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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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过去的2019年里发生了很多的事情,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年经济形势不如过去那样辉煌。可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人觉得2019年可能会是过去十年里最差的一年,但却是未来十年里最好的一年。是的,或许低迷的大环境还将继续,可我们必须得拼尽全力让生活过得更好。尽管咱们经常会用佛系青年的语气说:“真想抛下一切束缚,离开城市到郊外去,呼吸那没有钢筋混凝土的泥土的芬芳。”然而事实却是除了空气和水,咱们还有一样东西是抛不掉的,那就是——公司。是的,你可以不管不顾地跑出去,可是不管是驾车还是坐车都得和公司打交道,区别只是汽车公司还是公交公司。即使你用“11路”,那也得和服装公司打交道。咱们说狠一点,即便你离开了这世界,可是你还得和殡葬服务公司打交道。是的,咱们可以抛开亲情、友情、爱情,却很难抛开公司,公司就像个幽灵,无时无刻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更可怕的是,说起公司,咱们都知道,可是再问一句公司到底是什么,咱们又都茫然了。今天咱就要来讲讲你所不知道的有关公司那些事儿。
  没有公司的日子
  凭常识可以知道,公司这东西并不是一直都存在的,它是在某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才产生的,那咱们先说说在这之前的日子里,人类的老祖宗们是怎么过日子的。
  人类伟大的灵魂导师恩格斯曾经日过:“没有一只猿手制造过一把哪怕是最粗笨的石刀。”我们也由他老人家的话得出了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在距今300多万年前,古猿就转变成了人。咱们国家最有名莫过于距今170万年前的云南元谋人、距今60万~80万年的陕西蓝田人和距今约69万年的北京猿人了。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其实除了江湖外,有人的地方还有历史,现在就让咱们来看看那段历史吧。
  人类老祖宗们最早的物质生产方式可以归纳为四个字——靠天吃饭,形式无非两种:采集和狩猎。这时期的工具异常简陋,就是一些尖锐的石头和树枝打磨的木棒,要放在今天,估计就没人会把它们当作工具。工具的落后同时会伴随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生产效率低下,不管是采集还是狩猎,都得一个部落全上,容不得一点偷懒的存在。劳动人民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在和老天爷的艰苦斗争中,人类不断进化,随着工具的不断改进和采集狩猎技能的提高,生产效率大幅进步,就连大型动物也成了人类的盘中餐,民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都说饱暖思淫欲,其实除了淫欲外,人类还“思”了其他不少东西。前面说了,祖宗们勤于打怪练级,杀敌技能飞速飙升,以至于后来打猎什么的都不太需要大家伙一起上了。可是闲下来的人也不能白吃饭啊-于是他们开始了自己的探索。比如在采集生活中逐渐丰富了植物知识,熟悉植物开花结果的季节性,掌握了植物生长规律的妇女,这时就开始尝试栽培植物。结果好死不死,他们居然成功了。这可是个不得了的事情,意味着人们即便不出门冒着被野兽K.O的风险也能活下来。咱们先说个题外话,但凡稍有农作知识的朋友都知道,耕地、耕地,说明地得耕才行。在老祖宗刚开始耕地时,采用的是锄耕的方式,后来随着工具技艺的发展出现了“犁”,这才有了咱们今天熟悉的犁耕。犁耕的出现也标志着从事农业生产的部落就此从传统的采集狩猎部落中分离,形成了新兴部落。另—方面,原來狩猎部落里的人由于抓捕野兽越发容易(弓箭在手,能不容易吗?),加上受到采集部落自己种植的启发,也试着将捕回的野兽进行圈驯养,养畜业的雏形就出现了。从考古中发现,最早被驯化的动物是狗,因为狗不但能被食用,还能帮助打猎。再后来,猪、马、牛、羊、鸡等也陆续出现,这就是后来所谓的“六畜”。
  其实最早的家畜养殖业不过是原始农业的一个附属品,由于当时刚刚起步的农业生产并不发达,并没有多余的饲料供给牲畜,所以牲畜经常在很小的时候就被当作食物给杀掉了(由此可见,人类自古以来就爱吃乳猪乳羊之类的东西)。此时的养殖范围很小,几乎不需要专人打理,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就能照顾。后来随着农业的发展,能提供给动物的饲料越来越多,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如果没有专人照看,一切都得乱套。于是养畜部落就此出现。农业和养殖业虽然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但是由于双方互相依靠的紧密关系,再加上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两者真正的分离一直到夏朝时期才基本完成。
  看了前面这些,其实咱们不难发现为啥恩老爷子会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标志。要是没有工具的出现和不断革新,人们就无法摆脱狩猎采集的固有生活模式。但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类的物质需求也日益增长。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自然有人投身其中,手工业开始兴起并逐渐分门别类-当时重要的手工业都出现了专业化趋势。比如制石业,这可算是最古老的手工业了,人类最早用来打猎的就是通过石头互相打制而成的简陋器具,后来的农业生产更是离不开石器,再后来玉石制品的出现更是将制石业推上了巅峰。此外还有制陶业和冶铜业也在历史滚滚洪流之中毅然矗立。
  正是有了这三个“代表”,手工业者开始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用咱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业务。这些脱离组织毅然下海的人大致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进入官办作坊继续自己的手工生涯;一是当个体户,自己做老板。其中第一条路属于主流,比如在商周时期就有由国家经营的奴隶制官营手工业,在国家统一调配下手工业的社会分工和内部分工协作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后来随着周平王东迁,周天子虽然还是名义下的天下共主,可实际上早已失去了实际的统治权,历史进入了春秋战国时期。既然国将不国,原来依靠国家建立的官制手工业自己也分崩瓦解,手工业者纷纷独立,过上了靠自己手艺从事生产销售的日子。《论语·子张》里就有记载:“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说的就是工匠在作坊里完成产品。此外《墨子》中也写道:“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鞍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这也从一个侧面写出了战国时期手工生产门类之繁多。
  《易经》中曾有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反映的就是随着生产,私有制和行业分工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扩大,从最初的个人之间发展到了部落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再加上稳定的货币制度和社会的分工发展-一个新兴职业产生了,那就是商人,这群人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活动。顺带说一句,商人、商旅、商业、商业等名词的来源多少都与商朝有矣。这时期从事交换的人主要有两类。   首先是奴隶管家。中国古代大规模的交换活动并不是在个人之间,而是在氏族部落之间进行,由本部的话事人代表部落组织交易。由于这种贸易活动是部落高层的发家致富的手段,打死他们也不会让平民染指,更何况部落的平民由于没有太多多余的产品用于交换,他们也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一线而从事专门的交换活动。因此这个阶段私人经营交换的独立自由商人并未曾分化出来。可是随着商品交流地区的日益扩大,经商的距离越发遥远,部落贵族们为了避免发生大禹治水三年三过家门而不入,回家发现孩子已经两岁的惶剧,他们开始逐渐脱离生意第一线,而是由手下的马仔——奴隶管家去完成交易。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奴隶管家可以算作是专业商人了,只是他们并非独立自由的个体,因此也不是咱们如今意义上的商人。当部落发展成了国家,部落的奴隶主也成了皇室贵族,贵族手下的商人马仔也摇身一变成了公务员。不过他们的生意都属于官府,商人也是由政府控制-他们的职能是“通其财”。由于这些家伙长期在尔虞我诈的第一线打滚,个个头脑都奸诈无比,再加上有钱(尽管不是自己的),贵族们为了防其生出异心,所以给了他们很低的社会地位——士农工商,商人还排在庶人和手工业者之后,相当低贱。
  另一类从事交换的是自由平民。可能有人会问了,前面不是说平民没参与交换吗,怎么这里又有了?且慢-让咱们慢慢道来。其实各位如果稍有关心各自城市的农民工的话就会发现,每年的某个时间段都会发生农民工短缺的情况,这也就是农忙时。古代更是如此,比如《尚书》曾提道:“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说的就是农民在农闲时会兼做生意用于养家糊口。就连咱们熟悉的姜太公吕望也曾“负贩于朝歌”,做的还是“屠牛”“卖食”的勾当,放到今天来说就是一个张飞牛肉之类的小店。这些自由平民多数都不脱离生产,只是把做买卖当作副业经营,因此他们也算不上独立自由的商人。当然也有少数头脑好使的自由平民发现经商比种田更容易赚钱,进而专门从事经商。这一小撮异类份子的出现是第三次社会分工的萌芽,正是有了这些星星之火,才有以后商人燎原之势。
