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产生的著作权法律问题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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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现实,截止到2012年,我国微博用户突破3亿,其影响力极其巨大,整个社会都进入微博时代,与此同时,相关性的违法现象、纠纷逐步延伸到微博领域,案件层出不穷,使得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增强,整个社会对网络背景下的著作保护格外重视。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报纸期刊;微博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9-01
  作者简介:易小雯(1995-),女,四川人,就读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微博自发展到2011年,其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新浪微博数量超过2.5亿。各种媒体形式都格外关注微博时代,纷纷拓展自己的微博业务,微博正式“落地”。在《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针对网络传播进行了版权的相应保护,但是缺乏对微博传播版权的制度规定,微博版权问题十分突出,亟待解决。
  一、微博有著作权吗?
  微博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一)微博内容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对于不同形式的作品,考察其是否属于作品,与其篇幅长短没有联系。对于微博内容而言,很多内容平淡无奇,只是进行事件的陈述,是情感的单一表达,因此,缺乏文学思想,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智力成果,因此,其不享有作品版权。
  (二)微博内容应当具有独创性
  对于严格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同样,对微博的转发不具有独创的特性,不处于著作权法所维护的作品范畴,即便设计一些简单的语气,也不包含智力劳动和原创的性质,不隶属于微博主体,因此,在不是作品的同时,也就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内容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对于不同形式的内容,可以以某种方式进行复制,但是不意味着能够将其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对于能夠感知的微博内容,可以发挥“落地”的方式,实现纸质的出版,此时,其也就成为作品。对于微博而言,是文字作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微博也有可能成为作品。
  由此可见,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微博才能够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同时享有版权。但是,也不是绝对,尤其是对于对实时报道的传播,鉴于其独创性不高,同时,涉及巨大的公益性,因此,不享受著作权。但是,对于新闻事件的独创评论却能够享有著作权。一旦微博出现违法行为,也不隶属著作权包保护范围。
  二、报刊杂志社偷了我的微博著作权?
  对于微博内容,如果在编辑的采用下,发布在报刊等载体之上,那么,微博就享有版权。针对微博作者,其在发布微博的过程中,就实现了内容的公开,发表权已经行使,因此,一旦在刊物上进行再次公开,就实现了二次传播,是使用权行使的表现,不存在侵权行为。报刊利用微博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相应作者,抑或是刊物所属者。
  三、新浪公司偷了我的微博著作权?
  如果形成侵权行为,微博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较突出的原则就是避风港原则。对于平台而言,其对于网民所发布的内容不具有提前审查的义务,因此,不对网民的著作权行为负责,但是,一旦平台接受到相关侵权行为的提醒之后,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出现懈怠或者不重视的情况,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立足实际操作,微博平台很难进行主动性的审查,其所承担的义务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一旦发现著作权受到侵犯的行为,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借助平台,实现对其行为的阻止。在技术处理的支持下,微博平台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因此,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侵权。
  四、我偷了别人的著作权?
  在网易微博中,纵观某某的微博,存在大量的配图。如果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中图片进行商业宣传,那么,著作侵权行为形成,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鉴于微博平台极具分享性,因此,简单的转载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针对“不得转发”的内容进行操作,那么,就构成侵权性质。立足这一方面,著作权的管理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需要融合全民进行面对和解决。
  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抑或说涉及的利益群体的规模将大大扩大。促使技术具有道德特性的主体为法律。当前,需要积极建立应对互联网微博等媒体形式的法律法规,强化技术监督,形成科学的应对机制,也就是说,法律需要紧跟技术发展实际。立法者掌握技术发展方向,一旦反应不及时,立法就会彰显滞后性。微博形成的传播模式使得著作权在责任认定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因此,要强化立法,促使新型信息平台的有序发展。微博服务商要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立足微博的自身特征,强化自律性,形成行业自律标准,同时,要高于一般法律法规的标准,相比刚性法律规定而言,行业自律的自我约束更符合其内在价值取向。同时,要积极建立与自律相结合的纠纷调节机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从而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荣杨洋.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暨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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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陆仙,汪菲.微博作品侵权构成要件分析——以侵权主体为切入点[J].昆明学院学报,2014,01: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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