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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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结合我国现代行政主体理论说阐述的概念进行分析,其主体内容十分模糊,责任主体缺乏规范。行政法的第三形态,是社会治理新模式得以优化的新型选择。行政法的第三形态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国家职能转变,使得行政主体涉及到的理论内容得以革新。在此基础之上,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确保社会化行政方式得以构建。
  关键词 社会治理 行政法 第三形态
  作者简介:马宁,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3-02
  站在行政主体的角度,行政法对法律关系的影响较为深远。行政主体因素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对国家职权、管理行政等内容的优化,自身具体的职能作用与效果十分明显。将社会治理新模式作为研究主体,结合行政主体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契机。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发挥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协调性,已然成为行政法第三形态发展的基础要素。
  一、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三种形态分析
  形态因素探究其本质进行划分,主体是指事物的形状与表现形式。在针对外部环境影响作用下,对事物本身相关理念、结构以及功能层面的变化所产生的不同外观状态进行分析。结合现代行政法当中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形态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形态
  第一形态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作为轴心。该形态所能够表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前公共的行政权主要由政府独占,而相对于人的权利则主要是预防政府权利方面所产生的侵害,属于一种基于防御状态下的公民自由权;2.作为行政机关,在该阶段开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关系相对生硬。并且国家行政权在性质方面分析与人之间的隔阂较大,地位不均衡;3.政府活动方式在该阶段的开展相对直接,并未考量支撑主体之间的关系,突出行政强制性与秩序性;4.行政法的内容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分别为基于权利救济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法律;5.行政法在得以执行的过程中,程序开展也主要得益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控制行政的基础之上,对公民权益进行保障;6.行政法在第一阶段的根本理念为自由。
  第一形态作为行政法初期的发展内容,具体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自阶级斗争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当中来,成为现阶段国际的核心任务;2.在最初的传统模式中,由“政府——国家”两个主体,渐渐演变出“企业——市场”等不同层级;3.法治理念在该阶段得以确认,并且在法律基础之上将公民自身权利提升,降低公权力产生的影响 。
  (二)第二形态
  第二形态的出现,主要是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国家行政权”作为轴心,该阶段行政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1.服务理念兴起,在该阶段人已经能够成为公共服务体系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自由申请政府发放的福利,具有请求权;2.行政法主体第二形态体系下,其中内部各个职权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社会权、自由权两者关系与行政权之间存在较大差异;3.政府活动方式在该阶段得以转变,由最初的秩序行政逐渐转变为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并重的发展模式,行政方式得到升级;4.虽然行政方式已经得以更新,但直接行政的影子依旧存在,给付行政正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5.该阶段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为平等 。
  第二形态是第一形态的升级版本,同时也是当前行政法得以优化的重要因素。该形态模式下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该阶段市场经济已经得到飞速的发展,充分协调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2.已经将宪法作为依据,政府服务地位在市场经济形态下得以落实;3.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框架雏形得以完善,政府公共职能表现中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得到重视。
  (三)第三形态
  第三形态下的行政法,主要是将“自由权与社会——公共行政权”作为发展轴心,所能够反映与表现出的特征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形态下行政法当中涵盖的主体因素较多,各项基本要素可以参与到公共行政管理体系中;2.公共行政涵盖内容十分广泛,主要由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两个主体组成;3.第三形态下行政法结构发生转变,呈现出三元化结构。包括了国家、社会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属于一种新型的结构模式;4.行政法涵盖的主要是授权与服务内容,通过自由民主的方式使得公民能够自主的参与到公共行政中,确保社会自治;5.在行政法当中涉及到的基本理念是民主。
  第三形态是较为成熟的形态,同时也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态的一种行政法形态。在该形态下,具体的行程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具体的治理模式,制定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正参与”的方针,大力的培养均衡的政治生态结构;2.在“政府——国家”、“企业——市场”支出之上,出现了社会治理的第三种形态,可以将其称之为“非政府组织——社会”形态;3.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社会的全面建设已经逐渐取代单一的经济建设发展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国家的核心任务 。