  春秋时期动荡的社会环境给了商人绝好的发展机会,许多身份自由、独立经商的商人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早在西周末年,经商带来的巨额利润就令那些奴隶主贵族羡慕不已,只是碍于面子不能明着面去做,只能在背后投机倒把。进入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贵族们可就不管这些了,有钱才是大爷,经商之事更是层出不穷,甚至连许多公务员也开始了亦仕亦商的生涯。比如孔老夫子的学生子贡,“好废举,与时转货赀”“废著褶财于曹鲁之间”:还有范蠡,“以为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更可恨的是范蠡这厮财富自由也就算了,偏偏人老心不老,仗着自己有钱还包养了天下第一美女西施。这种示范可不得了,一时间天下贵族都争破了头来经商,这些贵族商人也就成了独立自由商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白圭更是此时期自由商人的典型。史载他“乐观时变”,擅长经营,采取“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经营策略,加上“趋时若猛獸鸷鸟之发”的果断,遂成功致富。其“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策略和如今的低价吃进、高价抛出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独立自由商人阶层的出现,推动了春秋时期商业繁盛,也表明了早在商代就已开始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此时已全面展开。
  纵观这一时期的商业活动咱们不难发现,虽然有专业商人出现,但是总的说来和我们今天熟悉的公司并不相同。那时的经营主体还是以人为主,即便是大的商社,也不过是同族人共同为之,血缘关系才是维系他们的核心。自秦朝统一六国之后-中国进入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整个社会也以小农经济为主,商业活动发展得相当缓慢,一直到了明清,才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发展。
  说起明清时期的经济活动,就不得不说徽商。所谓徽商,指的是旧徽州府籍的商人或商人集团的总称,而非所有安徽籍商人。徽商又称“新安商人”,俗称“徽帮”。徽商萌生于东晋,成长于唐宋,盛于明清。徽商是中国十大商帮之一,鼎盛时期徽商曾经占有全国总资产的4/7。生意做得广是徽商的特征,整个中国东抵淮南,西达滇、黔、关、陇,北至幽燕、辽东,南到闽、粤都有徽商的足迹,甚至连日本、暹罗、东南亚各国以及葡萄牙等地也不放过。
  徽州地处皖南崇山峻岭之中,四面群山环绕,层峦叠嶂,河流交叉,风景优美。长期以来它—直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中,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民俗单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俗和民情。尽管这是个山清水秀的地,但是这里可耕之地却非常少,素有“七山半水半分田,两分道路和庄园”之称。即便是现有的耕地,土质也非常差,完全不适于耕种。更可怕的是遇到雨水丰富的季节,山洪暴发,耕地就被淹没,庄稼被洪水横扫一空;而到雨水稀少的季节,耕地就会缺水干涸而龟裂,全年就找不到几天适合庄稼生长的日子。就这样一个地方-到了明清时期人口却迅速增加,大大地超过了有限耕地的承载力,造成了严重的地少人多的矛盾。
  面对这样的家乡,很多人都选择了走出去,他们的运气也很好,徽州有新安江直通杭州,水路交通极为方便。见过了苏杭的滚滚红尘,正常人都不会选择再回到山里去。和今天一样,苏杭这些大城市的人见惯了山珍海昧,就想尝点下里巴人的土货。于是徽州盛产的山货土特产品就成了徽州人走出去赚的第一桶金。或许是从小生长的地方条件恶劣,造就了徽州人习惯打合伙的精神,和中国人传统的藏私完全不同。“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有着共同血缘或者地缘关系的徽商,有着很强的亲缘和地缘认同意识。在人生地不熟的异乡外地,不期然碰见了同族人或者家乡人,徽商往往会兴奋得忘乎所以。这种固有的“乡谊观念”和“宗族意识”,形成了徽商以众帮众、相互提携的传统。正是由于徽商具有这种动物本能般的团队协作精神,当某一个徽商成功进入某个领域后,就会有许多徽商同时进入这个行业,或者是当某个徽商实力不够时,他们能抱团而上,组队刷竞争对手直至彻底将对方打跑,然后凭自身实力变一般经营为垄断经营,谋取高额利润。当时的两淮的盐业、北京的茶业、松江的布业等,差不多都是由徽商垄断的。   古典企业的特征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一个社会的资本或者是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合伙以及公司制度三种基本类型。对比前面说的,咱们会发现这跟公司制度完全扯不上关系,不过“独资”和“合伙”两种基本类型可以视作公司制度的萌芽,正是由于它们的出现、发展、壮大,再到不适应社会需求,才会有现代公司的产生。忆苦才能思甜,谈古进而论今,让咱们先来看看这两种类型的古典企业是怎么一回事吧。
  独资经济组织在如今往往又被称为“业主制企业”,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个人单独出资的经济组织,它是最古老、最单纯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历史的长河中占据了相当长时间的主流地位。独资作为一种最简单、最普遍的资本组织形式,不仅大量存在于中小工商业中,同时也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工商业资本中。无论是在商业还是手工业中,如在贩运商业、矿业中,都存在规模较大的独资经济组织,有些独资经济组织的资本规模甚至可以达到白银万两以上。大凡一些规模较小,或者规模虽大,但是出资人自始至终拥有较大财力的商人资本大多都采取独资的形式。如明清时期苏州城内著名的孙春阳南货铺,它由浙江宁波商人孙春阳在明万历年间创立。其铺面规模宽敞,内设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从明代创立到清中叶两百余年间,始终是“子孙尚食其利-无他姓顶代者”。看出来了吧,典型的家族事业,典型的独资经济。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独资经济都是这么容易辨别的。
  前面说的徽商经常干的一件事就是结伴合帮经营,它们大多发生在贩运商人资本中,即若干个独资商人结伴而行,结伴贩运。正是由于这种“结伴贩运”的特殊形式,使得它们有时也被误称为”合伙”。但实现上这种结伴而行-往往只是发生在某一次具体的贩运过程中,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资本以及经营内容都是独立的商人。故而这种状况可以称之为“结帮经营”或者是“合帮经营”。因为他们虽结伴而行,并形成生意上的同路人关系,但从资产关系上看,还是一种独资经营的行为。《清稗类钞》中所言:“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典型的例子是明代时徽商程锁,“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尽管这里用的词“合从”,但应该是“结伴而商”的意思,彼此间在资本以及经营上应该都是互相独立的。此外,在明清时期的江西商人中也不乏此类“各有本金,只是结伴偕行”,“同‘帮’却不同‘本’”的独资商人。
  按照正常人的理解,独资形式的组织由于其全部资本都由—人所有,因此从理论上说,独资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应该是合二为一的,出资者应该就是经营者。但在中国历史上,即使是独资经济组织,也不乏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事例。这就是出资人在提供了经营资本以后,往往自己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而只是将其委托于信任的人员专门经理。这里既有请专门人才来经营的情况;也有将资本托付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奴”经营的情况。这种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在商业、手工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咱们要明白的是这种委托经营和借贷经营尽管都是资本不属于经营者的情况,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的经营者是委托代理经营,资本的所有者是出资人;后者的经营者本已是资本的拥有者,其与资本出借者的关系并非资本的委托经营,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记得在某部伦理小说里,故事主角之一的天蓬元帅一旦碰上什么事情就要求分行李。都说小说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这话说得实在没错,分行李这个动作影射了横跨中国各朝各代历史的分家析产制度。一些较大规模的独资企业在经历了创业年代之后,由于第一代创业家长的过世,当时又没有《甄嬛传》这样划时代的夺嫡教程可做参考,本来可以由一个人继承而成为富二代的,最后往往会变为由兄弟数人继承,于是企业也由老头子独资转而变成了数个具有亲缘关系的合伙者共同拥有,原来的独资企业也就转化成了合伙企业。
  合伙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贡献的资本或其他隐性资本的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以协议形式组织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的最基本特点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确立合伙的资本构成、收益分配、盈亏责任,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协议式的契约关系。在现存有关合伙的早期史料记载中,合伙往往又多被称为“合本”,在唐宋时代已经盛行。唐代张建《算经》有“合本治生”的记载,宋代时,合伙往往被称之为“连财合本”。无论它们叫什么,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至于史料中的其他相关称谓,如“合资”等等,严格地说也都只是合伙的一种别称而已。
  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把这类古典企业里的合伙和合股进行区分。这种说法,笼统地看似乎也无不可,不过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不同,所以按資本实现形式的不同,我们通常又将合伙分成“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两种,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就是合伙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一般合伙既有资本与资本的合伙,也有资本与劳动的合伙。资本与资本的合伙也就是合伙人各出一定资本的合伙-这很好理解。而资本与劳动的合伙很多人可能就不太清楚了,其实在中国社会较为普遍,表现形式也很多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史料中常出现的“东伙合作”。
