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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赂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三难”特征
目前在我国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愈加丰富,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态势。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有的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有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有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教育部门也相继爆出“教科书回扣”、“招生受贿”等丑闻。可以说,贿赂几乎遍及社会经济领域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以上不同贿赂犯罪行为方式中,存在一个重要的相同点,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基本上都是“一对一”的单一对向性形式,除行贿受贿双方以外没有第三人在场,所谓“三人不办事”。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进一步掩盖犯罪,还演“双簧”。例如,请托人到受托人办公室行贿,有意让他人看到受托人坚决不收,把大额现金当场退给请托人,还严厉批评和警告请托人。事后,受托人还煞有介事地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情经过,暗地里却又收取贿赂。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不仅不存在受贿证据,而且还有拒贿的证据,检察机关就更难查实。
由于以上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加之行受贿犯罪分子收受财物过程中的“一对一”特点。致使这类犯罪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三难”特征:
(一)证据形式的单一性
受贿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其证据有明显的特殊性,一般只有四类:物证,如受贿的赃物;书证,如行贿金额的记载、存款单、有价证券、产权证明和各种消费卡等;证人证言,如第三人的证言;供述和辩解,即请托人、亲属和受托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证据种类上比一般的七类证据少得多,这就决定了受贿犯罪比一般犯罪的取证难。从司法实践看,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特点是无形性,一般不会形成物理意义的证据,取得证据和固定证据都相对困难。它们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是最难收集和判断的一种证据,往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
(二)证据获取的艰难性
贿赂犯罪以外的绝大部分犯罪,都有特定的受害人(单位),因而受害人(单位)的举报和证明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是,“难以获得关于官员受贿的有用情报是一个基本问题,多数受贿罪本身就具有隐蔽和串通的性质,因此,通常很少有人控告。行贿受贿不会招致举报,因为双方都有罪,而且都从非法活动中捞到了好处。在敲诈勒索等情形的索贿犯罪中,有一方可能是不情愿的,但也不会提出控告,因为民众对反腐败斗争缺乏信心。”同时。请托人和受托人作证时都有顾虑,从犯罪的关联性看,他们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无论受贿人还是行贿人。其有罪的供述和辩解。既能证明对方有罪,也会证明自己有罪。因此,行贿和受贿双方一般都不会主动举报对方,在侦查过程中,行受贿双方如实回答的可能性也很小。
(三)证据的不稳定性
在侦查初期,除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言词证据来源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外化为言词形式。这个过程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可能受到生理、心理、时间、地点、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利害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偏差,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发生变化,甚至截然相反。贿赂犯罪案件中口供和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使证据形式本已单一的贿赂犯罪更加真假难辨,证据链条更为脆弱。
二、破解贿赂犯罪案件“三难”的关键点
在查处“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中,固然有以上“三难”的特征,但是应该看到,贿赂双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贿赂犯罪案件所体现的功利性特征非常明显,这也是与一般刑事犯罪和其他单方行为即可完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主要的区别之处。
从经济学的角度,“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于一个简单的经济行为模型,即由于罪犯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任何功利主义者的行受贿行为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缺陷,受贿方只关注个人在受贿前后的所得利益,行贿方也只关注个人在行贿前后的利益差别。两者的关注是单方的、直接的,尽管也不排除他们对另一方收益和成本的粗略估算,但核心思想还是本身的价值取舍,只是最终基于相互利益不冲突才完成行受贿交易。具体来说:
