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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实施以来,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业生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企业规模壮大等,都需要有强大的金融支持。而现行农村金融体系远远无法满足当前需求,因此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特别是推动小型金融机构的建立和成长,从而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关键词】新农村 金融体系 小型金融机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构想中,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其他方面的顺畅运行。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1.77万亿元,全年新增涉农贷款2.63万亿元。同期,我国农户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新增5909亿元。很明显,现在的金融政策已经向农村倾斜,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1年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特别强调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工业化同步进行,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适应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变革。这两个重要的文件都指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状况
金融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在农村中,却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最显著的表现是金融机构网点比较少,而且很单一,主要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在城市中常见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农村之中却极为少见甚至没有。相关调查机构曾经发布过以下数据: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目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大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34个,从业人数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①
仅金融机构数量少这一项就极大限制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贷款难。由于没有可抵押资产,现行体制下农民几乎不可能贷到生产经营必需的大额度资金,更多的只是些小额贷款以解燃眉之急,缺乏长期经营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大多数为非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位以及抵押条件不具备也很难使其从金融机构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缺少金融机构也严重影响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的地方出现存钱难、取钱难的现象,限制了老百姓的消费特别是大宗商品的消费以及信用消费。此外,农村金融业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创新性人才几乎没有。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足,创新空间小。正规网点匮乏使得农村地下金融泛滥。
以上所述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不仅仅体现在硬件上,与之配套的“软件”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利用资金的效率问题,信贷投入减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金融品种单一,业务创新不足,许多金融产品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很多业务在农村无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等。
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
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自主决策权、以县城或部分乡村为其经营范围、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小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额信贷扶贫机构、中央银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除营利性外,小型金融机构更多带有政策性的特征。它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制定的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金融政策。这也是其能在农村这个广大市场生存的前提。
城市中广泛存在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前者主要指一些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等;后者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很广、网点很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利润空间很大,风险较小。
在广大的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银行,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以及大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和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受到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比如借贷存在的风险无法预见和控制,由于交通不便利导致金融机构网点少等。更重要的是,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所获得的利润远没有在城市高,因此有的银行就减少在农村的营业网点,有的银行甚至退出农村市场,使涉农金融机构大量缩减,实际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独户挑重担”、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严重影响农村金融供给能力,自然也就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带有政策性特征的小型金融机构有着金融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有资金余力,农村有资金需求,金融缺少运作渠道”的矛盾,同时能够弥补普通商业银行的不足,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提供金融服务。
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即优势主要有以下几项:
在经营方式上,能够因地制宜,创新增长方式,不断增加惠农产品。比如在完善传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同时,可以有多样的服务方式,比如上门服务,到田间地头为老百姓提供金融服务等,在满足了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和方便广大老百姓的同时,也提高了小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
在管理层次上,简单的治理结构更适应农村的基本特点。普通的金融机构实行现代公司制度,有专门的营业场所、章程、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长、经理等一应俱全,部门、人员组成比较复杂。这虽然比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但对于农村经济而言,这样复杂的机构显得水土不服,自然就影响到其运行效率以及利润空间。小型金融机构可以有简单的治理结构,甚至营业场所也很简单,这一切完全适应农村的基本特点。
由于设立的门槛降低,经营场所简单以及人员因素等,使得小型金融机构运行成本较低。这体现了小型金融机构商业性的一面,保证了其在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着充足的利润空间。
完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议
小型金融机构试点从2006年开始,在所试点的六个省区的部分县或村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逐步扩展到了全国31个省份。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低门槛、严监管”,取得了预期中的成果,但也发现了大量问题亟待改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议:
完善金融法律,加强对农业、农民的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国家所有工作中的重点,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几年锁定“三农”问题,一方面表明中央对待“三农”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待解决的紧迫性。在国家采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金大量投入农村的时候,更有必要将其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在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并完善一整套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为整个农村金融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也符合我国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村金融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更多地需要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创建宽严相济的政策环境,增强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金融政策把资金引入农村,并且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建立激励相容的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创新新型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试点的小型金融机构类型相对单一,可以考虑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中是否有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形式,比如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机构也应突出政策性,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有助于分担一定风险,在天灾人祸出现后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农业生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安心地进行农业生产。
加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一方面,针对农村的基本特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市场需求,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比如将小额信贷发展为常态业务,在贷款额度、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及便利。同时对于生产必需的大型农机具、生活必需的大件家用电器开展分期付款业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增加金融机构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另外,积极申请相应政策,吸引高水平的专业对口人才充实到小型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作者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