  “东伙合作”最主要的特点是“东家出资、伙计经营”。它们之所以属于“合伙”的范畴,是因为这是一种东家出资,伙计出劳动力的资本与劳动的合伙。“东伙合作”的经营形式至少在宋代时已经流行。《夷坚三志》有记载:“枣阳申师孟,以善商贩著干声于江湖间。富室裴氏访求得之,相与欢甚,付以本钱十万缗,听其所为。居三年,获息一倍,往输之主家,又益三十万缗。凡数岁,老裴死,归临安吊哭,仍还其资。裴子以十分之三与之。”这段话虽是古文,但相信但凡学过几年语文的同学应该都读得懂。用咱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这分明就是有钱的大老板请来一个职业经理人为他打理公司嘛,一个出钱,一个出力,共同经营。
  明代前期,这种以合伙形式共同经商者,互相之间也称之为“伙计”,或“火计”。《菽园杂记》称:“客商同财共聚者,名火计。古木兰辞云:出门看火伴,火伴皆惊忙。唐兵制以十人为火,五十人为队。火字之来久矣。今街市巡警、铺夫,率以十人火甲,谓之火夫。盖火伴之火,非水火之火也。俗以火计为夥计者,妄矣”。这里所称的伙计互相之间是一种合伙人的关系。现存史料中如“与一个伙计合本生理”,“搭伙作伴”等等都是以伙计名义合伙经营的事例。比如《广志绎》中的内容:“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合夥而商者名日夥计,—人出本,众夥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夥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在这里,出本者虽是“东家”,但出力经营的“夥计”也同样具有合伙者的身份。“合夥而商者”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存在于财东、伙计之间的合伙关系。在其他一些史料中,也有将东家的“出本”叫作伙计的“领本”,故而这种“东伙合作”的经营也可以称为“领本经营”。   和今天大公司在招聘职业经理人一样,在实行“东伙合作”的合伙制下,出钱的老板选择作为经营伙伴的伙计大致上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领本经营的伙计必须具有足够的经营能力。这应该很好理解,出钱的东家不是钱多了撑了来烧钱玩,他们的目的还是赚取更多的钱财,要是你没本事帮助他完成这个目标,谁还会搭理你呢?二是伙计要有足够的信用,这其实更好理解了。东家把自己的身家都放你手上了,要是你携款潜逃怎么办?退一步讲,就算不全部卷走-可是做事手脚不干净-弄虚作假,欺瞒东家,这也不行啊。
  生意场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地方,在这里没有所谓的礼让,只有赤裸裸的利益。可是生意上要想做到立于不败之地,唯一可行的就是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基于这个判断,多人合伙便成了一个较为方便地解决方法。可是当合伙人达到一定数量后,怎么分配利益就成了彼此矛盾所在,这时通常都会订立类似“合约”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可以是书面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口头约定等,不过口头约定弊病多多,所以通常情况下还是采用书面形式)。在明代中叶以后,在当时流行的一些民间实用书籍中已刊有“同本合约”“合伙约”之类的标准合约文书格式,比如《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就记载有当时通行的这类合约的标准样式:
  立合约人“某某”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
  在现存的明清时期徽商的文书契约中,我们还能看到不少类似的合伙文约。从中前面讲的不难看出,在中国这种以家为先的环境中,即便是实行合伙经营者,合伙人之间平时都有一定的交往和联系,否则就很难会在互相出资经营这样的大事情上有共同语言。从合伙经营的形成来看,凡能成为合伙者,最理想的条件不外乎是合伙人在平时就有比较密切的交往和人际联系;或者合伙人本来就具有一定的亲缘联系或乡缘联系,这样,合伙各方在缔结合伙协议时才有可能如同结义兄弟,在日后的经营中“同心揭胆,营谋生意”。由于合伙协议的存在,合伙方相互间就形成了契约上的信任和约束。如明后期山西商人在西北边地与当时土著商人的合伙就是如此。“有山西运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者本,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
  合伙经营作为一种经营形式,既可以发生创业之初,也可以在独资经济的形式上进行调整得来。这种调整的发生,一般来说大多是原有的独资经营难以为继或是想扩大经营-而不得不吸收新的合伙人以补充资本。
  相信看过前面借贷独资的案例后,许多人都在想中国人真是会借钱,没错,即便是在合伙制下面,中国人也在不断借钱,我们将之叫作“多重合伙”。所谓多重合伙指的是一个参与合伙协议的合伙者,他所加入合伙的资本并不完全是他个人的资本,而是他以个人名义借贷而得的资本,或是由他发起并由数个人凑集的资本。发起人将这些实际上由若干人凑集的资本以个人的名义作为合伙资本入伙-并在资本的凑集者之间,再另行订立合伙契约。
  记得以前初学打麻将,大人为了鼓励就掏出几十块钱说拿去打,输了算我的,赢了一人一半,有了此等经济支援,自然打得就风生水起。在合伙经营的企业形式中还有一种类似这样打麻将的合伙——“附本”或“附股”经营。所谓“附本”是指投资者将一定数量的合伙资本(资本额通常只占全部合伙资本的一小部分)交与合伙发起人或是主要投资人,附于主要出资人的资本中经营,故称“附本”或“附股”。投入附本的出资人通常不参与、过问经营者任何的经营方针和具体的经营业务,只是按期分享经营利润。
  虽然这种“附本”形式有些像经营者的对外借款,但实际上它们与资本的借贷还是有着本质区别。出资者的投入不是以借贷的形式,而是以资本入伙的形式存在,所分享的也不是固定的借贷利息,而是对资本经营红利的分润。因此只要在项目盈利的情况下-它们有着较借贷利息更高的投资回报。
  最后,必须要说明的是,在古代中国的资本组织中,以资本的规模而言,合伙资本不一定就具有比独资资本更大的规模,因為采用合伙的原因并非单纯追求企业的经营规模,而是出资人凭个人的财力达不到想从事经营行业的最低资本规模,从而只能以合伙的形式组织经营资本,因为在前近代中国社会的资本及企业组织中,常见的情况往往是独资资本组织的规模有时多大于合伙资本组织的规模。通常情况下,一般合伙仅仅适用于合伙数量不多情况,如两三人间的合伙经营。如果合伙者数量增多,一般合伙在对入伙资本的划分以及收益权的分配上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合伙者就会将合伙资本以及合伙后的收益权分配,以均分成一定等分“股”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传统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就演进成了股份形式的”股份合伙”。
  股份合伙是一种将合伙资本等分为股份,而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合伙经济。股份合伙与一般合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同样都是由一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在财产组织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资人之间的互相制约;不同之处在于,一般合伙的出资人在出资时,其全部资本并不等分成多少个等分,各自的出资也并不一定按照比例,而仅仅只是视出资者各自的资金情况而定,并无一定的出资比例可言。而股份合伙则从合伙之日起,就明确地将全部合伙资本,甚至是日后的分配权益,都等分若干的“股”“份”。每个合伙人各按总资本的一定份额出资,并按一定的份额获取分配权益。
  一般来说,合伙人越多,按“股”或“份”分摊资本以及分派经营收益的要求就会越强烈。因此与一般合伙相比,股份合伙的合伙人数总会更多一些。简而言之,股份合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一般合伙的基本区别大致上表现在:首先,合伙资本都均分成一定等分的“股份”,资本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其次,合伙者的人数一般要多于一般合伙;再次,在股份合伙中,股份的指向除了资本意义上的“资本股份”外,还有收益分配意义上的“收益股份”,股份合伙除了按照货币现金的资本人股外,还包括有土地入股、经营者人股等;最后,股份合伙中由于产权或者是收益权实现了股份化,故而股权比较容易实行转移、买卖、顶让,这是一般合伙所达不到的。此外,股份的拆分、细化对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兴起后的股份形式也产生了直接影响。   股份合伙的最大特点在于合伙资本与收益的股份化,而股份化中最明显的特色在于资本意义上的“股份”与收益分配意义上的“股份”的双重区分。为了便于理解,咱们在文中暂且把这两种不同含义的股份分别称之为“资本股份”和“收益股份”。
  所谓资本意义上的股份,即“资本股份”,指的主要是对资本化的货币和实物,即对合伙人所出合伙资本(主要是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的等分,如1000两合伙资本等分为10股,每股100两等等,它们也是股份合伙中的“股份”的原始意义,在史料中通常被称之为“银股”,意即由货币资本构成的股份。从理论上讲,资本股份的所有者不仅拥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的无限责任。
  收益分配意义上的股份,即“收益股份”,指的是对股份合伙中收益分配权益的等分,如合伙生意若有盈余,照10月殳或20月殳分派等。一般来说,收益分配意义上的“股份”的确定,最主要是取决于资本意义上的”股份”,因此很多场合下,它们两者往往是重合的,即有多少资本股份,也就有多少收益股份。但是,在实现的合伙中,当合伙人对合伙的投入是以货币或实物以外其他较难进行资本量化的要素时-这些要素往往就不是反映为资本股份,而是直接体现为收益股份,这样就会出现收益股份份额与资本股份份额的不重合,收益股份势必多于资本股份。