第一,行受贿双方关系存在一定的稳固性。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的法律风险迫使双方在进行行受贿交易时必须谨慎。因此,一般来说,行受贿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与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性相关。
第二,存在利益的连接点。由于行受贿双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因此双方的利益选择必然要有一个连接点。在这个连接点上,行贿方过低或者过高的贿赂都不能促成交易的完成,不断试探的利益最终在连接点处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结合。
第三,行受贿交易过程的渐进性。一个行受贿交易的完成,常常要经历接触、试探、行贿、获利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都要求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支持,具有相应的连续性。并且在相关的事项上会产生对应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缺损,都会造成行受贿交易链的断裂。比如,获利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维系行受贿的利益连接点不再存在,很容易引起交易的暴露。
三、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策略
(一)宏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立足于对这一犯罪模式逻辑缺陷的深入研究,我们便能以审慎的态度对侦破行受贿犯罪进行制度反思,同时做出全新的策略选择。由于“一对一”行受贿犯罪存在功利性的显著特征,相应的侦查策略应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双方关系的稳固度人手,着眼于利益的结合点。打破双方对利益获取的平衡,结合行受贿推进过程的相关信息。切断他们的利益链条,造成双方关系的崩溃,从而实现追诉意义上证据的确凿。
1、模糊侦查理论的应用
模糊侦查理论是由侦查思维具有模糊性所决定的。比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基建单位领导在批准某公司建设项目当中具有受贿嫌疑。反贪局根据此举报信只能得出一个模糊印象,是否存在受贿事实、具体的受贿数额、受贿手段等等都存在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实践当中此类模糊的举报是很难查实的,原因就在于难以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根据模糊侦查理论,我们可以对此设定一个模糊的侦查方向,那就是基建项目的受益人为行贿人,对有可能出现的行受贿 方式进行模糊化处理,用模糊的形式表现精确的内容。具体的办法是综合分析基建领域的商业操作规则。初步判断出举报线索的模糊价值,然后再视举报是否署名进一步寻找案件的支撑点。但是模糊化并非泛指,受益人中也不乏有遵纪守法者,如何界定行贿嫌疑对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如果是署名举报。可以利用举报者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举报者的知情信息,先将信息点模糊处理,再从基建业界内利益人的竞争对手中逐步印证。如果是匿名举报,可以从举报信的行文、措辞、叙事的逻辑结构、对事件的了解程度等模糊地勾勒出举报人的大概形象,得出举报内容的一个模糊的可信度、可查度,然后再深入到相关基建行业,以竞争者的角度参与竞争。俗话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一个行受贿的内幕往往就是在深入参与的情况下,利用模糊处理的技术手段,才能逐渐掌握精确的一线证据。
2、行受贿双方关系稳固度的区别策略
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不同,对应的侦查策略也就不同。有的行受贿交易虽然达到了一定的稳固度,但是基于交易行为本身的功利性、非道德性和违法性,这种稳固度不可能达到与血缘、近亲属相同的稳同度。因此,面对强大的法律攻势还是会不堪一击的。关键在于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查案中发现,有的稳固度稍差的行受贿交易,犯罪嫌疑人往往基于对法律的有限认知和对环境的本能反应,能够很快在隔离状态下做出如实供述。有这样一个案件:受贿人在其本单位时,纪委负责人找其谈话,七八个小时谈下来,此人表示什么问题也没有。到检察机关后,我们先安排在询问室谈话,其态度没有明显转变。我们突然向他出示相关法律手续,谈话环境换到讯问室,其神情变化显著。再经法律和政策教育,半小时后他开始交代受贿问题。对应这类案件的侦查重心则是保护和巩固这种供述,不能造成证据庭审前的反复。
有的稳固度较强的行受贿交易,则不能轻易接触,必须要在充分掌握行受贿交易的核心内容后才能行动。再以实例进行分析:2005年初,我们收到举报,称某医学专家级教授,收受了药品推介人员的回扣贿赂。经初查,相当的间接证据已锁定此人涉嫌犯罪。在正式接触此被查对象前,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案情分析:(1)此人六十多岁,是我市某医学领域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有相当的医学造诣,医德、口碑不错,是单位主要学术带头人,平时比较受人尊重。据此,我们分析此人一定重视自己名声的无形资产,不会轻易放下“包袱”;(2)六十多年的人生经历,风风雨雨,见多识广,加上职业的特点,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人员均有接触,社会交往阅历丰富,一般情况下不会草率言败;(3)此人年幼时因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能走上今天的学术高峰,其必有过人的意志力;(4)因为是单位的“名片”,单位“保”他也是必然的举动。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一个恩威并举的“讯问”预案:第一,先由单位主要领导找其谈话,明确单位态度,并且“暗示”了部分证据信息,希望其争取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第二,如果第一步效果不明显,就果断出示法律手续,移地讯问;第三,重压之下再由单位“保”他,继续做工作。方案敲定后开始实施。单位找其谈话,果然如先前分析的那样,其表现得处变不惊,老成持重。经数小时的法律、政策宣传,他的态度转向谦逊的表白,再后走向矜持、沉默的心理徘徊。移地到检察院讯问室谈话后,我们对其增大了心理压力,明确指出态度决定未来,呈其利弊关系的严重性。此人开始表现出失望的心理疲劳,欲言又止。彷徨在想谈又怕谈的关口。关键时刻我们毅然实施第三步,安排单位主要领导在讯问室会见他做工作,并且“保”他回去,安排在一个安全的地点继续谈问题。这一出其不意的心理打压,使此人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交代了其受贿问题并表示要将功补过。事后我们总结这个案例侦破的成功经验,得益于事先的案情分析及针对性合理的预案设计。
