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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先后到临安、东阳、诸暨、杭州、嘉兴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乡镇、村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9月7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并与省人大农委作了沟通。9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植保机构的职责。草案规定,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指导等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手段是使用农药,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指导、监督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应当明确植保机构具体承担该项职责。为此,建议在植保机构的职责中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关于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发展。草案对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鼓励建立专业化统一防治组织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专业化统一防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本增效、降低农药残留和污染,条例应当强化相关规定,增强推进力度。还有的地方提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是统一防治的重要组织形式,能有效组织分散的农户参加病虫害统一防治。为此,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为其成员提供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资金支持。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对专业化统一防治及绿色防治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初审中,农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进一步强化对统一防治及绿色防治的挟持。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根据国家规定,农药在某种农作物上使用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药登记手续,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用于小面积种植农作物的农药销量小、收益低,农药生产企业一般不愿进行申报登记,导致我省杨梅、枇杷等小面积种植农作物在病虫害爆发期间无药可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有必要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对用于此类农作物的农药进行申报登记。还有的地方提出,由于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人员常年接触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容易发生急性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政府应当鼓励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为其投保人身意外险。为此,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提供资金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农药经营的许可和规范。草案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初审中,农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必要的,同时提出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行为的规范。为此,根据调研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应当履行张贴病虫害防治意见、公开咨询电话、及时解答询问等义务,并对其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条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五、关于条例施行的过渡性条款。农药经营许可是条例新设的一项管理制度。为更好地执行条例规定,使新旧制度之间衔接有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条过渡性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先后到临安、东阳、诸暨、杭州、嘉兴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乡镇、村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9月7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并与省人大农委作了沟通。9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植保机构的职责。草案规定,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指导等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手段是使用农药,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指导、监督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应当明确植保机构具体承担该项职责。为此,建议在植保机构的职责中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关于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发展。草案对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鼓励建立专业化统一防治组织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专业化统一防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本增效、降低农药残留和污染,条例应当强化相关规定,增强推进力度。还有的地方提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是统一防治的重要组织形式,能有效组织分散的农户参加病虫害统一防治。为此,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为其成员提供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资金支持。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对专业化统一防治及绿色防治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初审中,农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进一步强化对统一防治及绿色防治的挟持。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根据国家规定,农药在某种农作物上使用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药登记手续,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用于小面积种植农作物的农药销量小、收益低,农药生产企业一般不愿进行申报登记,导致我省杨梅、枇杷等小面积种植农作物在病虫害爆发期间无药可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有必要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对用于此类农作物的农药进行申报登记。还有的地方提出,由于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人员常年接触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容易发生急性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政府应当鼓励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为其投保人身意外险。为此,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提供资金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农药经营的许可和规范。草案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初审中,农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必要的,同时提出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行为的规范。为此,根据调研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应当履行张贴病虫害防治意见、公开咨询电话、及时解答询问等义务,并对其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条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五、关于条例施行的过渡性条款。农药经营许可是条例新设的一项管理制度。为更好地执行条例规定,使新旧制度之间衔接有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条过渡性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