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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讲师丁建峰在2016年第2期《政法论坛》上刊文《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认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可以分为基于立法者有限理性的“技术性模糊”和基于立法者有意逐利行为的“策略性模糊”。对于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处理方略如下:首先,对于立法语言的技术性模糊,不应完全加以去除。技术性模糊是法律对现实情境适应的产物,是法律语言在演化过程中的自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