3、重视对衍生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正是因为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的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是行贿人翻证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对证言和供述的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4、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时机的把握
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时机对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在一起印刷出版行业的行受贿案件当中,检察机关没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交易证据,就和行贿嫌疑方过早地接触,想通过向行贿人单方面施加压力达到案件突破的效果。但是检察机关难以就关键环节深入震慑行贿嫌疑方,最终也不能迫其就范。结果行贿嫌疑方离开检察机关后迅速调整策略,很快和受贿嫌疑方加固了攻守同盟的关系,使得案件难以进一步推进。因此,行受贿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高度保密,只有真正掌握了至少一个行受贿交易的核心信息后,才能接触行贿方。接触行贿方后,要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充分防范。一种方案是通过核心信息的作用,达到了突破行贿方的效果,然后果断立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正面接触受贿嫌疑方;另一种方案是做好突破不了行贿方的准备,则要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紧密监视行贿嫌疑方和受贿嫌疑方的接触行为,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5、行贿人的争取与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受贿案件侦查实践当中,要充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在掌握追诉的主动下,利用行贿人功利主义者的思维特点,争取行贿人的主动交待,从而割断行受贿的利益链条,形成对受贿人的证据封锁,最后迫其就范。但是,在采用这一策略时不能贸然,必须是在牢固掌握追诉行贿人主动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否则,一旦陷入讯问僵局,检察机关就难以打破这种不利境况,反而造成欲速则不达、弄巧成拙的被动局面。
6、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行受贿案件的侦查工作尤其要注重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整个侦查部署必须严格置于一个完整的侦查系统内,各个侦查步骤之间的衔接要紧密。在没有后一步乃至后几步的侦查方案之前,不要轻易启动前一步的侦查方案,否则有可能造成打草惊蛇的局面,反而将案件逼向绝境。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的著名论断,在现代系统学的视角下,这根源于整体中存在着要素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行受贿侦查的系统方法就是要始终把行受贿当成一个整体去对待,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去把握行受贿的发展脉络,以此追求侦查的最优的整体功能,突出强调侦查的整体性、有 序性和最优化。
(二)微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1、对不同年龄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对不同年龄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审讯策略也应有所区别:(1)年纪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浅,心理成熟度不够,对犯罪后果考虑不多,情绪稳定性差,对审讯会有害怕、畏惧的情绪出现。侦查人员应抓住他的这种特性,在第一次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就快速切入主题,以强大的心理攻势将其脆弱防线一举击垮,并乘胜追击,促使其彻底交待问题;(2)年富力强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会有较长时间的思考,对犯罪后果比较清楚,负隅顽抗心理较重,抗侦查能力较强。侦查人员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切忌拍桌子瞪眼睛大呼小叫,这样只会使其觉得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加重其负隅顽抗的心理。正确有效的做法是不急于谈案情,而是从其感兴趣的话题人手,慢慢了解其心路历程,寻找突破口,从朋友的角度进行规劝,以渐进式的审讯方式逐步攻破其心理防线。突破后要迅速组织人力对其供述事项进行查证固定,防止其日后翻供;(3)临近退休的犯罪嫌疑人,即年老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对待他们首先要以尊重的态度进行讯问。否则,会严重刺伤他们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顽抗到底的逆反心理,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其次要找准其犯罪动机,与其交谈时要围绕其事业或家庭进行,并引导其回顾工作经历,唤起他本人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类犯罪嫌疑人不易招供,但是招供后很少翻供,基本都会如实供述。
