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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很少限制,但对各行业产品进出口、批发、零售均有极为详尽的法规与执照要求,而且执法十分严厉。如美国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使得外国制造商任何不慎的举动均可能导致巨额损失。
因此,在美国从事商务活动必须熟悉相应的法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以免误触犯法律。
“供应链安全”是一个宽泛的说法,不仅涉及反恐安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还与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合法权利的安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免受侵权商品的侵犯),以及环境保护有关。虽然守规一般是美国进口商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能够持续地进入美国市场,供应商也要实施供应链的安全控制。因此,对于中国供应商而言,了解并且遵守这些规定的做法和控制措施就显得尤为关键。
供应链安全原则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的数年里,美国政府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执行一些法律和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其边境安全的力度。这些法律和政策要求进口商及其海外业务合作伙伴保证其供应链的安全性。美国最初的供应链安全要求之一的《海关一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在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开始实施。这是一项自愿计划,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主义者进入国际贸易供应链提供指导原则。C-TPAT成员包括进口商以及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例如承运人和外国制造商,必须接受海关的审查。已经证明自己符合该C-TPAT标准的进口商可以得到一些便利,例如在海关检查进口货物时可以得到减少检查次数和优先处理的待遇。c—TPAT本质上是奖励参加者实施守规做法,以达到保护货物和改善美国边境安全的目的。简而言之,海关希望外国供应商能够遵守规定的供应链安全指导原则。
供应链安全要求
美国国会近期颁布了几项法律,其实质是通过监管材料来源和产品质量等措施,将影响延伸到海外制造商和供应商。这些新措施旨在鼓励进口商及其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更彻底的供应链安全检查程序。反过来,新法律还旨在允许海关(和其他美国联邦机构)发现并且排除对不符合这些新标准的产品进口。
消费品须安全检测和认证
2008年8月14日颁布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进口的相关产品(例如玩具和儿童产品)进口前须经过安全检测和认证。一般由制造商负责对产品进行检测,一些情况下由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如果产品被认定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则要求制造商出具一份表明产品符合法律要求的证书。即将进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在产品装运时,必须附有相关证书。违反《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会受到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例如每次违法分别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达5年的监禁)。另外,依照该项法律,被拒绝入境的产品可能被销毁,除非取得特许才可以退回原产国。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执行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关在美国边境执行该法律。另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经与一些外国政府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些协议一般都规定了,关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外国政府间,就诸如玩具和电气器材等产品开展广泛的信息交换和合作的条款。这些协议因而保证政府对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鼓励企业遵守越来越多的美国消费品安全要求。
食品进口标准提高
美国对进口食品实行了一套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一方面希望尽可能避免在海关存放易腐烂物品,另一方面是由于通过随意抽检发现食品污染确有困难,因此美国政府越来越将守规义务转嫁给进口商及其生产商。例如,在2002年《反生化恐怖主义活动法》的实施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进口商和生产商建立和保存所收到全部食品的供货上家,以及进入美国商业渠道的全部食品的接货下家记录。
非法采伐的动植物禁入供应链
2008年5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名为“雷斯法”的野生生物资源保护法的修正法案。该法禁止进口某些受保护的野生生物资源,其中包括部分植物。2008年的修正案扩展了该法的保护范围。由于对“植物产品”一词未加定义,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形外,美国政府可以酌情要求家具、工具、乐器、医药品和纺织品等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采取供应链安全控制措施,防止非法采伐的植物进入其供应链,否则将有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的风险。另外,还有更少一部分的“植物产品”,其进口商被要求提交说明植物产品详情的进口声明。尽管报告该信息是进口商的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需要制造商提供准确性的相关证明。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美国政府依然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优先位置。而且,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对其海外业务合作伙伴提出供应链安全要求,以保证产品及用来制造产品的基础部件和技术不侵犯知识产权。海关除了在边境上保护商标、商号和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还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下达禁止进口令,禁止一些侵权商品和技术的进口,强制执行一些专利权。这导致违规的风险巨大,因为海关不仅可以没收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而且还可以作出民事和刑事处罚。
制造商内部须订守规程序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要求制造商证明他们制造的产品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为此,企业必须制订内部守规程序。根据近期修订的《雷斯法》规定,供应商须采取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止使用非法采伐的植物原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规定,生产商应当制订商品、部件和技术的质量控制程序,以防止使用侵权的商标,商业外观、著作权和专利。而C-TPAT参加者按规定须核实其外国业务合作伙伴遵守最低供应链安全措施的情况。
