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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比较混乱。公检法司、社会、高校都有权出具鉴定结论,而鉴定人的素质又良莠不齐,诉讼各方(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及司法机关)出于各自的利益都想对鉴定人施加影响,导致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不稳定性,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诉讼结果的确定性,这在伤害案件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本文探讨的是:在伤害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