2、对不同职位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针对不同职位的嫌疑人,侦查人员要有不同侧重:对待职位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除了要以胸有成竹的姿态进行审讯外,还可以适时抛出几个证据,让其心理失控;而职位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则疑心较重,中途突然出示证据的审讯方法并不见得能够起到预期作用,侦查人员应将审讯重点放在着力营造一种深不可测的氛围当中,让犯罪嫌疑人摸不透侦查人员的底牌,越说越心虚,最后被自己的心理负担压垮,不得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3、对不同行业领域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不同领域的行受贿案件发案率有很大差别。一些行业规范比较健全、运作顺畅的行业,工作人员行受贿的机率就比较低;反之,则可能成为行受贿案件的高发行业。侦查人员在审讯不同行业的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此行业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运行环境,了解犯罪高发行业人员的普遍心理。对症下药,找出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给犯罪嫌疑人一种碰上本行业专家的感觉,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对初次犯和多次犯的区别性对策
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初次进行行受贿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会经历一个发展成熟期,而这之前则一般表现为处于犯罪心理的幼稚期。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快速行动,直接正面接触,争取在其犯罪心理的幼稚期形成面对面的强大攻势,同时配合进行迂回的疏导策略,不能单方面一味地激化其心理底线,造成鱼死网破的对抗局面。
还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多次犯,此前可能由于各种因素未被发现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已经相当成熟,不能采取简单的打压策略,他们往往是“不撞南墙心不死”。因此,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慎重接触,千万不可打草惊蛇,一定要掌握一定的外围优势证据才能正面接触。同时,一旦正式与其接触,就必须从各种渠道切断其侥幸心理,摆明其可选择的道路,充分运用功利主义者的心理弱点,让其主动地趋利避害,从而一步步地走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步调。
5、不同隐性犯罪目的的行受贿行为
虽然从显性目的来说都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实践中不同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行受贿犯罪的隐性目的却不同。有的表现为爱慕虚荣,有的表现为贪图享受,有的表现为心理失衡,有的表现为利欲熏心等等。爱慕虚荣型和贪图享受型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犯罪手段简单直接,心理失衡型和利欲熏心型则往往犯罪手段复杂间接,突破这些不同类型的行受贿犯罪,在侦查策略上必须有所区别和侧重,不能干遍一律地使用一种或者一类方案。
6、不同表现形式的行受贿
有的行受贿犯罪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呈现封闭式的特点,第三方的直接利益直观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比如,一方当事人为求得职位的升迁给上级官员进行行贿。还有的行受贿犯罪不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还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比如,相互竞争的建筑商为了承接下某个项目的建筑权,建筑商甲给主管官员行贿,最后获得了建筑权,建筑商乙的利益就受到损害。这种行受贿便是开放式的,但由于建筑商乙不知情而形成“一对一”的行受贿。前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应放在行受贿双方的利益分配上,后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则应放在第三方的证据突破上。
(三)完善检察机关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构想
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很不完善,比如拘留、逮捕的执行权、通缉权等侦查权的下位权利的缺失,加上所能使用的侦查手段也是很难与日益专业和隐秘的行受贿犯罪相适应。例如,检察机关无权对电话进行监听等。因此,仅仅依靠现有的侦查模式,很难形成对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质性控制。即使在个案上的一些胜利。也是以较高的司法成本为代价换来的。因此,笔者就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权提出两点建议:
1、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收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2、建立强制作证制度
要以强化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为中心,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赋以检察机关拘留执行权、逮捕执行权、通缉边控权等。同时要建立行贿人的强制作证制度,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求刑权,使得侦查人员依法对行贿人做出从轻处理的承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得以实现。
