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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明权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阐明问题的讨论。而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期,在此背景下,构建我国的阐明制度,不仅要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更要反思职权主义的弊病,对于一个缺乏对抗机制传统的国家而言,这是一个新的考验。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如何正确把握阐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使是一个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或转型后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