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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精神,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