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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收入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了明显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快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2009年,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49元,同比增长9.8 %;人均工薪收入 11267.00元,同比增长9.6%,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的71%;人均转移性收入3583.00 元,同比增长18.2% ,占可支配性收入比重的23%。2009年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比2000年的 5129.1元增加了10719.9元,增长了 209 %。2002年以后,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态势,7年间年均实际增长率为12%。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4年年均实际增长11.8%。
(二)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
近些年来,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提高较快,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95年的1300元增加到2009年的4938元,年均增长6.1% 。但在不同年份,农牧民收入增长波动较大。1998年之前农牧民收入增速均超过了2位数,最高年份的1996年增速达到23.2 %,而1998年以后增速逐年下降,最低年份2001年的增速为-3.2%。2002年以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速逐步回升,7年间年均实际增长率为9.4%。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4年年均实际增长10 %。
(三)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多元化结构
近10年以来,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逐步呈多元化趋势,工薪收入一直是城镇居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居民家庭工薪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8.7%-75.2%之间,2009年为71.1%;农牧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偏小,但其占纯收入的比重呈现稳步上升,2009年比重达18.2%,较2002年上升了2.9个百分点。与城镇相比,随着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不断上升,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2008年的比重为66.4%,较2002年下降了14.8个百分点。在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方面,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仍较小,2009年仅为2.3%;农牧民的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比重稳步上升,2009年为15.4%,比2002年上升了12个百分点。
(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各省区市比较位次前移
在2002-2009年间,自治区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已经超过了20个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也有了明显的缩小。从绝对额上看,2002年,自治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绝对额相差1652元,2009年缩小到1326元,在全国的位次由第29位前移至第9位,西部第1位。从所占比重上看,2002年,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6%,到2009年提高到92.3%。从增长速度上看,2002-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2%,高于全国同期9.6%的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
2009年自治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938元,比2002年增加了2852元,年均实际增长9.4%。从所占比重上看,2002年,内蒙古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4.2%,到2009年提高到95.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的位次由2002年的第22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15位。在西部省份区中,自治区农牧民收入连续6年稳居第一位。
(五)收入分配格局自1978年以来产生巨大变化
自1978年以来,自治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收入与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工工资占GDP比重呈持续下降趋势,而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则呈上升趋势。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各自占GDP比重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由1978年的94.95%下降到了2008年的44.8%,农牧民收入占GDP比重由1978年的41.32%下降到2008年的14.45%,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城镇居民下降的幅度高于农牧民下降的幅度。
二、内蒙古收入差距现状
当前,内蒙古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资源富集区与资源贫乏区之间、城市与农村牧区之间、农村与牧区之间、各个行业之间等方面所出现的收入分配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
(一)资源富集区与贫乏区经济差距日益悬殊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各盟市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各盟市之间经济差距也日益拉大。尤其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组成的“金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遥遥领先于其以东、以西各盟市;而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等东部盟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则十分缓慢,远远落后于全区平均水平。1990年,呼包鄂地区的人均GDP分别高于全区平均水平364.83元,而一些东部盟市的人均GDP要比全区平均值低300多元,各盟市之间经济差距扩大速度比以往年份大大加快。除2000年扩大速度有所放缓之外,内蒙古各盟市的经济差距基本呈加速度扩大趋势。到2009年,人均GDP最高的鄂尔多斯市已达到134361元,而最低的兴安盟人均GDP水平仅为13498元,相差10倍左右。
(二)城市居民与农村牧区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
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01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5849元,名义值增长了近52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70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0911元,增长了64倍。1978年,城镇居民收入是农牧民人均收入的2.3倍,到2000年时扩大到2.5倍。2005-2009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9136.8元、10358元、12378元、14433元、15849元;而农牧民人均收入为2989元、3342元、3953元、4656元和4938元,城镇居民收入与农牧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分别达到3.06倍、3.1倍、3.13倍、3.1倍和3.21倍。