  行政法的形态变化,证明我国行政法的保护范畴以及行政主体发生改变,逐渐走向正规化的发展方向。基于阶段层次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行政法已经完成了由第一阶段向着第二阶段的转移,正处在第三阶段的形成发展时期。在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背景下,第三形态也必将不会是最终形态,势必会随着行政体系的变革发生变化。
  二、 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第三形态构建
  当前行政法第三形态的出现,与国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化治理新模式的衍生密不可分。适应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并为其提出相应的法制保障,是当前行政法第三形态发展的基本要素。治理模式涵盖的因素较多,包括任务、组织以及策略行动等内容,任务模式形态发生变化决定着治理模式的更新,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如何形成完善的发展体系已经成为社会行政主体探究的基础要素。探究转变的实质要素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在行政法的第三形态上得以转变,基于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基础之上构建行政法第三形态。   (一) 国家任务社会化与社会行政的萌生
  国家任务社会化发展模式,应该将政府职能实现充分结合,探索与国家行政事务处理之间的协调性关系。进而将政府、市场与社会化之间进行充分融合,满足治理任务的分工与优化。该手段的实施可以基于政府机构改革、裁撤、司法化实现协调。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探索行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探索政府管理事项的转移及发展,在市场资源的充分与协调配置方面实现基础性的探究,实现行政资源的保管,探索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当中的主体优势 。在此基础之上,勾勒出国家、市场以及社会分域而治的体系框架,协调三者关系。三者在基础分工以及功能互补方面发挥的作用明显。截止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当中的社会化倾向更加明显。这是国家社会化治理模式取得的成果,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治理整体上的二元结构,即国家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在社会自然的管理条件下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内容,发挥出公共政权能够与国际行政权相对应,一般将其称之为社会行政权。国家任务的社会化为社会化行政管理体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当然,社会化也为社会行政的萌芽提供基础条件,为其优化的行政空间,发挥出行政职能。
  (二) 行政主体社会化及国家行政拓展
  行政主体的社会化发展,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法人格的行政实体均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将国家社会化的基本任务进行转化,能够及时的确立市场,探索整体的分工模式,行政主体的社会化则可以被称为保留国家任务市场化的基础之上,对于政府主体与各个客体之间的又一次分工。该内容在国内外的涵盖范畴不同,国外主要表现法人化或者组织民营化方面的描述,而我国对于该内容的解释则主要是通过系行政授权理论涵盖。换言之,社会组织以及私人等各项主体法律之间,通常能够将行政机关的司法体系进行明确,保证法律地位得以优化。在名义层面从事公共事务的处理基础上,承担法律责任 。
  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可根本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与授权撤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究其根源,则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状况的出现,造成现实社会的社会责任主体无法明确,行政主体资格混乱,从事公共事务的社会主体之间无法实现授权,致使法律层面的视而不见。随着行政主体的社会化与国家行政方面的拓展,明确了公共管理事务组织的权利,规避并减少限制因素。这种状况,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革新。
  (三) 行为方式社会化与合作行政出现
  探究行为方式的社会化发展,主要是基于行政法职能履行的基础之上,探索与提升任务效率的相关内容,将公共服务能力与公共产品所表现出的品质进行优化。行为方式的社会化发展,伴随着合作行政方式的出现。这一内容在台湾地区通常存在另一种称呼,即“功能性私营化”、“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等,涵盖多层面的内容,并且涉及到的领域较多 。大陆地区对于行为方式的社会化分工与台湾地区不同,通常表现在行政委托、服务外包以及特许经营等实体层面,为合作行政奠定基础。由于在国家总任务方面的差异性,行为方式的社会化开展过程过于简便,合作行政开展明显不足,无法达成行政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在传统的行政关系体系中,合作行政因素在开展行政体系时,涉及到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方式差异性明显,在此基础之上则应该引入第三方要求,并将第三方包含的行政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满足行政任务的开展要求。行政法中,明确规范了国家与人这两项主体的地位,协调了行政主体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满足合作行政的开展。
  综上所述,行政法第三形态的形成时期,与社会治理新模式契合度良好,同时也是为社会治理新模式提供法制保障的客观要求。行政法的第三形态能够转变政府职能,塑造与构建服务型政府,满足政府发展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下行政法第三形态的发展,对优化社会化改革实践作用明显。
  注释:
  江必新、邵长茂.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种形态.中国检察官.2011,10(1).72-74.
  李静.行政法第三形态视角下的行政主体研究.青春岁月.2013,12(24).402-403.
  王瑞雪.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2014,4(4).131-138.
  柴振国、赵新潮.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组织法制建设.河北法学.2015,4(4).29-42.
  马成刚、曹斌斌.社会行政法初探.法制与社会.2013(27).22-27.
  杨胜平.行政法第三形态视角下行政主体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4).109-115.
  徐继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法学论坛.2014,10(2).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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