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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即公安机关的这一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少侦查终结后的法定程序,对侦查后的案件是否仍为自诉性质未作说明。鉴此应从立法上明确此种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救济措施,并强化其可操作性;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也可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的自诉案件,仍由法院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