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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党中央制定和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必须确立和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促进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勢下,检察机关必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在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虽然中国经济转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房价虚高、矿难频发、职工上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必须看到,在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证券、金融等虚拟经济领域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发生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人民的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给予检察工作更加科学的定位,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法律监督的到位和实施,从而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二)明确打击重点,尤其是加强对经济转型中的企业改制、虚拟经济等领域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在经济转型中,无论渐进性经济转型还是激进式经济转型,行政权都是主要的主导力量。在激进式经济转型中,旧的秩序被一夜打碎,新的秩序在短时间内不能建立和为人们所承认,行政权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全部方面。在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经济转型中,行政权实际上成为经济转型的主导者和施行者,也最有可能产生贪污贿赂行为。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由于法院“不告不理”原则而使法律审判具有被动性,检察机关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而在司法程序中具有主动性,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使对经济转型中国有经济改革,证券、金融等虚拟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权实施法律监督,保证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成为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当前围绕着对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应该集中在以下领域:(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2)银行、证券、期货等虚拟经济领域的行政权实施;(3)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资金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5)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6)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7)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1]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案
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贪污贿赂犯罪,依法严肃处理。只有坚持严格依办案,才能达到高检院所要求的“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并重,严格依法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并制定统一的录音、录像操作规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促进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效地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态势,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一)正确处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关系,树立惩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执法观
反腐败斗争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惩治是保障,防范是基础,惩治和预防是不可偏废的两种手段。只靠惩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源,脱离了惩治犯罪的威慑力,难以保证预防的成效。预防工作依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才能找准预防的重点和途径。只有树立“惩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执法观,坚持查处和预防双管齐下,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跳出重打击、轻预防的认识误区,改变重显形业绩轻隐形业绩的思维模式,克服“查处犯罪是硬任务,预防犯罪是软任务”的错误偏向,[3]在工作中妥善解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和预防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冲突,在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同时,把预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
由于预防犯罪工作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关注的司法现象,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律还不能很好的被人们所掌握。研究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律,建立和健全预防犯罪的工作机构,是目前预防犯罪工作得以卓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工作联系、预防部门与公诉机构的良性互动、预防犯罪工作的技术处理,在检察机关外部,与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审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预防工作对象的联系制度等许多方面都应是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所应该考虑的理论问题。
(三)充分发挥教育、宣传、检察建议等现有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手段,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1.“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促进社会预防的形成,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然得到惩处的法律后果,警戒其遵守法律,忠于职守,避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4]
2.有针对性型地开展个案预防,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3.深入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不断提高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探索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式,积极参加立法论证,推动法制的发展,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使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注释:
[1]参见《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7-03-01/0026712448.html
[3]龚比:《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载《决策导刊》2006年第11期。
[4]吴政权、陈健:《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中)。
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勢下,检察机关必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在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虽然中国经济转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房价虚高、矿难频发、职工上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必须看到,在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证券、金融等虚拟经济领域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发生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人民的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给予检察工作更加科学的定位,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法律监督的到位和实施,从而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二)明确打击重点,尤其是加强对经济转型中的企业改制、虚拟经济等领域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在经济转型中,无论渐进性经济转型还是激进式经济转型,行政权都是主要的主导力量。在激进式经济转型中,旧的秩序被一夜打碎,新的秩序在短时间内不能建立和为人们所承认,行政权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全部方面。在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经济转型中,行政权实际上成为经济转型的主导者和施行者,也最有可能产生贪污贿赂行为。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由于法院“不告不理”原则而使法律审判具有被动性,检察机关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而在司法程序中具有主动性,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使对经济转型中国有经济改革,证券、金融等虚拟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权实施法律监督,保证经济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成为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当前围绕着对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应该集中在以下领域:(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2)银行、证券、期货等虚拟经济领域的行政权实施;(3)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资金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5)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6)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7)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1]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案
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贪污贿赂犯罪,依法严肃处理。只有坚持严格依办案,才能达到高检院所要求的“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并重,严格依法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并制定统一的录音、录像操作规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促进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效地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态势,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一)正确处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关系,树立惩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执法观
反腐败斗争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惩治是保障,防范是基础,惩治和预防是不可偏废的两种手段。只靠惩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源,脱离了惩治犯罪的威慑力,难以保证预防的成效。预防工作依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才能找准预防的重点和途径。只有树立“惩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执法观,坚持查处和预防双管齐下,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跳出重打击、轻预防的认识误区,改变重显形业绩轻隐形业绩的思维模式,克服“查处犯罪是硬任务,预防犯罪是软任务”的错误偏向,[3]在工作中妥善解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和预防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冲突,在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同时,把预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
由于预防犯罪工作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关注的司法现象,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律还不能很好的被人们所掌握。研究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律,建立和健全预防犯罪的工作机构,是目前预防犯罪工作得以卓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工作联系、预防部门与公诉机构的良性互动、预防犯罪工作的技术处理,在检察机关外部,与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审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预防工作对象的联系制度等许多方面都应是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所应该考虑的理论问题。
(三)充分发挥教育、宣传、检察建议等现有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手段,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1.“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促进社会预防的形成,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然得到惩处的法律后果,警戒其遵守法律,忠于职守,避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4]
2.有针对性型地开展个案预防,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3.深入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不断提高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探索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式,积极参加立法论证,推动法制的发展,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使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注释:
[1]参见《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7-03-01/0026712448.html
[3]龚比:《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载《决策导刊》2006年第11期。
[4]吴政权、陈健:《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