  在这里,咱们就不能不提—下近代中国历史比徽商还牛的晋商,作为商人,他们的丰功伟绩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只说说晋商的一个独特的创造——顶身股制度。所谓顶身股就是在企业的股份构成中,除出资人的银股外,还有掌柜阶层和资深职员持有的人身股。意思就是即便你不出—文钱,但是只要凭自己的劳动也能获得股份,因此很多地方也称其为劳力股。银股是事实上的资本股份,身股则纯粹是收益股份。晋商的身股以一俸相当于银股的一股,一般大掌柜顶一俸二掌柜以下到資深职员则根据工龄及表现分别顶九厘以下的不同等次。晋商之所以创造出这种制度,其实是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我们今天的年终奖金差不多的性质,此外它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内盗行为,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因为伙计—旦顶上了股份,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就和他们个人的利益挂钩-他们自然也不会三心二意,惟有一心一意做好工作,才有好处。
  在现存有关山西商人资本的史料上,资本股份(银股)与收益股份(身股)在股本合约中大多有明确的界定。如明清志成信商号的股本合约载明,“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贩卖苏广彩绸杂货为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两千作为一俸,统共计银股17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口口日后蒙天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在这里,“银股”就是以银钱为资本的出资者真正意义上的所持有股本,银股的持有者由此多称之为财东;“身股”则是本身并无实际出资,只是以在商号中任职的高低和服务年限的长短作为人力资本投入而占有的一定比例的账期分红份额。身股以“分”“厘”为基本单位。一分即为一股、或称一俸,是身股拥有者能拥有的最高份额,“厘”为1/10分。企业员工初有身股时,一般多从一二厘开始,一个字号内-银股和身股各占有多大比重,并无一定规定。
  (Tips 怎样才能拿到顶身股
  骑白马的唐僧通过他的经历告诉我们,即便是公务员,即便是皇上的把兄弟,即便精通外文,即便长得帅,即便有宝马代步,要拿到真经也得付出九九八十一次苦难。一个伙计,要想从晋商手里拿到这笔奖金,得通过那些考验呢?一个小伙计入号,先得当三年学徒,做一些侍候掌柜之类的粗活,闲暇学习打算盘、练毛笔字,组织只管饭,不给工钱。出师后,按月发给薪资,但还顶不上生意。起码得等三个账期以后(大约需要十年),工作勤勤恳垦,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经掌柜向东家推荐,各股东认可下,才可以开始顶股,从一、二厘顶起,慢慢逐步增加。每次增加的股份,记入“万金账”,予以确认。能顶到七、八厘,就可能被提拔为三掌柜、二掌柜,这才算有了出息。这还不算,要是如果顶上股份后却发生了重大过失,还会酌情扣除股份,直至开除出号!不过,只要你辛辛苦苦一辈子,即便去世后,你的家属还可以继续领取三个账期的红利(这叫作故身股),这一规定堪比现在的退休工资。正是有了这些充满了人情味的规定,晋商字号的员工都十分珍惜顶身股的机会,都会尽心竭力地工作,报答企业的知遇之恩。)
  就如今的眼光来看,晋商的身股制像极了股票期权,只是这种形式更像是商号自己的规定,而非国家承认的规则。而且顶身股并非毫无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引出的问题便越来越多。常见的一是产权不清-一是责任不明。前者很好理解,当员工持股比出资人还多时,纠纷往往不可避免,最后通常是散伙了事。前者虽然惨,可好歹来了个痛快,后者就阴险了。由于持有身股的员工事实上并没有出资,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便会不自觉地降低了对资本安全的考虑,造成激进性经营。当出现问题时只有溜之大吉,他们知道反正债有东家扛着,自己只是个打工的。
  晋商的顶身股制度是晋商长期经营实践中的一种创造,它曾经是很有效益的制度设计。但后来问题产生了,本应该从实践中再创新,探求解决的办法。可是,这时的东家已不再是创业者,而成了甩手掌柜;反观员工,由于牵涉到自己的利益,更不会主动考虑改革。所以,任何好制度都是在时间的锤炼中一步步修改出来的。
  虽然,从现代经济学的意义上看,收益股份的存在,本质上是合伙要素资本化的一种表现,收益股份的多寡完全取决于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和稀缺程度。不过就当时合伙习惯而言,收益股份并不完全代表真正资本意义上的股份,某些收益股份的持有者也并不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与资本股份的划分和确定只需简单地以出资额为据不同,收益股份划分的依据不仅只是对合伙企业的真实出资及其比例,而是基于对企业经营收益发生影响力的,除货币或实物资本以外的全部生产要素,如经营、技术这类无形资产。但是在当时的股份合伙中,这种以货币或实物资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投入,通常情况下并不作为合伙企业的资本股份量化,也无法以资本股份的形式体现。   作为一种合伙的投入,这些要素必要也要求得到如同资本股份一样的回报,于是它们就只能收益股份的实现形式,体现为一定比例的企业收益权益。事实上,在当时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对于要素的投入者来说,他们真正关注的往往也不是在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中各自占有多大的份额,而是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占有多大的份额。因此本来是各种生产要素的合伙,但在合伙的实现形式上,即在合伙的契约中,合伙股份指向的往往不只是“资本”而是“收益”,并最终以“收益股份”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收益股份较之于资本股份更能反映股份合伙企业的全部要素投入,因此在实际的合伙经营中,收益股份的划分往往比资本股份的划分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社会已经广泛存在一般合伙、股份合伙等合伙经济组织,但是与西方国家合伙制或者是匿名合伙制最终演化出近代公司制度不同,近代中国社会的合伙制并没有发展成为现代中国公司制度的直接源头。这是因为在西方中世纪后期合伙制的演进中-始终有国家的立法相伴随。英国在詹姆土一世统治时期(17世纪上半叶)首次确定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简单来说就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它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的观点;法国于1673年颁了《商事条例》,其中就有关于公司的专门规定。而在近代中国社会,国家立法系统中不仅没有独立的民商法,而且也始终缺乏对于社会经济组织的规范和限定。不过十分有意思的是,尽管近代中国社会的合伙制并没有最终演化出中国的公司制度,尽管近代中国的公司制度是来自于西方世界的传人,但现存史料表明,至迟在17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已经有了“公司”的称谓和被称之为“公司”的组织。那公司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且听下回分解。
  公司制度的产生
  无论前面说的独资、合伙还是它们的各类变种,咱们都将这类经济组织称为古典企业,它们的特点是通过分工与专业化生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经济上的规模和范围效应。古典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是资本所有权高度集中,像独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只一个-合伙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也只有少数几个,而且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二为一-所有者通常也是经营管理者,这一特征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就是古典企业是一个存在内部分工协作的统一的经济实体,它将本应通过市场相联结的交易溶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生产活动在资本家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其次就是古典企业的组织机构比较简单,管理层级少,管理幅度窄,资本家往往直接管理和监督工作,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和竞争;再次就是古典企业由于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企业的目标就是出资者的目标;最后就是古典企业由于所处市场结构的关系,单个企业都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市场价格,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全以市场竞争和价格为导向,只能根据价格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和产量。
  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无论是出于提高生产效率还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都要求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范围,达到更优的资源配置状态。然而古典企业由于自有资本所限,资本积累和生产扩张速度较慢,以及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加大,业主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制度-都制約了古典企业不能充分有效地吸引利用社会资本,扩大生产和交易规模。尽管合伙企业制的产生是对独资企业的一种变革,但这种变革仍难以适应专业化、工业化、市场化的企业生产的客观需要,如合伙人之间的谈判、协商等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往往很大,合伙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连带责任使很多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合伙企业的出资或产权也难以流动和退出。种种原因决定了古典企业无法解决它们与现代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现代经济迫切需要企业制度的创新。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逐渐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
