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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底线和红线,也是我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要抓手。新《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针对管党治党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并凝练总结为纪律规定,为我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清晰思路。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主线更鲜明。主体责任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内容涵盖多个方面,这需要抓住主线,才能保证思路清晰、忙而不乱。此次修订《条例》就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主线。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分别由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更突出。履行主体责任需要做到“重点突出”,这样才能以点带面,纲举目张,达到理想效果。新《条例》突出践行黨的宗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这一重点,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在第115条、116条和117条中聚焦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条例》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也启示我们要带领党组织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性更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我们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也进一步增加,需要对一些新型违纪行为正确认识,有针对性地及时纠正。新《条例》与时俱进,把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做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等等。尤其是新增的第55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都体现了党中央顺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解决突出问题的坚强决心。
新《条例》对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更严格。要打赢“三大攻坚战”,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党中央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条例》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第67条中,规定了关于“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罚则。这要求我们要拿出认真的劲头,强化敢抓敢管的责任意识,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甚至严肃批评,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作者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主线更鲜明。主体责任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内容涵盖多个方面,这需要抓住主线,才能保证思路清晰、忙而不乱。此次修订《条例》就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主线。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分别由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更突出。履行主体责任需要做到“重点突出”,这样才能以点带面,纲举目张,达到理想效果。新《条例》突出践行黨的宗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这一重点,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在第115条、116条和117条中聚焦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条例》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也启示我们要带领党组织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
新《条例》让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性更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我们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也进一步增加,需要对一些新型违纪行为正确认识,有针对性地及时纠正。新《条例》与时俱进,把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做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等等。尤其是新增的第55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都体现了党中央顺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解决突出问题的坚强决心。
新《条例》对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更严格。要打赢“三大攻坚战”,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党中央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条例》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第67条中,规定了关于“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罚则。这要求我们要拿出认真的劲头,强化敢抓敢管的责任意识,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甚至严肃批评,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作者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