【关键词】新农村 金融体系 小型金融机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构想中,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其他方面的顺畅运行。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1.77万亿元,全年新增涉农贷款2.63万亿元。同期,我国农户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新增5909亿元。很明显,现在的金融政策已经向农村倾斜,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1年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特别强调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工业化同步进行,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适应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变革。这两个重要的文件都指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状况
金融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在农村中,却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最显著的表现是金融机构网点比较少,而且很单一,主要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在城市中常见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农村之中却极为少见甚至没有。相关调查机构曾经发布过以下数据: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目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大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34个,从业人数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①
仅金融机构数量少这一项就极大限制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贷款难。由于没有可抵押资产,现行体制下农民几乎不可能贷到生产经营必需的大额度资金,更多的只是些小额贷款以解燃眉之急,缺乏长期经营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大多数为非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位以及抵押条件不具备也很难使其从金融机构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缺少金融机构也严重影响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的地方出现存钱难、取钱难的现象,限制了老百姓的消费特别是大宗商品的消费以及信用消费。此外,农村金融业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创新性人才几乎没有。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不足,创新空间小。正规网点匮乏使得农村地下金融泛滥。
以上所述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不仅仅体现在硬件上,与之配套的“软件”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利用资金的效率问题,信贷投入减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金融品种单一,业务创新不足,许多金融产品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很多业务在农村无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等。
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
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自主决策权、以县城或部分乡村为其经营范围、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小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额信贷扶贫机构、中央银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除营利性外,小型金融机构更多带有政策性的特征。它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制定的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金融政策。这也是其能在农村这个广大市场生存的前提。
城市中广泛存在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前者主要指一些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等;后者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很广、网点很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利润空间很大,风险较小。
在广大的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银行,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以及大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和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受到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比如借贷存在的风险无法预见和控制,由于交通不便利导致金融机构网点少等。更重要的是,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所获得的利润远没有在城市高,因此有的银行就减少在农村的营业网点,有的银行甚至退出农村市场,使涉农金融机构大量缩减,实际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独户挑重担”、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严重影响农村金融供给能力,自然也就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带有政策性特征的小型金融机构有着金融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有资金余力,农村有资金需求,金融缺少运作渠道”的矛盾,同时能够弥补普通商业银行的不足,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提供金融服务。
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即优势主要有以下几项:
在经营方式上,能够因地制宜,创新增长方式,不断增加惠农产品。比如在完善传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同时,可以有多样的服务方式,比如上门服务,到田间地头为老百姓提供金融服务等,在满足了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和方便广大老百姓的同时,也提高了小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
在管理层次上,简单的治理结构更适应农村的基本特点。普通的金融机构实行现代公司制度,有专门的营业场所、章程、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长、经理等一应俱全,部门、人员组成比较复杂。这虽然比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但对于农村经济而言,这样复杂的机构显得水土不服,自然就影响到其运行效率以及利润空间。小型金融机构可以有简单的治理结构,甚至营业场所也很简单,这一切完全适应农村的基本特点。
由于设立的门槛降低,经营场所简单以及人员因素等,使得小型金融机构运行成本较低。这体现了小型金融机构商业性的一面,保证了其在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着充足的利润空间。
完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议
小型金融机构试点从2006年开始,在所试点的六个省区的部分县或村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逐步扩展到了全国31个省份。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低门槛、严监管”,取得了预期中的成果,但也发现了大量问题亟待改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议:
完善金融法律,加强对农业、农民的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国家所有工作中的重点,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几年锁定“三农”问题,一方面表明中央对待“三农”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待解决的紧迫性。在国家采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金大量投入农村的时候,更有必要将其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在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并完善一整套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为整个农村金融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也符合我国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村金融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更多地需要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创建宽严相济的政策环境,增强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金融政策把资金引入农村,并且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建立激励相容的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创新新型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试点的小型金融机构类型相对单一,可以考虑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中是否有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形式,比如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机构也应突出政策性,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有助于分担一定风险,在天灾人祸出现后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农业生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安心地进行农业生产。
加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一方面,针对农村的基本特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市场需求,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比如将小额信贷发展为常态业务,在贷款额度、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及便利。同时对于生产必需的大型农机具、生活必需的大件家用电器开展分期付款业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增加金融机构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另外,积极申请相应政策,吸引高水平的专业对口人才充实到小型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作者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