  咱们都知道,现代的公司是专业化、工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然而古罗马时代的“包税商”“船夫行会”等经济组织就开始具有了公司的某些特征。不过-这些经济组织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而走向了终结。公司制度的萌芽在中世纪开始产生,并随着贸易和城市的重繁荣而缓慢生长。一般以为,公司制的源头有两个:一是位于地中海沿岸的家族经营团体;二是海上贸易组织。
  合伙制度不止咱们古代才有,它其实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了较大发展。欧洲商业最繁荣的地区是地中海沿岸的城邦国家,意大利的米兰、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亚等商业城市出现了从独资、合伙经营中演变出来的家族经营团体,这些家族团体具有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继承等合伙制特征,比个人业主制的独资企业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后来的无限公司以及家族经营式公司的前身。
  在当时地中海十分发达的海上贸易中,不仅需要扩大投资规模,而且需要减少或分散投资风险。于是易于集资又分散风险的贸易组织形式就出现了,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共同筹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产者出资,将资产交船舶所有人(船东)或其他商人在海外贩售货物,盈利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有产者负有限责任-船东负无限责任的“康孟达”(Commenda)组织,“康孟达”式的共同经营后来在陆上贸易中实行。这两种贸易形式导致了后来公司的形成,特别是“康孟达”的盛行,使得家族经营团体的亲情因素日益淡化,商人之间资本的结合占有重要位置,“康孟达”后来还演变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
  这时期的意大利还出现了大量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具有社团法人的性质。同业公会—方面可以制订商业交易规则,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纠纷,处罚一些行为不轨的商人,以及保护入会商人的利益。有时它也兼有某些共同经营的职能。例如,世界上第一家银行就是在13世纪产生于热那亚,银行可以借钱给政府,作为贷款担保的一种形式,政府允许银行家监督政府的税收。以后成立了银行家行会,被特许在征服的殖民地经营商业,盈利按各银行家贷款的数额进行分配,亏损也以贷款数额为责任界限,这样初步形成了银行家的有限责任,这对后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具有很大的影响。
  除了意大利之外,欧洲其他地方也存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实体,它们一般是经王室颁发特许状或政府特别许可成立的组织-例如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之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团体,后来又产生了一些贸易性的团体,尤其是海外开发和政府赞助的经营团体。如英国曾有一种经皇家颁发特许状设立的团体,成为独立的经团体,这被称为合伙团体,商人可以自由入股参加,按入股份额分配利润,并由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有了法律承认的地位,这类合伙团体比“康孟达”更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所以它们以后多数都发展成为特许设立的公司。   到了地理大发现时代,西方蛮夷之国开始频繁进行海外殖民贸易,积累资本,一批王家特许的贸易公司开始出现。由于当时的英国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都不承认贸易自由,商人集团如果要进行海外航行和贸易,就必须说服国王或议会,把当局保护海外贸易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即特许公司执行。这些类似合伙的公司分两类:一是合组公司,没有共同资本,分别出资加入组织-分别管理其出资并承担其风险,只是共同遵守公司的规约,如英国的汉堡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非洲公司。二是合股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由董事会经营,各股东按其股份分摊利润或损失,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
  英國国王在1553年~1680年间颁发特许状,建立749个特许贸易公司,专营某一地区的商业,如1553年成立的(俄罗斯)莫斯科公司,1568年成立的东陆公司,15 81年成立的东方公司,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詹姆士一世1606年特许成立的普利茅斯弗尼亚公司和伦敦弗吉尼亚公司,获得了开发北美殖民地的冒险事业的特权,伦敦公司次年即运送第一批移民共120人,建立了北美13块殖民地中最早的詹姆士城。法国在1599年~1789年成立了70多家类似的公司。尽管最早出现的公司是类似合伙的无限公司(合组公司),之后是两合公司,可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影响的首先是特许股份公司的产生。
  在这些特许公司中,1599年从近东公司中分离出来,并于1600年经伊丽莎白一世特许设立的“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产生的一个标志01602年,荷兰也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团体地位。此外,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也是股份性质的银行,它拥有120万英镑的股本。一般认为,英国、荷兰这两大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揭开了现代公司发展历史的帷幕。
  臭名昭著的东印度公司
  虽说落后就要挨打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可是每当想起咱们白花花的银子被这帮贪婪腐朽的资本主义侵略者给抢去了,心里还真不是滋味。每当想起这段历史,咱们都对历史书上写的敲开国门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恨得牙痒痒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是1599年从近东公司中分离出来-并于1600年经伊丽莎白一世特许设立的“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简称东印度公司。该公司享有对印度、远东等广大地区的贸易特权-一度还拥有军队。
  东印度公司长期是一个松散性的临时组织,到期还要申请延期,公司最初只是船舶共有,而贸易资本私有,1612年私人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1601年,该公司的第一个协定只是一次航行有效,当时按合股原则筹集总资本为68372镑,总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有198名负有责任的股东,航行结束后按股本比例分配利润,并将出资退还投资者。以后-东印度公司又11次筹资并随后分红退股。
  东印度公司最初在马来群岛一带进行贸易,1609年进入印度。1689年,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印度增加税收、扩大贸易、保持武力,建立一个不是国家的国家,从此东印度公司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公司,而是一个拥有军队的政权机构。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不仅垄断了在印度的鸦片、食盐和烟草贸易,同时还进行殖民战争和掠夺-最终把印度变为英国的殖民地。看看这组数据吧,东印度公司1757年从孟加拉国国库掠夺的金银珠宝至少分别达当时的3700万英镑。1773年,英国政府为克服东印度公司财政上的困难,向国会建议通过给予该公司在北美茶叶贸易独占权的法案-这激起了1773年12月16日的波士顿茶叶事件,北美12块殖民地于1774年在费城召开了第一次大陆会议。此外,东印度公司—直没有获得永久特许状,它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分别在1813年、1833年被废除,英国议会也于1858年决议撤销了东印度公司,规定除股本外,公司全部财产归英国国家所有(还是国家更狠),英国内阁设立印度事务大臣。
  比较而言,荷兰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更具有现代股份公司的一些特点,比如如它是通过募集股金成立公司,资本总额为650万盾,43.1%的股份向全国募集;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由股东大会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另选17人组成经理会,作为执行机构;公司所得按股分红。荷兰东印度公司也是一个具有组建军队发行货币、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实行殖民统治等权力的公司。后来,其他国家,如丹麦在1616年、法国在1662年、瑞典在1731年也成立了同名的东印度公司。
  不难看出,这种由王室特许下的股份公司并不是自由竞争的风险企业,事实上推动公司制度全面发展和迅速普及的,还是16世纪民间开始出现的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彼时的“stock”是指“stock-in-trade”f存货、进货、一项大宗贸易),而不是“stocks andshares”(股本与股份),因此这类组织更准地称谓应该是“贸易共有公司”。