(三)农村地区与草原牧区收入差距不断增加
自治区经济从“十五”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均高于 “九五”时期,而唯有牧民纯收入年均增长2.85%,低于“九五”时期,增速明显放缓。“十一五”期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9.55%、20.97%、13.19%,分别高于牧民年均纯收入增速11.22、12.64、4.86个百分点。从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速对比看,“九五”期间自治区城镇居民、农民和牧民收入分别增长9.59% 、7.25%和9.23%,牧民收入增速低于城镇居民0.26个百分点,高出农民1.98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城镇居民、农民和牧民收入分别增长11.13%、7.91%和5.38%,牧民收入增速明显下滑,低于农民2.53个百分点,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十一五”以来,牧民纯收入年均增长8.33%,仍低于城镇居民和农民3.93、3.83个百分点。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牧民人均纯收入差距由2003年的3811.9元扩大到8226.7元。
(四)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持续增大
最近15年来,内蒙古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均有提升,但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不断拉大。2003-2008年,行业间的绝对差距是逐年增大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值比值从1.63上升到了2.13,上升了30.1%。
(五)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两极分化严重
以自治区农牧民为例,研究高低收入群体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自治区500元以下低收入户的比重在2000-2005期间经历了上升到下降的过程,但最终只是同2000年的户数比例持平,因此,这部分群体2000-2005年间基本保持相对静止的状态。而最高收入户数比例则经历了持续的上升阶段,2005年最高收入户数比例大约是2000年最高收入户数比例的2.75倍,高低收入间的相对比例由2000年的3.63:1扩大到2005年的4.54:1。目前,由于高低收入者在资产、获得收入的基础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收入两极化的趋势在今后会进一步彰显。
三、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收入分配的思路
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时期,如何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遏制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摆在内蒙古面前的头等大事。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政策机制来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在再分配领域,运用有效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三次分配制度及相关政策,使其成为缓解收入差距的辅助手段。通过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发挥政策体系的整体功能,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一)统筹区域经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统筹兼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帮助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立足各自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的突破口,实现加快发展。政府要在规划指导、项目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保障民生等方面给予倾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优势地区率先发展、后起地区加快发展、各地区共同进步的局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因地制宜制定各区域发展战略。在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对经济区,必须评价其经济发展的情况;对生态区,则主要应该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呼包鄂等地区的发展目标依然应该是保持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基础上的经济较快增长和对周边带动能力的不断增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应将目前已经具备资源和产业比较优势的农林牧业和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做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定位于生态型发展。
2.各区域主导产业的选择。内蒙古能源、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品种多样,以森林草原沙漠为主的地貌景观以及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等为特色的旅游业吸引着海内外游人。乌兰察布和巴彦淖尔具有做大特色农业的基础,应大力打造各类农产品的特色品牌。阿拉善等地区应将沙漠化土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沙区生物、非生物资源相结合,开发研制具有沙区特色的新产品,研究推广适于知识密集型沙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东部地区各盟市农牧业的发展形成由东至西带状划分,即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发展农牧业混合;通辽、赤峰故应提高牧业比重,降低农业的比重;锡林郭勒盟应主要发展畜牧业;兴安盟可以充分利用其独特的温泉资源优势发展保健疗养产业及旅游业。
3.通过区域间的资源整合打造区域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本区域独有资源优势的产业,如阿拉善的盐湖农业,兴安盟的优质矿泉水资源等。加快类似厂商适当合并重组,扩大生产规模,重点打造一个知名品牌。东部各盟市间产业相似度比较高,可以把打造各地区竞争力的重点放在各种产业的联合重组上,鼓励跨盟市的产业整合。
旅游业应做好相邻地区旅游资源的组合重组工作,将其分类整合打造不同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路,联合开发旅游资源。在规划上,根据东部地区在草原、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特色不同,打造草原自然风光游(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等自然风光)、民族文化游(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等民俗文化)、历史文化(赤峰红山文化、草原青铜文化、契丹文化和辽文化)、地质生态游(如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阿尔山温泉群及火山地质遗迹、大青沟、莫尔道嘎原始林区)等不同特色的旅游路线。同时借助大众对于内蒙古民族风情的心理认知和向往,加强宣传,使各区域的旅游品牌都深入人心。
(二)发挥城市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发展
1.多极化城市发展战略。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优势出发,内蒙古城市化应选择东西沿线多个中心城市的多极城市化发展之路,走开放驱动、北开南联、双向推进、多极发展的城市化之路。可以采取中心城市联网辐射战略,结合内蒙古地形狭长的特点,实现由“点轴开发”向“网络开发”过渡的城市化战略。同时,城市化也可以作为推动生态改善的手段。