目前在我国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愈加丰富,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态势。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有的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有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有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教育部门也相继爆出“教科书回扣”、“招生受贿”等丑闻。可以说,贿赂几乎遍及社会经济领域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以上不同贿赂犯罪行为方式中,存在一个重要的相同点,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基本上都是“一对一”的单一对向性形式,除行贿受贿双方以外没有第三人在场,所谓“三人不办事”。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进一步掩盖犯罪,还演“双簧”。例如,请托人到受托人办公室行贿,有意让他人看到受托人坚决不收,把大额现金当场退给请托人,还严厉批评和警告请托人。事后,受托人还煞有介事地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情经过,暗地里却又收取贿赂。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不仅不存在受贿证据,而且还有拒贿的证据,检察机关就更难查实。
由于以上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加之行受贿犯罪分子收受财物过程中的“一对一”特点。致使这类犯罪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三难”特征:
(一)证据形式的单一性
受贿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其证据有明显的特殊性,一般只有四类:物证,如受贿的赃物;书证,如行贿金额的记载、存款单、有价证券、产权证明和各种消费卡等;证人证言,如第三人的证言;供述和辩解,即请托人、亲属和受托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证据种类上比一般的七类证据少得多,这就决定了受贿犯罪比一般犯罪的取证难。从司法实践看,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特点是无形性,一般不会形成物理意义的证据,取得证据和固定证据都相对困难。它们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是最难收集和判断的一种证据,往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
(二)证据获取的艰难性
贿赂犯罪以外的绝大部分犯罪,都有特定的受害人(单位),因而受害人(单位)的举报和证明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是,“难以获得关于官员受贿的有用情报是一个基本问题,多数受贿罪本身就具有隐蔽和串通的性质,因此,通常很少有人控告。行贿受贿不会招致举报,因为双方都有罪,而且都从非法活动中捞到了好处。在敲诈勒索等情形的索贿犯罪中,有一方可能是不情愿的,但也不会提出控告,因为民众对反腐败斗争缺乏信心。”同时。请托人和受托人作证时都有顾虑,从犯罪的关联性看,他们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无论受贿人还是行贿人。其有罪的供述和辩解。既能证明对方有罪,也会证明自己有罪。因此,行贿和受贿双方一般都不会主动举报对方,在侦查过程中,行受贿双方如实回答的可能性也很小。
(三)证据的不稳定性
在侦查初期,除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言词证据来源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外化为言词形式。这个过程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可能受到生理、心理、时间、地点、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利害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偏差,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发生变化,甚至截然相反。贿赂犯罪案件中口供和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使证据形式本已单一的贿赂犯罪更加真假难辨,证据链条更为脆弱。
二、破解贿赂犯罪案件“三难”的关键点
在查处“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中,固然有以上“三难”的特征,但是应该看到,贿赂双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贿赂犯罪案件所体现的功利性特征非常明显,这也是与一般刑事犯罪和其他单方行为即可完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主要的区别之处。
从经济学的角度,“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于一个简单的经济行为模型,即由于罪犯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任何功利主义者的行受贿行为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缺陷,受贿方只关注个人在受贿前后的所得利益,行贿方也只关注个人在行贿前后的利益差别。两者的关注是单方的、直接的,尽管也不排除他们对另一方收益和成本的粗略估算,但核心思想还是本身的价值取舍,只是最终基于相互利益不冲突才完成行受贿交易。具体来说:
第一,行受贿双方关系存在一定的稳固性。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的法律风险迫使双方在进行行受贿交易时必须谨慎。因此,一般来说,行受贿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与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性相关。
第二,存在利益的连接点。由于行受贿双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因此双方的利益选择必然要有一个连接点。在这个连接点上,行贿方过低或者过高的贿赂都不能促成交易的完成,不断试探的利益最终在连接点处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结合。
第三,行受贿交易过程的渐进性。一个行受贿交易的完成,常常要经历接触、试探、行贿、获利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都要求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支持,具有相应的连续性。并且在相关的事项上会产生对应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缺损,都会造成行受贿交易链的断裂。比如,获利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维系行受贿的利益连接点不再存在,很容易引起交易的暴露。
三、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策略
(一)宏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立足于对这一犯罪模式逻辑缺陷的深入研究,我们便能以审慎的态度对侦破行受贿犯罪进行制度反思,同时做出全新的策略选择。由于“一对一”行受贿犯罪存在功利性的显著特征,相应的侦查策略应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双方关系的稳固度人手,着眼于利益的结合点。打破双方对利益获取的平衡,结合行受贿推进过程的相关信息。切断他们的利益链条,造成双方关系的崩溃,从而实现追诉意义上证据的确凿。
1、模糊侦查理论的应用
模糊侦查理论是由侦查思维具有模糊性所决定的。比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基建单位领导在批准某公司建设项目当中具有受贿嫌疑。反贪局根据此举报信只能得出一个模糊印象,是否存在受贿事实、具体的受贿数额、受贿手段等等都存在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实践当中此类模糊的举报是很难查实的,原因就在于难以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根据模糊侦查理论,我们可以对此设定一个模糊的侦查方向,那就是基建项目的受益人为行贿人,对有可能出现的行受贿 方式进行模糊化处理,用模糊的形式表现精确的内容。具体的办法是综合分析基建领域的商业操作规则。初步判断出举报线索的模糊价值,然后再视举报是否署名进一步寻找案件的支撑点。但是模糊化并非泛指,受益人中也不乏有遵纪守法者,如何界定行贿嫌疑对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如果是署名举报。可以利用举报者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举报者的知情信息,先将信息点模糊处理,再从基建业界内利益人的竞争对手中逐步印证。如果是匿名举报,可以从举报信的行文、措辞、叙事的逻辑结构、对事件的了解程度等模糊地勾勒出举报人的大概形象,得出举报内容的一个模糊的可信度、可查度,然后再深入到相关基建行业,以竞争者的角度参与竞争。俗话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一个行受贿的内幕往往就是在深入参与的情况下,利用模糊处理的技术手段,才能逐渐掌握精确的一线证据。
2、行受贿双方关系稳固度的区别策略
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不同,对应的侦查策略也就不同。有的行受贿交易虽然达到了一定的稳固度,但是基于交易行为本身的功利性、非道德性和违法性,这种稳固度不可能达到与血缘、近亲属相同的稳同度。因此,面对强大的法律攻势还是会不堪一击的。关键在于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查案中发现,有的稳固度稍差的行受贿交易,犯罪嫌疑人往往基于对法律的有限认知和对环境的本能反应,能够很快在隔离状态下做出如实供述。有这样一个案件:受贿人在其本单位时,纪委负责人找其谈话,七八个小时谈下来,此人表示什么问题也没有。到检察机关后,我们先安排在询问室谈话,其态度没有明显转变。我们突然向他出示相关法律手续,谈话环境换到讯问室,其神情变化显著。再经法律和政策教育,半小时后他开始交代受贿问题。对应这类案件的侦查重心则是保护和巩固这种供述,不能造成证据庭审前的反复。
有的稳固度较强的行受贿交易,则不能轻易接触,必须要在充分掌握行受贿交易的核心内容后才能行动。再以实例进行分析:2005年初,我们收到举报,称某医学专家级教授,收受了药品推介人员的回扣贿赂。经初查,相当的间接证据已锁定此人涉嫌犯罪。在正式接触此被查对象前,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案情分析:(1)此人六十多岁,是我市某医学领域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有相当的医学造诣,医德、口碑不错,是单位主要学术带头人,平时比较受人尊重。据此,我们分析此人一定重视自己名声的无形资产,不会轻易放下“包袱”;(2)六十多年的人生经历,风风雨雨,见多识广,加上职业的特点,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人员均有接触,社会交往阅历丰富,一般情况下不会草率言败;(3)此人年幼时因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能走上今天的学术高峰,其必有过人的意志力;(4)因为是单位的“名片”,单位“保”他也是必然的举动。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一个恩威并举的“讯问”预案:第一,先由单位主要领导找其谈话,明确单位态度,并且“暗示”了部分证据信息,希望其争取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第二,如果第一步效果不明显,就果断出示法律手续,移地讯问;第三,重压之下再由单位“保”他,继续做工作。方案敲定后开始实施。单位找其谈话,果然如先前分析的那样,其表现得处变不惊,老成持重。经数小时的法律、政策宣传,他的态度转向谦逊的表白,再后走向矜持、沉默的心理徘徊。移地到检察院讯问室谈话后,我们对其增大了心理压力,明确指出态度决定未来,呈其利弊关系的严重性。此人开始表现出失望的心理疲劳,欲言又止。彷徨在想谈又怕谈的关口。关键时刻我们毅然实施第三步,安排单位主要领导在讯问室会见他做工作,并且“保”他回去,安排在一个安全的地点继续谈问题。这一出其不意的心理打压,使此人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交代了其受贿问题并表示要将功补过。事后我们总结这个案例侦破的成功经验,得益于事先的案情分析及针对性合理的预案设计。
