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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内容,其目的就是保障参保者在患病就医中能享有受益的权利,以减轻经济压力,解决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但大病医疗保险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大多数参保者并未见多少利益,许多参保者认为“保”与“不保”没什么区别。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就医的医院是指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很少,存在着指定就医范围过窄的问题。有些疾病必须是就地就近马上治疗,而就地就近的医院往往不一定就是医保指定的医院。为了治病往往就不能到医保指定医院,就不能享受参保待遇,参保者的利益就只好牺牲了。以舒兰市为例,西部的溪河、白旗、法特、亮甲山4个乡只有白旗医院是医保指定医院,而其它乡有的距此上百里,交通不方便,如果不是急病,当然可以,是急病能来得及吗?另外,舒兰市指定的吉林市上级医院就只有二二二军医院,有些参保者比较信任中心医院和附属医院,有的参保者患癌症后做化疗认为肿瘤医院比较专业。而到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就根本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了。
2.转院手续难办且繁琐。各家医院在技术力量上各有专长,往往一些疾病指定医院处理不了,或技术力量不让人认可,因此存在着转院问题。而转院必须多方签字,最后还得签批,许多参保者一致反映手续不是马上能通过的,而患者往往不能等,有时也就只好认了。这样不但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而且助长了某些签批人的特权,影响很坏。
3.医保患者用药品种限制过严。医保用药往往是指定种类,而且都是些比较便宜的药,而治疗需要对症下药,但一些特效药往往不是指定用药。要么用指定药,但疗效不一定好;要么自费用药,往往自费部分要远远超过医保部分。
4.报销程序是先垫付后报销,给部分经济困难的参保者带来更多困难。
为此,建议今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医院不必指定。凡是国家公立的正规医院都应作为医保医院,至少本省范围内的医院,本省的参保者都可以自愿选择。
2.医保用药不能预先指定,而应尊重医嘱和医院意见及患者病情的需要,至于用药合理与否,应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医生和医院,而不是预先制约参保者。
3.应给每位参保患者设立专门账户,每天或每周根据患者支出情况立即审批报销转账,或者是医院和医保部门直接算账。
4.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出台一套科学合理的医保管理体系,既能保证参保者享受更多应得的利益,又能很好地制约医保部门和医院的行为,用制度规范医保运行体系,让其真正发挥出保障作用,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舒兰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1.就医的医院是指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很少,存在着指定就医范围过窄的问题。有些疾病必须是就地就近马上治疗,而就地就近的医院往往不一定就是医保指定的医院。为了治病往往就不能到医保指定医院,就不能享受参保待遇,参保者的利益就只好牺牲了。以舒兰市为例,西部的溪河、白旗、法特、亮甲山4个乡只有白旗医院是医保指定医院,而其它乡有的距此上百里,交通不方便,如果不是急病,当然可以,是急病能来得及吗?另外,舒兰市指定的吉林市上级医院就只有二二二军医院,有些参保者比较信任中心医院和附属医院,有的参保者患癌症后做化疗认为肿瘤医院比较专业。而到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就根本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了。
2.转院手续难办且繁琐。各家医院在技术力量上各有专长,往往一些疾病指定医院处理不了,或技术力量不让人认可,因此存在着转院问题。而转院必须多方签字,最后还得签批,许多参保者一致反映手续不是马上能通过的,而患者往往不能等,有时也就只好认了。这样不但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而且助长了某些签批人的特权,影响很坏。
3.医保患者用药品种限制过严。医保用药往往是指定种类,而且都是些比较便宜的药,而治疗需要对症下药,但一些特效药往往不是指定用药。要么用指定药,但疗效不一定好;要么自费用药,往往自费部分要远远超过医保部分。
4.报销程序是先垫付后报销,给部分经济困难的参保者带来更多困难。
为此,建议今后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医院不必指定。凡是国家公立的正规医院都应作为医保医院,至少本省范围内的医院,本省的参保者都可以自愿选择。
2.医保用药不能预先指定,而应尊重医嘱和医院意见及患者病情的需要,至于用药合理与否,应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医生和医院,而不是预先制约参保者。
3.应给每位参保患者设立专门账户,每天或每周根据患者支出情况立即审批报销转账,或者是医院和医保部门直接算账。
4.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出台一套科学合理的医保管理体系,既能保证参保者享受更多应得的利益,又能很好地制约医保部门和医院的行为,用制度规范医保运行体系,让其真正发挥出保障作用,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舒兰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