2.增长极的选择。目前,比较适合内蒙古的增长极战略就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多极化战略。针对东部地势狭长的特点,可以采用“T”型开发战略。以赤峰、通辽为轴心东西走向的经济带,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建设东北矿产资源接替基地、能源重化工业基地和草原文化旅游胜地。以海拉尔、满洲里为轴心的南北走向经济带,建设成为向北开发的前沿阵地,重点发展能源重化工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以林海景观为特色的旅游业。可以考虑乌兰察布市作为东部潜在的增长极。乌兰察布市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优势,地理位置承东启中,是最接近金三角地区的盟市。方便的交通和丰富的资源使它西向可加大与中部金三角的经济联系,向东则可以融入东北振兴战略。
(三)加大扶持力度,增强落后地区自身“造血”能力
1.加大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建设。首先重点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旗县至盟市内部交通网络,提高路网等级和通达深度;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干线、铁路主线、民航机场建设,打通东三省、兰州、银川、京津唐乃至俄蒙等地的运输通道。其次是加快水资源开发。再次是做好矿藏勘探工作,抓紧东西部成矿区的勘探。最后要注意加强电力、通讯、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对农牧业投入力度。首先要加强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其次要建立有利于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方针,通过优惠政策、金融贷款等手段扶持农畜产品加工领域的龙头企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跨盟市联合经营,做大产业规模。
3.加大对区域科技研发的投入。东西部的企业应加强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通过科研开发,增强自身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活力。政府应当有意识地加强方向性的引导,增加对带动资源配置格局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项目投入,增加更新改造投资中用于节约能源及其他资源、增加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三废治理的投入。政府应当为建立多元化的研究与开发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渠道,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率提供制度保障。
(四)健全草原公共服务政策,实现农牧民收入增长
1.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首先是根据自治区草原生态优劣将草原划分为生态草保护区和牧草放养区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草原生态补偿对象。严格控制牲畜总数量,对草地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科学放牧。其次是草原生态补偿要向重点地区集中补偿,着重对草原生态破坏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关键区进行补偿。再次是建立草原生态税费制度。最后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法。
2.扩大惠牧补贴范围,建立促进牧民增收政策保障机制。主要有五项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出台畜牧业产品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建立包括肉类、奶业、绒毛等主要畜产品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二是建议国家免除对牧区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政策。三是建议国家出台长期的退牧还草政策,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内容和实施范围。四是建立以直补为基础的牧民收入补偿制度生产性补贴。五是建议国家、自治区在牧区增加对肉牛、肉羊这两种草原主要畜牧品种的保险补贴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补贴40%,养殖户承担20%。
3.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建立促进牧民增收长效机制。首先科学利用草场资源,不断推进规模化经营、科学化养殖。其次在牧业旗县全面实施畜牧业良种工程,在已有的畜牧良种补贴基础上,自治区则应将肉牛、肉羊、细毛羊、绒山羊等优势畜种全面纳入直补范围。再次加快畜群周转,做大做强幼畜经济。
4.加快生态移民步伐,建立促进牧民进城的转移机制。首先加快牧业旗县城镇化、工业化步伐,把转移牧区人口与产业布局、城镇建设、工业项目用工统筹安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牧区建设规划。其次完善转移进城牧民的社保工作。养老保险方面,将转移进城牧民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转移牧民列入城镇低保管理范畴。医疗保险方面,将转移进城牧民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就业保障方面,再次加大牧民非牧劳动技能免费培训力度,逐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的长效机制,强化牧民子女的教育转移。
(五)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和拓宽就业渠道。要积极引导,大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各种服务业加快发展。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干部下海、劳动者自主创业,推动本地企业家加快成长、更多地涌现。二是打破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迁移的种种限制,简化户口迁移的审批程序。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彻底打破劳动力市场人为的地域分割、城乡分割的状况。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社保投入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改善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办学条件,统筹做好各项民生工作。
(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充分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类生产要素的价值。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大部分是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调动其积极性。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实现收入分配制度中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
(七)完善三次分配制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
