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旅游对文物保护的影响及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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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教旅游的定义、特点、发展历史和意义
  1、宗教旅游的定义
  宗教旅游是指以宗教文化为核心依托,借助相关自然和人文资源,以吸引宗教信仰者和一般旅游者进行的包括朝拜、研究、观光、文化等专门的旅游活动。宗教旅游可根据旅游者的不同动机,将基于宗教文化的旅游活动划分为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旅游和非宗教信仰者的宗教观光旅游两类。信徒们的朝圣是心怀崇敬,或者为了求得神的协助,或者为了履行某些宗教义务;普通旅游者去宗教景区旅游则是为了摆脱枯燥的日常工作与生活而进行的休闲游览以放松身心。故笔者认为,宗教旅游是以宗教资源为动力源吸引本教派信徒或普通人到达特定地点从事某些活动的一种社会活动形式。
  2、宗教旅游的特点
  (1)客源市场稳定
  虽然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多样化、不稳定,人们对旅游的选择越来越多,但对于宗教信徒来说,他们会定期、多次前往心目中的圣地。因此,从一年的情况看,游客量虽也受节假日、宗教活动日等的季节影响,但没有其它类型景区明显,各月份均有一定的客源保证。就逐年来说,旅客量虽然有变化,但因为宗教旅游是一种与信仰和精神需求紧密相连的专门层次的旅游,不易出现暴涨暴落,客源市场相对稳定。同时,一般情况下游客到某地旅游不会年年前往,游过的地方吸引力便会降低,隔几年才有旧地重游的兴趣,但宗教旅游不同,信徒会定期、多次前往,这都源于其旅游动机不同。旅游业受外界影响比较大,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经济、政治因素都会导致旅游业的下滑。而纯粹的宗教旅游——朝圣、朝拜、交流基本上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太大。
  (2)吸引范围等级系列分明
  宗教从产生到传播处在不断演化的过程中,由最初的“祖教”演化成多种教派,这些教派自身又发展成更小的宗派。因此,宗教及文化的吸引范围呈明显的等级系列。宗教圣地的数量随级别的升高而减少,宗教影响范围、朝勤规模随之而增大。宗教旅游属于专项文化旅游产品,其所依托的宗教旅游资源包括宗教建筑、宗教艺术、宗教活动、宗教仪式和宗教氛围等。透过宗教建筑、雕刻、绘画、音乐等所饱含和散发的强烈的艺术感染力,能满足旅游者的各种审美需求。而宗教本身由于信仰情结能满足旅游者更深层次的情感需求;而对于非宗教信徒来讲,通过追求宗教意识的超脱,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实现心态平衡,从而也愿意接近它。因此,宗教资源的旅游吸引功能强大,重游率高。
  (3)生命周期长
  根据布特尔的研究,他将旅游的发展生命周期分为六个阶段:探查阶段、参与阶段、发展阶段、巩固阶段、停滞阶段、衰落或复苏阶段。由于宗教旅游独特的资源吸引力和稳定的客源市场,宗教旅游的生命周期较长,其特征是发展阶段较为缓慢,不易出现“暴涨”现象,巩固阶段持续时间长,没有特殊事件发生,很少进入衰落期。一方面,这和宗教本身的长久生命力密不可分。综观宗教史我们可以发现,宗教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宗教会适应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改造革新和自我完善,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宗教文化旅游有着很大的市场潜力,在我国的旅游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4)市场前景广阔
  宗教文化旅游市场具有极高的开发价值,又有稳定的客源市场,故市场前景广阔。
  3、宗教旅游的发展历史
  纵观我国宗教旅游的发展里程,从古时“天下名山僧占多”的深山古寺游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上车睡觉、下车看庙”的观光旅游,再到二十世纪90年代热门的宗教文化体验游,宗教旅游一直是中国旅游的热点,也见证了宗教旅游经久不衰的发展历史。
  4、发展宗教旅游的意义
  (1)发展宗教旅游的经济意义
  宗教旅游业对国家经济而言,是所谓的“无烟工业”,发挥独特优势,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发展宗教旅游的文化意义
  宗教旅游是一种较大规模的文化交流,宗教文化中的建筑、音乐、活动、礼仪、神话传说和武术等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习俗等方面,也渗透到文学艺术、天文地理等领域,是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宗教旅游使宗教文化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同时也使一些宗教节日、仪式、用品、教规和饮食逐渐传播开来,并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发展宗教旅游有利于宗教文化的继承、传播、交流、发展和研究,同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文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宗教旅游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1、宗教旅游对文物保护的积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及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随着宗教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的连续增长,一大批宗教文物古迹、古代民居得到恢复和维修。如敦煌莫高窟置于国家保护之下;云南筇竹寺、承德外八庙、北京潭柘寺等修缮一新;泉州被列为中国第一批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等。很多宗教组织恢复了活动,宗教文化遗产得以整理、传播,文物古迹得到保护和修缮。旅游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对宗教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开发,经过恢复、修缮的宗教文化遗产如寺庙宫观,重新发挥了作用,使游客可以身临其境,欣赏各种宗教文化艺术,增长宗教知识,使宗教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传播,为国家创造新财富,对文物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海外各种宗教旅游团的到来,为中外宗教界人士提供了许多加强联系互相交流的机会,对宗教文化的传播和学术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信徒和游客的不断增多,许多人捐赠钱款,为宗教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提供了大量资金。