  我们都知道,商人都有天生灵敏的嗅觉,它们会在第一时间嗅到哪里有利可图。特许股份公司在融集资金、聚敛财富方面的示范作用,使得广大商人像打了鸡血一样激动,他们私下模仿特许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来吸引投资者,这些组建起来的公司被称为合股公司。合股公司不同于特许公司之处在于它没有得到国王或议会的特许批准,不同于合伙企业之处在于它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授权的经理进行经营。由于脱离政府管制的合股公司的盲目发展和股票投机的盛行,合股公司引发了众多资金泡沫。比如在1720年的“南海公司泡沫”中,1711年成立的公司股价,1719才刚过100英镑,1720年4月已超过300英镑,7月升到1050英镑,其他公司的股价也迅速增长。这期间,金融投机成了全民话题,就连身处象牙塔中的大科学家牛顿牛爵爷也参与进来。不过牛爵爷显然不知道怎么学以致用,他在1720年4月卖出股票赚了7000多英镑,脑袋一热就在5月大量买进,但随即被套牢而亏损20000多英镑……   就在“南海泡沫”高涨之际,英国议会发现了南海公司的金融骗局,1720年6月匆匆颁布了《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即《泡沫法》(Bubble Act),该法禁止没有特许状的公司成立和发行股票,但没有为合股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泡沫法》使英国随后百年中没有再发行股票,使许多合股公司非法和破产,不过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合股公司的变相发展。如一些商人将当时合法的合伙和信托这两种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通过指定合伙人中的某些人作为其他合伙人的财产(股本)的托管人,授予这些托管人与其他个人或团体订立合同的权力,将经营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合股公司得以继续发展。
  合股公司虽然在资本集中和转让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它本身被英国法规视为合伙企业而不是法人,这就使合股公司不能以法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和起诉应诉,而且合伙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又被称为“非法人的(合股)公司”。公司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产生,在很长时间内居然没有获得全面迅猛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盛行的还是个人本位、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原则,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责任和经营制度显然有悖于个人本位原则。在18世纪,英国、法国等国家又多次经历了股票投机、公司破产的风潮,这就更加导致了政府对公司制度的不信任。体现着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特点的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就没有规定法人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两种形式,但还没有明确公司的法人地位。
  进入19世纪,法人制度才得以确立,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全面发展时期。首先在1825年,英国议会废除《泡沫法》,放松对民间创办合股公司的限制。接着在1834年通过《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letterspatent)而非特许状成立法人公司,实际上承认了合股公司的法人地位01844年颁布的《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y Act),为建立公司提供了简单的程序。1855年-英国在吸收法国法律的经验后-制定了《有限责任法》,承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01856年,修正《合股公司法》,规定组建公司须有20名以上成员-并许可7名以上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从而确认了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01857年-通过《合股银行公司法》,次年确认银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01862年又规定保险公司的有限责任制。经过200多年的演变,股份公司终于成为享有自然人一样的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主体,进入迅速发展的时代。
  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有限公司实际上到了1892年才在德国出现。与此前的其他类型公司不同,有限公司并非直接产生于社会经济实践。而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立法部门联合设计并于1892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法》推出了这一公司形态。之后,各国纷纷效法,目前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
  这样,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公司虽然是出现较晚的公司类型,但它凭借在筹集资本和人力、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分担风险和责任、分配收益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现代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如果说牛顿为工业革命创造了一把科学的钥匙,瓦特拿着这把钥匙开巨了工业革命的大门,斯密为推进工业革命缔造了经济法则,那么公司制作则为工业化、社会化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最优的组织形式。美国法学家巴特勒在1921年曾感慨: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即使蒸汽机和电都无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就连人类伟大的灵魂导师马克思也曾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尽管特许公司垄断了英国和北美之间的贸易,英国还是在1741年将《泡沫法》扩展到美洲殖民地,但和英国同行一样,美洲早期的投资者也能不通过设立公司就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独立革命后,各州立法机构将英国式的特许状和公司形式移植到私人投资领域,授权私人出资设立的特许专营公司经营运河、港口、银行等公共项目0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规定了标准而简单的公司注册程序,其他各州也相继采纳了康涅狄格州公司法。就这样,现代公司制度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看看如今世界500强公司里美国占了近200个,就知道公司在这里发展得有多好。
  公司制度在这个时期内逐渐产生以下几个新特点:首先是法人股东的出现,使得母子公司形式得到了发展,一些大公司借此形成了跨地区跨国家地公司体系;其次是市场上出现了以投资证券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投資公司可以集合中小投资者的力量进而影响资本市场;最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成为公司的主要形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一些资本密集型、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的行业中形成了国内甚至国际垄断的局面,但非公司形式的自然人小企业以其制度和经营上的优势-仍然得到了一定发展-并成为数量众多的企业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企业和大公司处于并存发展状态。据1984年《美国联邦统计摘要》,美国有近1300万个独资企业、100万合伙企业和300万公司企业,但公司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98%。
  我国公司的产生过程
  我国虽然很早就有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但过去经济活动—直采取自然人的企业形式,没有产生公司形式的企业,即便是在国门大开时也是如此。英国东印度公司早在1635年(明朝崇祯八年)就进入中国厦门进行了首次贸易活动,一直到1835年东印度公司结束对华贸易垄断权的将近200年中,它都只能与咱们船商之间进行贸易,200年间清政府和英政府只有两次不欢之见。1720年(清康熙五十九年),设立了专司外贸的”公行”(亦称“洋行”或“十三行”),但次年被撤销。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恢复“公行”,—直到1842年中英订立《南京条约》,“公行”的外贸特权才被了取消。忪行”在设立和贸易特权上与英国同时的特许公司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在筹集资本、责任分担、利润分配等方面与公司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一般认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活动始于19世纪上半叶。英语“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传人中国之初,曾音译为“公班衙”等词019世纪中期,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多次侵入中国,划定租界,开办洋行,近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开始出现。最初进入中国的外资公司,其译名多为“洋行”,如怡和洋行、丰泰洋行、公平洋行等。这些洋行在发行股票时,洋行中的中国买办就开始投资入股,如1859年美商琼记洋行订造“火箭号”轮船的10万银圆投资就有中国商人的1万元,仅19世纪60年代就有18位中国商出任洋行的董事以上职务。