第三次分配来源于富裕阶层向社会的捐助,公益事业是其主要载体,它已经成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辅助办法。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承担起社会责任。民政部门应积极与立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捐助法制法规,出台规范社会公益捐助机制相关法律,合法保护捐赠捐助方和受赠方的权利;明确捐助活动的主管部门,确定公开捐助的范围、捐款的性质和程序;明确捐助资金、物资的流向、目的和具体用途;制定相应的社会公益捐助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可以“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再分配的作用,培育一些公信力强、知名度高的民间慈善机构和组织,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良性互动的机制。大力提倡慈善事业,鼓励高收入者从事慈善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建立希望小学或者建立敬老院等,或者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盈利性基金,完善一些针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对于从事这些捐助方式的高收入者,政府可以考虑适当的减免税收。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鄂尔多斯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了明显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快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2009年,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49元,同比增长9.8 %;人均工薪收入 11267.00元,同比增长9.6%,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的71%;人均转移性收入3583.00 元,同比增长18.2% ,占可支配性收入比重的23%。2009年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比2000年的 5129.1元增加了10719.9元,增长了 209 %。2002年以后,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态势,7年间年均实际增长率为12%。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4年年均实际增长11.8%。
(二)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
近些年来,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提高较快,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95年的1300元增加到2009年的4938元,年均增长6.1% 。但在不同年份,农牧民收入增长波动较大。1998年之前农牧民收入增速均超过了2位数,最高年份的1996年增速达到23.2 %,而1998年以后增速逐年下降,最低年份2001年的增速为-3.2%。2002年以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速逐步回升,7年间年均实际增长率为9.4%。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4年年均实际增长10 %。
(三)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多元化结构
近10年以来,内蒙古城乡居民的收入结构逐步呈多元化趋势,工薪收入一直是城镇居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居民家庭工薪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8.7%-75.2%之间,2009年为71.1%;农牧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偏小,但其占纯收入的比重呈现稳步上升,2009年比重达18.2%,较2002年上升了2.9个百分点。与城镇相比,随着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不断上升,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2008年的比重为66.4%,较2002年下降了14.8个百分点。在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方面,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仍较小,2009年仅为2.3%;农牧民的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比重稳步上升,2009年为15.4%,比2002年上升了12个百分点。
(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各省区市比较位次前移
在2002-2009年间,自治区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已经超过了20个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也有了明显的缩小。从绝对额上看,2002年,自治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绝对额相差1652元,2009年缩小到1326元,在全国的位次由第29位前移至第9位,西部第1位。从所占比重上看,2002年,自治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6%,到2009年提高到92.3%。从增长速度上看,2002-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2%,高于全国同期9.6%的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
2009年自治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938元,比2002年增加了2852元,年均实际增长9.4%。从所占比重上看,2002年,内蒙古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4.2%,到2009年提高到95.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的位次由2002年的第22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15位。在西部省份区中,自治区农牧民收入连续6年稳居第一位。
(五)收入分配格局自1978年以来产生巨大变化
自1978年以来,自治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收入与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工工资占GDP比重呈持续下降趋势,而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则呈上升趋势。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各自占GDP比重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由1978年的94.95%下降到了2008年的44.8%,农牧民收入占GDP比重由1978年的41.32%下降到2008年的14.45%,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城镇居民下降的幅度高于农牧民下降的幅度。
二、内蒙古收入差距现状
当前,内蒙古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资源富集区与资源贫乏区之间、城市与农村牧区之间、农村与牧区之间、各个行业之间等方面所出现的收入分配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
(一)资源富集区与贫乏区经济差距日益悬殊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各盟市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各盟市之间经济差距也日益拉大。尤其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组成的“金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遥遥领先于其以东、以西各盟市;而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等东部盟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则十分缓慢,远远落后于全区平均水平。1990年,呼包鄂地区的人均GDP分别高于全区平均水平364.83元,而一些东部盟市的人均GDP要比全区平均值低300多元,各盟市之间经济差距扩大速度比以往年份大大加快。除2000年扩大速度有所放缓之外,内蒙古各盟市的经济差距基本呈加速度扩大趋势。到2009年,人均GDP最高的鄂尔多斯市已达到134361元,而最低的兴安盟人均GDP水平仅为13498元,相差10倍左右。
(二)城市居民与农村牧区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
