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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其特征分别表现为集团权力本位,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和对法的本质认识上的"法自君出"观念.这种特征的法律文化,与民法的形成和存在所需求的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障人民自由为功能、以理性为法律建构的灵魂的法律文化存在着根本的背离和冲突,在这样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之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