3、重视对衍生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正是因为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的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是行贿人翻证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对证言和供述的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4、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时机的把握
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时机对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在一起印刷出版行业的行受贿案件当中,检察机关没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交易证据,就和行贿嫌疑方过早地接触,想通过向行贿人单方面施加压力达到案件突破的效果。但是检察机关难以就关键环节深入震慑行贿嫌疑方,最终也不能迫其就范。结果行贿嫌疑方离开检察机关后迅速调整策略,很快和受贿嫌疑方加固了攻守同盟的关系,使得案件难以进一步推进。因此,行受贿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高度保密,只有真正掌握了至少一个行受贿交易的核心信息后,才能接触行贿方。接触行贿方后,要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充分防范。一种方案是通过核心信息的作用,达到了突破行贿方的效果,然后果断立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正面接触受贿嫌疑方;另一种方案是做好突破不了行贿方的准备,则要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紧密监视行贿嫌疑方和受贿嫌疑方的接触行为,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5、行贿人的争取与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受贿案件侦查实践当中,要充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在掌握追诉的主动下,利用行贿人功利主义者的思维特点,争取行贿人的主动交待,从而割断行受贿的利益链条,形成对受贿人的证据封锁,最后迫其就范。但是,在采用这一策略时不能贸然,必须是在牢固掌握追诉行贿人主动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否则,一旦陷入讯问僵局,检察机关就难以打破这种不利境况,反而造成欲速则不达、弄巧成拙的被动局面。
6、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行受贿案件的侦查工作尤其要注重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整个侦查部署必须严格置于一个完整的侦查系统内,各个侦查步骤之间的衔接要紧密。在没有后一步乃至后几步的侦查方案之前,不要轻易启动前一步的侦查方案,否则有可能造成打草惊蛇的局面,反而将案件逼向绝境。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的著名论断,在现代系统学的视角下,这根源于整体中存在着要素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行受贿侦查的系统方法就是要始终把行受贿当成一个整体去对待,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去把握行受贿的发展脉络,以此追求侦查的最优的整体功能,突出强调侦查的整体性、有 序性和最优化。
(二)微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1、对不同年龄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对不同年龄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审讯策略也应有所区别:(1)年纪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浅,心理成熟度不够,对犯罪后果考虑不多,情绪稳定性差,对审讯会有害怕、畏惧的情绪出现。侦查人员应抓住他的这种特性,在第一次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就快速切入主题,以强大的心理攻势将其脆弱防线一举击垮,并乘胜追击,促使其彻底交待问题;(2)年富力强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会有较长时间的思考,对犯罪后果比较清楚,负隅顽抗心理较重,抗侦查能力较强。侦查人员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切忌拍桌子瞪眼睛大呼小叫,这样只会使其觉得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加重其负隅顽抗的心理。正确有效的做法是不急于谈案情,而是从其感兴趣的话题人手,慢慢了解其心路历程,寻找突破口,从朋友的角度进行规劝,以渐进式的审讯方式逐步攻破其心理防线。突破后要迅速组织人力对其供述事项进行查证固定,防止其日后翻供;(3)临近退休的犯罪嫌疑人,即年老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对待他们首先要以尊重的态度进行讯问。否则,会严重刺伤他们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顽抗到底的逆反心理,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其次要找准其犯罪动机,与其交谈时要围绕其事业或家庭进行,并引导其回顾工作经历,唤起他本人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类犯罪嫌疑人不易招供,但是招供后很少翻供,基本都会如实供述。
