见不鲜,危害了个人健康,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公民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价值判断造成了强烈地冲击。
  (二)妨碍公共管理
  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的是闯红灯和占用应急消防车道。闯红灯实质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漠视。其不仅加大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占用其他部门的警力,更妨碍了社会公共管理。占用消防车道危害社会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减缓消防部队处理应急事件的速度,影响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从而使政府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中显得力不从心,致使公民对政府处理问题的满意度降低,制度得不到现实状况的保障,也就减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三)削弱守法意识
  “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得以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和毁灭”。然而,我国仍存在忽视法律的个人或团体。72%的被调查者对“习惯性违法”行为无所谓,只有13%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很反感。这反映了当下中国法律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没有形成其所应有的权威和信仰,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没有如愿产生。
  三、“习惯性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
  在有过“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被调查者中,67%是男性,33%是女性,在年龄上,其中青年(14-35岁)所占比重最大。关于“习惯性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一)违法成本不高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违法违规成本低甚至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法律的权威性,纵容了习惯性违法行为,特别是当违法所得利益远远大于所受惩罚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2]
  近年来,我国每年有数万人死于车祸,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对向车道等“习惯性违法”。公民因习惯而麻木,因麻木而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却对习惯性违法行为带来的蝇头小利津津乐道。被调查者李某(男45岁)表示:为了节约几十秒等待时间而闯红灯可以节省时间准时到单位,从而拿全勤奖,甚至认为“没车不走瞎杵着傻”。守法就应得到肯定,违法就将承受不利后果。[3]“任何人都不能在违法中获益”,这是良性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益,这将是对法治的不尊重,更是对法治运行机制的颠覆。
  (二)公民法律知识匮乏
  苏力教授曾说过,“一国的法治最终如何,从来不是法学家说了算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法学家创造的最多也只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4]此次调查的大多数公民对“习惯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知不足,“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乱丢杂物”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法;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当车辆占道停放后,剩余的宽度根本达不到消防通道的行车宽度,若是发生火灾,消防车辆很难及时赶赴现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得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时常存在,带来的危害也可见一斑。   (三)严格执法有待提高
  执法者尚未完全确立恪守纪律、法律至上的观念,仍有带头违法的情况发生。在古代,人们热衷于权势,对法律视若无物,认为法律不过是驭民工具。而现代社会仍存在一些狭隘的法律思想,阻碍着民主法治的正常实现[5]。交警对熟人酒驾睁只眼闭只眼,运管执法车可以蒙车牌,城管执法车可以不挂车牌,巡警骑警用摩托可以不戴头盔。执法者应该是落实法律的带头人,给公民树立良好的榜样,以身作则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严格执法,才能有效挤压走捷径、潜规则的生长空间[6]。实行严管重罚,只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树立法律的绝对威严。
  四、解决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对策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得出公民“习惯性”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及原因,提出以下整治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自我完善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执法过程具有灵活性。通过调查得知闯红灯现象严重并导致多起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安全,就应该出台整治闯红灯的细则,如对逆行非机动车车道罚款50元,闯红灯罚款50元,占用消防通道罚款罚款100元等。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增强公民的参与性,并严格实施,如制定之前在政府公开网站征集公民意见,采纳公民的合理建议,使法规更具有现实性、民主性,这样才能使公民更加关注“习惯性违法”行为,加以改正。
  (二)增强公民自律性
  公民做出“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核心原因是缺乏法律意识,而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提的,即在知法中守法。目前,对此主要依靠政治手段来推动,不具有持续性,且效率低下。只有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在开展法律意识教育与培养的各项工作中,应该从充分调动和发挥公民的能动性、自律性以及超越性这些主体性因素着手,重视公民主体性的具体作用和地位[7]。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由此可见,成功的培养工作是将培养内容通过公民内在的自我协调,唤醒人性的自觉性,转化为其自身的内在要求,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意识的自我学习、自觉遵守,使公民成为法律意识的主体,这样法律意识才能得到内化和践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
  从调查中发现,在“习惯性违法”行为调查中,社会责任和公共伦理认知还需要在宣传教育上加大力度。在大型节日或者周末,公民休闲的广场开展遏制“习惯性违法”行为的亲子活动,并设置奖品来调动青年公民参加的积极性,弥补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缺失,宣讲“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危害,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加入传统文化和道德教育,让中老年人更加容易认识“习惯性违法”行为,减轻中老年人的“违法率”,并对晚辈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加大对公民的价值观进行教育。提高公民对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习惯性违法”行为危害的认知,提高公民责任意识,摒弃“习惯性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秩序。
  [ 参 考 文 献 ]
  [1]舒锐.习惯性违法盛行,良性法治当反求诸己[J].法制与社会,2013(11):14-15.
  [2]王佳.守法与违法之间: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选择分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2(4):11-12.
  [3]李其瑞.守法:一个需要哲学考量的法律问题[J].宁夏大学学报,2006(5):56-59.
  [4]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10.
  [5]杨应慧、黄志荣.新时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828-830.
  [6]江水.校正习惯性违法,谁都不能缺席 [N].三峡日报,2013-03-18(03).
  [7]陆爱红.期待人人摒弃“习惯性违法”[N].人民公安报,2013-0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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