  中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宗教文化的继承、保护和传播离不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也有赖于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如西藏和青海的佛教寺院规模之大、价值之高是少有的,然而由于地处青藏高原,气候、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使得游客无法大量出入,难以领略藏传佛教独有的风采;再如泉州这座“世界宗教博物馆”,其宗教种类齐全是国内罕见的。佛教影响力最大,有“泉南佛国”之称;保存着全国最为古老的伊斯兰教寺——清净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摩尼教遗址——草庵;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现存最大的道教石雕——老君岩;此外还有印度教、婆罗门教的珍贵文物,这些丰富的宗教文化遗产,使得泉州被列为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十多年来,泉州开发这些资源,发展旅游业并使之成为本地经济的支柱产业,既吸引了大量的中外游客,也引起了不少宗教信徒和专家学者的兴趣,从而促进了泉州与外界在宗教文化方面的交流和研究。近年来先后举办了“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讨论会及在泉州的宗教史迹考察活动、中国泉州南少林武术节和泉州南少林学术研讨会、伊斯兰教文化与泉州学术研讨会等,不仅有利于宗教文化的传播、交流和研究,而且吸引了大量的海内外游客,促进了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2、宗教旅游对文物保护的消极影响
  宗教旅游的不当开发一破坏了宗教文物古迹原有的价值、意境和特点;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三注重宗教旅游的开发,轻视文物保护的发展,顾此失彼,得不偿失。
  过多旅游设施的建造与开发影响到宗教场所周边原有环境的保持。如在宗教名山胜地随意架设缆车,匆匆上下,既无法领略攀登的特有感受、削弱了旅游的吸引力,又破坏了山岳的“神气”。
  过多的游客对文物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如驰名中外的佛教石窟敦煌壁画就由于人数的大量增多,游客的呼吸和汗水所起的化学作用而引起大量剥落,造成严重损失,带来人为破坏和环境污染。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对碑刻、书法、古建筑涂、刻、触、摸,造成直接破坏;在宗教旅游区内乱扔东西,大声喧哗,间接破坏宗教名胜古迹独有的宁静和超凡的气氛。
  三、宗教旅游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目前,宗教旅游活动内容多样,出现多种旅游方式,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多规模大,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2、存在的问题
  (1)管理混乱
  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不明确,不能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宗教旅游场所。现行的管理制度使宗教旅游资源由“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化局”、“环保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分管,权责不分,常出现资金不到位、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账目不透明、办事效率低下等情况,管理混乱现象导致出现了一大批所谓的“文物寺观”、“旅游寺观”、“园林寺观”,很大一批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很多现存完好寺观的属性、职能、归属被人为搞乱,严重妨碍了宗教旅游发展和文物资源的保护。
  (2)商业氛围过重
  有些宗教场所乐于深度开发,增设旅游服务项目,利用文化资源大做文章,注册经济实体和发展附属机构,带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
  有些企业打着弘扬宗教文化、发展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大兴土木增建、扩建、仿建寺庙、子寺庙、大佛,把一些已经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文保建筑、名人故居,投资新建、投资经营或承包,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使“宗教搭台”,让“经济唱戏”,借教敛财。
  有些地方政府也往往把一些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作为经济品牌使用。
  这种企业化的运作使正常的宗教生活趋向世俗化、功利化,削弱了寺院理应是传播佛法场所的社会教化功能以及自我修持的宗教功能,商业性质急剧膨胀,在信教群众中产生了负面、消极影响,违反了我国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3)环境破坏严重