  当大清帝国的天朝上邦幻想破灭,维新人士也远效欧美,近学日本,“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时,据说只有在洋枪洋炮和公司引进中国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争议。当时,国人通过招商、集资等方式兴办的轮船、铁路、矿山等“局”就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如李鸿章1865年创办江南制造总局、左宗棠1866年创办福州船政局,李鸿章等1872年创办且最早公开发行股票的轮船招商局等。随后,集股筹资、兴办公司的办法逐渐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股票市场也应运而生。到1883年4月,上市交易的股票已经达到129种,但1883年年底也爆发了金融风潮。西方国家的公司主要是商人自治的产物,而公司一移植进入中国就受到了政府的全面插手。清末出现的公司多是“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人出钱,政府派总办、督办、帮办-由此许多公司与清政府同生共死,比如著名的轮船招商局发展史就是中国经济与企业百年发展的缩影。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04年1月(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清政府首先颁布《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公司类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公司立法。自1904年至1908年,在商部注册的公司有265家。
  而后清政府在无力继续掌舵中国的未来后黯然下台,1914年“中华民国”商部在清末议而未决的商律草案基础上,依照德国法系略做修改,制定并颁行了《公司条例》《商人通则》等法律,其中《公司条例》共251条,确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共四种公司形式。二三十年代,由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29 -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我国民族工业和企业获得了喘息之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公司法》,并于1931年7月1日起施行。到1949年-我国共有130多万私营企业,其中注册登记为公司的有11298家。在这些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有8108家,无限公司有1250家,有限责任公司有1195家,两合公司有158家,股份两合公司有36家。
  轮船招商局
  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洋务派以“自强”为口号,举办军事工业,如江南制造总局、福州船政局。1867年,容闳曾向江苏巡抚丁日昌提出《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1868年,容闳、许道身曾请求政府劝谕华商集资置买轮船,春夏承运漕粮,秋科揽载客货。不过,官办军事工业很快面临经费来源枯竭、原料燃料供应不上、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管理不善等一系列困难,以致内阁学士宋晋于1872年1月23日上奏,要求停止造船。这使洋务派意识到,必须“由富而强”“寓强于富”,举办商办民用工业。于是洋务派开始筹办交通运输、采矿、冶炼、纺织等民用工业。1872年(同治十一年)李鸿章呈上《试办轮船招商局折》,提出官督商办轮船公司。并委派沙船富商、浙江海运委员、候补知府朱其昂、朱其诏兄弟筹办,1873年1月17日在上海洋泾浜永安街正式设立“轮船招商公局”,这是洋务运动中由军工企业转向兼办民用企业、由官办转向官督商办的第一个企业,结束了外国资本主宰中国轮船运输的历史。
  成立之初,公司性质定为官商合办,其实就是商人出资金、官家管理,核定股本白银100万两,实收599032两(每股100两,其中官股10万两,朱其昂兄弟各10万两,李鸿章5万两),轮船4艘,从事江浙漕粮运输及各种客货运输业务,后来公司性质改为官督商办。公司开办半年,亏损严重,朱其昂被迫辞职。而后便是一系列咱们在TVB里常看到的经营之争,简单说来就是官派督办和股东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实从公司的性质咱们就能看出矛盾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官派督办的职责在于完成满清政府漕运的工作,而股东则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秉持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原则,轮船招商局经历了多次重组,产生矛盾,再重组的过程。直到辛亥革命后,招商局从官督商办转变为完全商办,公司名称改为“商办招商局轮船公司”,后又称“商办招商轮船有限公司”。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交通会议上确定招商局收回国有的原则,1932年交通部正式接收商办招商局,更名为国营招商局,并将发行股票收回。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招商局大批轮船沉船御敌01948年10月1日,公司在上海正式改组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航运处接管了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1951年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改称中国人民轮船总公司。1985年,又改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这名字是不是很眼熟呢?没错,它就是开发了中国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工业区一蛇口工业区,并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商业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中国第一家企业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那个招商局。
  现代公司的概念
  从前面咱们可以看到,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介入,那么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司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company-corporation)概念并无法定的明确统一的定义,而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词语。像英国的“company”概念包含着“corporation”概念,凡是数人出于共同目的组合而成,由法律赋予其存在的团体都可称为公司(company),而不管這种团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为何目的而组织和成立。中世纪英国的行会最先使用“company”(公司)作为其组织的名称。后来,“company”也指自治的市政当局、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政企不分的特许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现代公司。根据《布菜克法律词典》(1979)、《牛津法律大词典》(1989),公司(company)被解释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结成的社团或联合体,通常指营利性的社团-包括合伙、公司等组织。   英国的“corporation”概念也指公司。古罗马时期的自治城市、商业团体等称为“corporazione”,“corporation”即来源于此。《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的公司(corporations)词条认为尽管公司概念包罗了从中世纪英国的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构以及后起的特许公司等法入团体,但应当明确区分作为宽泛的法入团体的公司和作为现代企业的公司。“corporation”可分为单独(独体)法人(corporate sole)和团体法人(coporateaggregate)两大类。单独法人是为了取得某种法律行为能力或特许,根据法律创设,由—人或分的继承人组成的法律实体,其成员具有继承的特性,因而该法人是超越其成员的自然人的生命而持续存在的法人,如皇室、主教、公共信托人等。团体法人是由多个成员组成、具有联合性的法人,如市政当局、商事公司等。