专家提示:一方面,制造企业要以美国法规要求为基础,创建内部控制和守规方案。另一方面,主动将其守规方案和内部控制措施告知作为合作伙伴的美国公司更为重要。由于美国公司须接受更加严格的供应链安全和监管审查,它们将更青睐于那些在保证其自身供应链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业务合作伙伴。
因此,在美国从事商务活动必须熟悉相应的法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以免误触犯法律。
“供应链安全”是一个宽泛的说法,不仅涉及反恐安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还与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合法权利的安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免受侵权商品的侵犯),以及环境保护有关。虽然守规一般是美国进口商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能够持续地进入美国市场,供应商也要实施供应链的安全控制。因此,对于中国供应商而言,了解并且遵守这些规定的做法和控制措施就显得尤为关键。
供应链安全原则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的数年里,美国政府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执行一些法律和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其边境安全的力度。这些法律和政策要求进口商及其海外业务合作伙伴保证其供应链的安全性。美国最初的供应链安全要求之一的《海关一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在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开始实施。这是一项自愿计划,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主义者进入国际贸易供应链提供指导原则。C-TPAT成员包括进口商以及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例如承运人和外国制造商,必须接受海关的审查。已经证明自己符合该C-TPAT标准的进口商可以得到一些便利,例如在海关检查进口货物时可以得到减少检查次数和优先处理的待遇。c—TPAT本质上是奖励参加者实施守规做法,以达到保护货物和改善美国边境安全的目的。简而言之,海关希望外国供应商能够遵守规定的供应链安全指导原则。
供应链安全要求
美国国会近期颁布了几项法律,其实质是通过监管材料来源和产品质量等措施,将影响延伸到海外制造商和供应商。这些新措施旨在鼓励进口商及其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更彻底的供应链安全检查程序。反过来,新法律还旨在允许海关(和其他美国联邦机构)发现并且排除对不符合这些新标准的产品进口。
消费品须安全检测和认证
2008年8月14日颁布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进口的相关产品(例如玩具和儿童产品)进口前须经过安全检测和认证。一般由制造商负责对产品进行检测,一些情况下由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如果产品被认定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则要求制造商出具一份表明产品符合法律要求的证书。即将进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在产品装运时,必须附有相关证书。违反《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会受到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例如每次违法分别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达5年的监禁)。另外,依照该项法律,被拒绝入境的产品可能被销毁,除非取得特许才可以退回原产国。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执行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关在美国边境执行该法律。另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经与一些外国政府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些协议一般都规定了,关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外国政府间,就诸如玩具和电气器材等产品开展广泛的信息交换和合作的条款。这些协议因而保证政府对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鼓励企业遵守越来越多的美国消费品安全要求。
食品进口标准提高
美国对进口食品实行了一套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一方面希望尽可能避免在海关存放易腐烂物品,另一方面是由于通过随意抽检发现食品污染确有困难,因此美国政府越来越将守规义务转嫁给进口商及其生产商。例如,在2002年《反生化恐怖主义活动法》的实施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进口商和生产商建立和保存所收到全部食品的供货上家,以及进入美国商业渠道的全部食品的接货下家记录。
非法采伐的动植物禁入供应链
2008年5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名为“雷斯法”的野生生物资源保护法的修正法案。该法禁止进口某些受保护的野生生物资源,其中包括部分植物。2008年的修正案扩展了该法的保护范围。由于对“植物产品”一词未加定义,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形外,美国政府可以酌情要求家具、工具、乐器、医药品和纺织品等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采取供应链安全控制措施,防止非法采伐的植物进入其供应链,否则将有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的风险。另外,还有更少一部分的“植物产品”,其进口商被要求提交说明植物产品详情的进口声明。尽管报告该信息是进口商的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需要制造商提供准确性的相关证明。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美国政府依然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优先位置。而且,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对其海外业务合作伙伴提出供应链安全要求,以保证产品及用来制造产品的基础部件和技术不侵犯知识产权。海关除了在边境上保护商标、商号和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还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下达禁止进口令,禁止一些侵权商品和技术的进口,强制执行一些专利权。这导致违规的风险巨大,因为海关不仅可以没收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而且还可以作出民事和刑事处罚。
制造商内部须订守规程序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要求制造商证明他们制造的产品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为此,企业必须制订内部守规程序。根据近期修订的《雷斯法》规定,供应商须采取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止使用非法采伐的植物原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规定,生产商应当制订商品、部件和技术的质量控制程序,以防止使用侵权的商标,商业外观、著作权和专利。而C-TPAT参加者按规定须核实其外国业务合作伙伴遵守最低供应链安全措施的情况。
专家提示:一方面,制造企业要以美国法规要求为基础,创建内部控制和守规方案。另一方面,主动将其守规方案和内部控制措施告知作为合作伙伴的美国公司更为重要。由于美国公司须接受更加严格的供应链安全和监管审查,它们将更青睐于那些在保证其自身供应链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业务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