  不少地方把宗教旅游文化开发看成是恢复历史。开发主体根据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记载或图像资料,描述古盛今衰的巨大落差,表达对现实促狭局面的不满,打出文化“复兴”的大旗,花费大量金钱,开山炸石,制造了大量复古的宗教文化旅游景点。为了搞“天下第一”、“天下之最”,哗众取宠。更有人没有以佛教慈悲救世之情怀,将弘扬佛法、拯救苍生作为己任,而是将对于佛法本已看透和看空的名、利提起,放在重要位置上。投资数亿元大修“财神庙”,不惜损害自然风景人造各种景观,严重损害了原有的自然环境和景观本身。
  有些宗教旅游场所或非宗教旅游场所乱设“功德箱”、不文明燃香,对旅游景区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文物周边环境整治不到位。文物所在地不同于名山大川,其周边人员活动区域有限。每逢黄金周、节假日,游客相对集中,拥挤不堪,承载力告急,导致文物受损、生态环境造破坏;一些著名的碑刻、书法、唐卡、法器由于人为频繁触摸而遭到破坏,不得不进行封存保护;有些古建筑本身就是文物,由于长期暴露、风吹雨淋也遭到严重破坏。
  (4)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有些宗教旅游开发方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宗教旅游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出现低俗、媚俗和庸俗化的不良倾向。使宗教场所转化为旅游景点;法器、文物转变为欣赏品;法事活动用途有所淡化;僧侣角色由以前的僧人转变为售票员、治安员,导致人员流动频繁,与外界接触增多,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文物流失严重。在开发中以迷信为题材建造各种神怪塑像、龙宫鬼殿,与宗教旅游文化伴生搞迷信活动。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发展;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甚至有过度开发、乱开发、滥开发现象。
  (5)宣传不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对宗教旅游产品的营销宣传不到位。
  (6)已有产品层次低
  宗教旅游产品开发滞后,缺乏统一规划。以导游简单介绍宗教历史、浅层次教义、项目观光为主,辅之一些代表建筑的参观。旅游产品面孔单一、层次低、重复率高,缺少变化和新的吸引力,游客在参观过程中不能体验宗教人士的日常生活,也无法对宗教历史、教义进行深层次的接触,重游率低。景点周边的宗教旅游纪念品生产销售规模小、档次低、质量差、缺乏创意和代表性。
  (7)从业人员素质低
  部分导游自身文化层次低、语言、修养等综合素质达不到不同层次游客的服务标准;有的甚至将民间迷信与佛教混为一谈,讲解内容带有迷信成分;甚至存在强拉、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景区管理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文物安全意识。
  (8)文物保护性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有规律性的联系,通常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文物旅游搞得越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相对较少;与发达地区相比,全国欠发达地区经济相对滞后,文物保护资金来源比较困难。资金投入不足,使一些具有极高历史、文化、旅游开发价值的宗教建筑,因为投入数额大、短期收益少,无法吸引外资或民营企业投资,以致无力修缮,造成宗教旅游文化资源的流失。如近年洛阳因兴建市中心河洛广场而进行地下勘探时,发现的“天子驾六”等大型文物就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和开发,这对于洛阳财政是个不小的负担。   经费不足,设施陈旧,安全隐患多。由于有些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文物保护资金基本靠政府拨款,很难筹措到社会资金。如有些寺院拥有的文物,由于受场地和保护技木因素制约,能与观众见面的寥寥无几,造成珍贵文物资源的极大浪费;有些寺院由于过于分散、保护经费不足,向观众展出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四、对策措施
  按照宗教旅游的科学性、历史性、效益性、可持续性开发原则提出宗教旅游的生态化发展对策。
  科学性原则,宗教旅游与文物保护关系密切,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共同发展。随着宗教旅游业的发展、各种文化的大规模交流,对文物保护产生深刻影响。宗教旅游文化离不开文物资源,面对丰富的宗教旅游资源与文物资源,应该科学合理地评价开发、保护两者的关系。
  历史性原则,修葺景点以保持原有历史风貌为主,不要使太多的人工建筑破坏原有历史景点的意境;适当控制景点周围的饭店、宾馆、土特产店等的数量,不要使太多的第三产业影响旅游景点的整体形象;有效保护历史旅游景点,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效益性原则,宗教文化、宗教旅游商品以及宗教饮食都具有极大的开发价值,总结经验,确立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方法,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商引资,在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依靠品牌企业,打造宗教旅游品牌,提高开发的效率效益。
  可持续性原则,加强对宗教旅游资源的控制性开发、生态性开发、永续行开发。
  1、管理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尝试建立宗教旅游协调管理机构由政府直接领导,正确处理协调宗教、旅游、文物、文化、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关系问题,制定宗教旅游场所的运营规范,促使宗教旅游与文物保护更加良好的结合,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
  智能管理分级保护。
  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对景区施行全面智能化管理,通过电脑程序,控制每天进入的游客数量,甚至精确到每小时接纳的游客人数。