  美国的企业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corporation)企业和非公司企业。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The Law of Corporation)-各州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各类公司依据州法的不同规定而呈现多彩多姿的状态。美国法学界对于公司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早期的观点认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特权、特许权或者授权,一种州政府允许所有者或投资者以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州政府以备案公司章程的方式给予这种许可。这种观点主要流行于19世纪20年代之前,当时的工商业主要是在地区范围内以个性的方式进行,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兴建一些大型公共事业,由政府逐一特批,通常享受一些垄断特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经营许可证可以被视为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者股东与州政府之间的合同。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是一个由法律拟制的人,公司是股东的合体,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由法庭拟制的人,它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投资者的拟制的人,是一个人造的实体。这个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即公司的名义申请营业执照,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能够作为法人取得、持有和转让财产,能够签订合同,承担责任-交纳税款,起诉和应诉,并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还有一种由经济学家提出的观点,认为公司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网的法律拟制,公司把出资人、劳动者、债权人等不同的人投入的资源融为一体,以便追求最大利益。
  综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及学者的论述,美国公司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公司应依法定程序设立;股东负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公司是股东自愿结合的联合体;公司具有生命的连续性、管理的集中性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不过,美国公司的概念并不强调公司营利性,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将公司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为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科学、文化、农业等事业而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因此,美国商事公司的概念与我国公司的概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公司或公司的概念基本相当。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界定相对简单,公司(德语handelsgesllschaft,法语societecommercial)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会法人。这一定义包括公司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社会法人。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各国的民法、商法或单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筹办、设立并经公司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而正式成立。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和私法理论为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主要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政府机构;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公共活动,如各类企业。私法人又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其中财团法人以财产的捐助为成立的基础-是财产的组合(资合);社会法人以社员的结合为成立的基础,是人的组合(人合)。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而组成,并由股东经营管理的法人,在法人分类中界为私法人中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的目的,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前者以公益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与经营公司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追求盈利或利润,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我国的公司概念
  汉语“公司”中的“公”有公共、共同的意思,“司”有主持、管理的意思。古汉语中似乎没有“公”“司”连用的词语,“公司”一词最早见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报告在厦门扣押了郑成功属下的两艘货船,内载“公司货物”若干。19世纪上半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一词开始在中国使用,如魏源在《海国图志·筹海篇四》中写道:“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營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太平天国时期,闽南的天地会和上海的小刀会都曾使用“义兴公司”的旗号。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公司”一词从此正式成为法律术语。
  新中国建立到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公司概念的使用上相当混乱,相关立法也没有对公司有一个完善的规定。尽管如此,公司这词对老百姓其实并不陌生,据统计,到199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公司”就有103.9万家。这意味着在《公司法》还未颁布之前,就有了上百万家公司,此外还有一批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及2005年重新修订后,对于公司咱们终于有了一个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前面这些叙述中不难发现,无论对于公司概念或是公司制度的具体表述和规定,现代公司的基本属性或者说是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度和公司经营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现代类型,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古老的自然人企业的制度,现代公司主要是以股东出资为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责任独立、并具有社团性的法人企业,此外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另—方面,公司作为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非法人且和非营利性组织的特性,公司通过独立连续的经营活动,最终是为了追求利润-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制度不同于古典企业的精髓就在于法人二字,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企业的基本特征。咱们都知道,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称为“人”,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成为“人格”,因此法律上的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谓“能力”是指在法律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由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因此公司人格的本质内容包括独立的资产、权利和责任。现代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它就是法律上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的财产和权利——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公司独立责任于股东有限责任相互分离——公司法人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占有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这种全部责任状态被称作公司独立责任。
  独立责任制的出现,使得股东再没有倾家荡产的风险,即便是公司最后资不抵债,股东也仅需付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是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分离。不过公司人格的理论在近几年受到了质疑,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当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时,再强调法人人格独立会过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公司人格否定原则”,通过法律责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直接承担。可以肯定的是,未来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与公司相关的制度法律都会进行进化以适应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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