2、对不同职位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针对不同职位的嫌疑人,侦查人员要有不同侧重:对待职位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除了要以胸有成竹的姿态进行审讯外,还可以适时抛出几个证据,让其心理失控;而职位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则疑心较重,中途突然出示证据的审讯方法并不见得能够起到预期作用,侦查人员应将审讯重点放在着力营造一种深不可测的氛围当中,让犯罪嫌疑人摸不透侦查人员的底牌,越说越心虚,最后被自己的心理负担压垮,不得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3、对不同行业领域的嫌疑人的审讯策略
不同领域的行受贿案件发案率有很大差别。一些行业规范比较健全、运作顺畅的行业,工作人员行受贿的机率就比较低;反之,则可能成为行受贿案件的高发行业。侦查人员在审讯不同行业的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此行业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运行环境,了解犯罪高发行业人员的普遍心理。对症下药,找出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给犯罪嫌疑人一种碰上本行业专家的感觉,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对初次犯和多次犯的区别性对策
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初次进行行受贿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会经历一个发展成熟期,而这之前则一般表现为处于犯罪心理的幼稚期。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快速行动,直接正面接触,争取在其犯罪心理的幼稚期形成面对面的强大攻势,同时配合进行迂回的疏导策略,不能单方面一味地激化其心理底线,造成鱼死网破的对抗局面。
还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多次犯,此前可能由于各种因素未被发现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已经相当成熟,不能采取简单的打压策略,他们往往是“不撞南墙心不死”。因此,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慎重接触,千万不可打草惊蛇,一定要掌握一定的外围优势证据才能正面接触。同时,一旦正式与其接触,就必须从各种渠道切断其侥幸心理,摆明其可选择的道路,充分运用功利主义者的心理弱点,让其主动地趋利避害,从而一步步地走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步调。
5、不同隐性犯罪目的的行受贿行为
虽然从显性目的来说都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实践中不同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行受贿犯罪的隐性目的却不同。有的表现为爱慕虚荣,有的表现为贪图享受,有的表现为心理失衡,有的表现为利欲熏心等等。爱慕虚荣型和贪图享受型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犯罪手段简单直接,心理失衡型和利欲熏心型则往往犯罪手段复杂间接,突破这些不同类型的行受贿犯罪,在侦查策略上必须有所区别和侧重,不能干遍一律地使用一种或者一类方案。
6、不同表现形式的行受贿
有的行受贿犯罪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呈现封闭式的特点,第三方的直接利益直观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比如,一方当事人为求得职位的升迁给上级官员进行行贿。还有的行受贿犯罪不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还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比如,相互竞争的建筑商为了承接下某个项目的建筑权,建筑商甲给主管官员行贿,最后获得了建筑权,建筑商乙的利益就受到损害。这种行受贿便是开放式的,但由于建筑商乙不知情而形成“一对一”的行受贿。前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应放在行受贿双方的利益分配上,后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则应放在第三方的证据突破上。
(三)完善检察机关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构想
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很不完善,比如拘留、逮捕的执行权、通缉权等侦查权的下位权利的缺失,加上所能使用的侦查手段也是很难与日益专业和隐秘的行受贿犯罪相适应。例如,检察机关无权对电话进行监听等。因此,仅仅依靠现有的侦查模式,很难形成对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质性控制。即使在个案上的一些胜利。也是以较高的司法成本为代价换来的。因此,笔者就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权提出两点建议:
1、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收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2、建立强制作证制度
要以强化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为中心,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赋以检察机关拘留执行权、逮捕执行权、通缉边控权等。同时要建立行贿人的强制作证制度,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求刑权,使得侦查人员依法对行贿人做出从轻处理的承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