  围绕“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要求,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景区及文物点进行分级保护区划。将景区的文物、古迹、建筑、城墙、摩崖石刻等纳入一级保护区范畴,严格执行修缮、拆除审批权限;将景区内除了一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纳入二级保护区范畴,确保区域内建筑、古树名木、环境道路不受破坏;将景区外周边校舍、民居、街区等纳入三级保护区,走访协调建筑、设施布局,保持与景区文物特征的和谐辉映。通过分级区划,严格规定,为文物保护和环境控制提供长效机制,确保景区可持续发展。
  2、商业
  调剂商业氛围,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
  3、环境
  采取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环境策略。
  宗教旅游景点要有规划、统一的发展。应该和历史文物、自然景观、当地民居、人工环境和谐统一,不能让人工修饰的成分掩盖了历史景点的神韵。
  扩建或维修工程应该是一项完善寺庙功能和维护环境功能的生态工程,工程设施本身及运行过程中不能产生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施工迹地恢复措施,寺庙本身在运行中还要大量进行植树造林,栽花栽草,进一步推动对环境的保护。
  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的同时,相关的市政建设应该配套发展、先行发展,前瞻性地加大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
  历史旅游景点周围的风土特产店、饭店、杂货铺等第三产业因得到很好的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景点特色,而不能破坏景点本身所具有的安静、自然气质。
  加强对景区生产、生活废弃物的达标治理及对游客行为的引导和控制。
  4、可持续性
  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其具有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特点。要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该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文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决不可只图眼前得失而丧失长远利益,决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
  文物古迹的旅游开发,要坚持先保护后开发的原则,要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走出一条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双利”、“双赢”的协调发展之路。
  宗教文化历史悠久,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加强协调,主动配合,进一步挖掘文物资源,要在保护、开发、利用上下功夫,在深度和广度上做文章。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宗教旅游和保护好宗教合法场所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细节提升品位,发展宗教旅游不仅依托先天的资源优势,还要在提升档次和品位上努力,向品质旅游方向发展,打造旅游精品。
  整合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进一步完善制度,遵循客观规律,科学管理,以确保文物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
  5、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引导全社会公民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理念。
  应把宗教文化旅游的宣传与影视文化相结合。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媒体的宣传方式塑造品牌影响力。将宗教文化、民俗文化结合在一起以微电影、网络电影、歌舞剧的形式表现出来,塑造独具特色的品牌。宗教文化中典型的人物、故事、传说搬上电影、电视和文学作品并广为传播。
  加强客源市场的开发,扩大宣传。增强竞争力的对策和“教商交融、寺市互动”的假想模式;着力于整合国内市场,扩大营销区域,定期在周边大型城市进行宗教旅游促销活动,将市场辐射到更广阔的地区与城市进行广泛合作,实行资源整合、景区互动;多举行相关的学术会议,让中外学者对丰富的宗教旅游资源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体验。
  6、产品品牌   依据旅游产品的三种类型构建宗教文化旅游产品的体系;从宗教旅游产品的主题形象设计入手,形成系统和层次,打造其核心竞争力。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针对不同客源市场,围绕主题全方位、多层次建立产品系统。如针对宗教信徒、宗教人士、学者依托宗教节日和庆典由当代著名宗教人士主持大规模的宗教集会、庆祝活动,以讲经说法、艺术表演、作品展览等形象化的形式开发宗教教事旅游产品——宗教活动游;针对各种人群,依托地区与风光相结合的宗教旅游胜地,开发宗教观光旅游产品——宗教观光游;针对文化素养较高的游客,依托宗教建筑、雕刻壁画、历史文献、神话传说等,开发宗教文化旅游产品——宗教文化旅游;针对深入体验的人群,依托地区、民族、宗教饮食等开发独具民族特色的宗教饮食旅游产品——宗教饮食游;另外,还可以打造宗教名人游、宗教民俗旅游、宗教圣地朝觐旅游、宗教圣地修心养性度假旅游等各具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
  也可以多元化开发思路,使单纯的旅游活动发展为集文化旅游、会议研讨、餐饮休闲、体育经贸于一身的品牌形象活动。
  对于残破的文物古迹,修缮形式可多元化,资金雄厚者可大规模修缮,也可将原基址发掘、恢复出来,也可给人留下想象空间,追求全面效益。
  (1)提升宗教文化内涵,打造宗教旅游专区。
  应该放大宗教旅游中的宗教涵义和氛围,以神圣、庄严的宗教仪式取代“泛滥”的篝火晚会,以原生态的宗教手工制品充实旅游纪念品市场,以清淡、养生的宗教饮食补充单调的食品,完善提高模式单调、僵化的某种旅游,促进宗教旅游的发展。
  要以宗教文化魅力来提高旅游产业的生命力。宗教旅游要坚持走“精”、“特”、“新”的道路,深入挖掘深厚的宗教文化内涵,将宗教文化与民俗文化、历史文化、商业文化、红色文化等融合开发,打造独具文化魅力和生命力的品牌旅游工程。
