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知情权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的概念,其既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又具有公权力的特征,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广泛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失衡和相关救济措施的欠缺,直接导致其知情权无法被完全落实。本文在对知情权的基本价值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我国被害人知情权在行使中的主要障碍及完善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知情权;诉讼权利;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34-04
一、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概述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了解权”、“情报自由权”、“接触权”,是民主政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在中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宪法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只要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内容,就意味着国家要尽最大限度的努力来保障人民能够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了解和获取信息,进而更好地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行列中来。犯罪被害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是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作为与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理应享有知悉其诉讼权利义务、案件进展状况以及处理结果等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自由,而相关的义务机关当然负有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被害人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
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被害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①。在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保障体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人权保护状况体现着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以及法治文明水平的高低,知情权作为权利保护的重要对象,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是法律的价值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使得秩序构建具备了可行性和人民意志性。被害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了解,倘若能够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可以及时就诉讼程序中的相关决定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实现其权利主张,会对案件的进程和最终处理产生有效影响。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被害人知情权的确立实质上是对被害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和作为利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一种自由、权利、机会的给予和分配。②只有当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受到同等重视的时候,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人权保障机制才能够正常运行。
(二)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透明
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知情权的运用可以保证被害人参与到诉讼的全过程,了解程序进展的具体情况,并在各个阶段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程序的监督作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各种司法腐败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维持司法公正,保证法律尊严,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其申请、复议、上诉或申诉等权利,多途径地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促使刑事司法活动在维持正义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轨道中正常有序地运行。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实现
刑事诉讼即为在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发现、收集、揭露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使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这就要求国家在以惩治犯罪为目的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慰。倘若在此环节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地保障,国家的审判制度很可能就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甚至还会致其到有关部门频繁上访,增加不和谐因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明显与我国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相悖的。二、我国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现状透析
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们开始呼吁“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美国的有效执法人士组织和全国被害人组织等甚至主张“废除以犯罪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③要求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紧随国际法治发展的步伐,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中也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分别有规定相应的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此项司法改革的进步使我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然而,在以“公诉人——人民法院——被告人”三方诉讼模式为前提的国内大背景之下,被害人要想真正加入诉讼程序并占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如若想要充分享有知情权更是难上加难。(一)立案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不全面
立案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的独立诉讼阶段,是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程序都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然也存在例外,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经过这五个阶段,但是毫无疑問的是,不论案件情况如何错综复杂,任何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都必须要经过立案阶段,因此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在此阶段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社会正义的积极追求。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立案程序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报案是否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在此项条款中,明确提出了控告人(被害人)享有对直接控告案件不予立案的知情权,可是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还不够到位:被害人应当向谁提出复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复议,复议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对此法律均无详细阐述。此外,除了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例如,被害人就其报案、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是否享有知情权并未提及,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会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为自己拖延办案寻找借口,以此来搪塞被害人的询问,看来如此点到为止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可靠的执行力。(二)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被漠视
关键词:被害人;知情权;诉讼权利;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34-04
一、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概述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了解权”、“情报自由权”、“接触权”,是民主政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在中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宪法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只要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内容,就意味着国家要尽最大限度的努力来保障人民能够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了解和获取信息,进而更好地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行列中来。犯罪被害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是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作为与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理应享有知悉其诉讼权利义务、案件进展状况以及处理结果等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自由,而相关的义务机关当然负有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被害人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
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被害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①。在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保障体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人权保护状况体现着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以及法治文明水平的高低,知情权作为权利保护的重要对象,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是法律的价值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使得秩序构建具备了可行性和人民意志性。被害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了解,倘若能够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可以及时就诉讼程序中的相关决定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实现其权利主张,会对案件的进程和最终处理产生有效影响。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被害人知情权的确立实质上是对被害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和作为利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一种自由、权利、机会的给予和分配。②只有当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受到同等重视的时候,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人权保障机制才能够正常运行。
(二)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透明
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知情权的运用可以保证被害人参与到诉讼的全过程,了解程序进展的具体情况,并在各个阶段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程序的监督作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各种司法腐败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维持司法公正,保证法律尊严,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其申请、复议、上诉或申诉等权利,多途径地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促使刑事司法活动在维持正义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轨道中正常有序地运行。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实现
刑事诉讼即为在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发现、收集、揭露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使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这就要求国家在以惩治犯罪为目的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慰。倘若在此环节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地保障,国家的审判制度很可能就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甚至还会致其到有关部门频繁上访,增加不和谐因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明显与我国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相悖的。二、我国犯罪被害人知情权的现状透析
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们开始呼吁“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美国的有效执法人士组织和全国被害人组织等甚至主张“废除以犯罪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③要求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紧随国际法治发展的步伐,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中也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分别有规定相应的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此项司法改革的进步使我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然而,在以“公诉人——人民法院——被告人”三方诉讼模式为前提的国内大背景之下,被害人要想真正加入诉讼程序并占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如若想要充分享有知情权更是难上加难。(一)立案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不全面
立案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的独立诉讼阶段,是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程序都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然也存在例外,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经过这五个阶段,但是毫无疑問的是,不论案件情况如何错综复杂,任何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都必须要经过立案阶段,因此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在此阶段正确及时地立案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社会正义的积极追求。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立案程序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报案是否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在此项条款中,明确提出了控告人(被害人)享有对直接控告案件不予立案的知情权,可是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还不够到位:被害人应当向谁提出复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复议,复议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对此法律均无详细阐述。此外,除了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例如,被害人就其报案、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是否享有知情权并未提及,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会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为自己拖延办案寻找借口,以此来搪塞被害人的询问,看来如此点到为止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可靠的执行力。(二)侦查阶段被害人知情权被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