  要以宗教文化内涵提高旅游文化的吸引力。注重对演艺类宗教文化遗产的开发,创新表现形式,通过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使其成为具有地方宗教、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演艺节目。
  要以宗教文化要素来提高旅游景点的服务力。利用宗教文化要素来充实旅游业的娱乐、购物功能,延长产业链条。打造一批集旅游、文化、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宗教文化旅游景点。
  对于分散孤立、残破的文物古迹,应根据其相互远近距离,打造旅游文物链,将其串联起来,突出古建筑、宗教文化的旅游特色,以丰富旅游资源的内涵。
  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旅游业的灵魂和精神,独特的建筑风格更需要保存和发展,宗教旅游景区的历史文化在得到更多人关注的同时,更进一步的挖掘、包装,进一步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2)提高旅游产品附加值
  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宗教派别的差异,全世界的宗教信徒都有自己向往的圣地,在宣传招徕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根据宗教文化的特点,丰富旅游商品,重视增收创汇。如出售各种宗教纪念品,介绍宗教名胜古迹的书籍等。
  宗教文化对旅游饭店也有一定的影响。在一些有宗教名胜古迹的地区应投资建造符合宗教规定的饭店或房间。针对不同宗教信仰的游客,应提供相应的接待服务。如对佛教信徒就应设斋饭;逢“佛成道节”应提供腊八粥;基督教圣诞节时应制作圣诞树,举办圣诞晚会,分送圣诞贺卡等小礼物。
  景区设历史文化长廊、游客服务中心、启用邮资明信片条码电子化门票系统。
  (3)着力于活化旅游产品,打造精品旅游项目。
  首先,打破传统意义上宗教旅游只是“烧香拜佛,走马观花”的传统思路。旅游策划中努力营造香花灯烛、经声佛号的氛围,增加游客颂经、膜拜佛像、品尝斋菜、恭迎活佛等参与性活动;了解藏医藏药、购香请佛、观赏唐卡艺术创作;与宗教人员近距离接触,贴近与宗教的距离。
  其次,重视定期举办的与宗教相关的仪式、节日,如晒大佛、跳羌姆、送巴令等。因为,宗教仪式是从原始巫舞继承发展而来,在旅游审美方面给人以时间、空间上的“距离美”,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旅游审美价值,不仅对宗教信仰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而且它所表达出来的吉祥、平安的寓意也受到一般旅游者的欢迎。
  再次,如藏传佛教饮食花样繁多,仅“典加”藏语中的茶果点心就有十几种;各种饮食习俗,诸如座次的排定,保留有原生态的宗教特色。所以,宗教饮食的推广无论是作为宗教旅游的辅助项目还是在社会上经营,都有很好的前景。
  最后,升级旅游解说系统。在宗教戒律和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宗教人员充当导游,宗教人员参与旅游运营既是独特的人文景观,又对游客感受宗教文化起到极大的作用。对游客是一种不同的体验,对于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播、宗教健康生活的推广、宗教场所的收入、升级旅游解说系统有很大帮助。
  7、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人才引进机制,引进既熟悉国家文物保护法,又了解国家宗教政策、宗教历史文化、掌握旅游运营规律的专业人才;培训讲解员、导游掌握多种语言,提升综合素质,对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层次、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增强文物保护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8、积极主动解决文物保护性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一方面主动争取政府更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合理引导非公有资本,积极筹措社会资金,公开招标优质旅游项目,另外,通过改善设施,充分利用珍贵文物资源,吸引宗教游客,增加旅游收入。
  9、指导方针
  宗教界、旅游管理部门、文物部门与各级政府共同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方针,使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在一个共同的指导方向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妥善处理宗教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宗教旅游事业与文物保护工作同时保持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10、科学规划
  只有经过实地考查、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程序的科学规划才能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
  总之,宗教旅游对文物保护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针对宗教旅游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管理、商业、环境、可持续性、宣传、产品品牌、从业人员素质、文物保护性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指导方针、科学规划等10个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妥善处理宗教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宗教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做到双赢。
  (作者单位: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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