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01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5849元,名义值增长了近52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70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0911元,增长了64倍。1978年,城镇居民收入是农牧民人均收入的2.3倍,到2000年时扩大到2.5倍。2005-2009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9136.8元、10358元、12378元、14433元、15849元;而农牧民人均收入为2989元、3342元、3953元、4656元和4938元,城镇居民收入与农牧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分别达到3.06倍、3.1倍、3.13倍、3.1倍和3.21倍。
(三)农村地区与草原牧区收入差距不断增加
自治区经济从“十五”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均高于 “九五”时期,而唯有牧民纯收入年均增长2.85%,低于“九五”时期,增速明显放缓。“十一五”期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9.55%、20.97%、13.19%,分别高于牧民年均纯收入增速11.22、12.64、4.86个百分点。从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速对比看,“九五”期间自治区城镇居民、农民和牧民收入分别增长9.59% 、7.25%和9.23%,牧民收入增速低于城镇居民0.26个百分点,高出农民1.98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城镇居民、农民和牧民收入分别增长11.13%、7.91%和5.38%,牧民收入增速明显下滑,低于农民2.53个百分点,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十一五”以来,牧民纯收入年均增长8.33%,仍低于城镇居民和农民3.93、3.83个百分点。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牧民人均纯收入差距由2003年的3811.9元扩大到8226.7元。
(四)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持续增大
最近15年来,内蒙古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均有提升,但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不断拉大。2003-2008年,行业间的绝对差距是逐年增大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值比值从1.63上升到了2.13,上升了30.1%。
(五)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两极分化严重
以自治区农牧民为例,研究高低收入群体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自治区500元以下低收入户的比重在2000-2005期间经历了上升到下降的过程,但最终只是同2000年的户数比例持平,因此,这部分群体2000-2005年间基本保持相对静止的状态。而最高收入户数比例则经历了持续的上升阶段,2005年最高收入户数比例大约是2000年最高收入户数比例的2.75倍,高低收入间的相对比例由2000年的3.63:1扩大到2005年的4.54:1。目前,由于高低收入者在资产、获得收入的基础等方面的不同,使得收入两极化的趋势在今后会进一步彰显。
三、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收入分配的思路
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时期,如何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遏制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摆在内蒙古面前的头等大事。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政策机制来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在再分配领域,运用有效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三次分配制度及相关政策,使其成为缓解收入差距的辅助手段。通过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发挥政策体系的整体功能,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一)统筹区域经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统筹兼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帮助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立足各自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的突破口,实现加快发展。政府要在规划指导、项目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保障民生等方面给予倾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优势地区率先发展、后起地区加快发展、各地区共同进步的局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因地制宜制定各区域发展战略。在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对经济区,必须评价其经济发展的情况;对生态区,则主要应该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呼包鄂等地区的发展目标依然应该是保持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基础上的经济较快增长和对周边带动能力的不断增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应将目前已经具备资源和产业比较优势的农林牧业和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做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定位于生态型发展。
2.各区域主导产业的选择。内蒙古能源、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品种多样,以森林草原沙漠为主的地貌景观以及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等为特色的旅游业吸引着海内外游人。乌兰察布和巴彦淖尔具有做大特色农业的基础,应大力打造各类农产品的特色品牌。阿拉善等地区应将沙漠化土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沙区生物、非生物资源相结合,开发研制具有沙区特色的新产品,研究推广适于知识密集型沙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东部地区各盟市农牧业的发展形成由东至西带状划分,即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发展农牧业混合;通辽、赤峰故应提高牧业比重,降低农业的比重;锡林郭勒盟应主要发展畜牧业;兴安盟可以充分利用其独特的温泉资源优势发展保健疗养产业及旅游业。
3.通过区域间的资源整合打造区域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本区域独有资源优势的产业,如阿拉善的盐湖农业,兴安盟的优质矿泉水资源等。加快类似厂商适当合并重组,扩大生产规模,重点打造一个知名品牌。东部各盟市间产业相似度比较高,可以把打造各地区竞争力的重点放在各种产业的联合重组上,鼓励跨盟市的产业整合。
旅游业应做好相邻地区旅游资源的组合重组工作,将其分类整合打造不同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路,联合开发旅游资源。在规划上,根据东部地区在草原、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特色不同,打造草原自然风光游(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等自然风光)、民族文化游(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等民俗文化)、历史文化(赤峰红山文化、草原青铜文化、契丹文化和辽文化)、地质生态游(如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阿尔山温泉群及火山地质遗迹、大青沟、莫尔道嘎原始林区)等不同特色的旅游路线。同时借助大众对于内蒙古民族风情的心理认知和向往,加强宣传,使各区域的旅游品牌都深入人心。
(二)发挥城市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发展
1.多极化城市发展战略。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优势出发,内蒙古城市化应选择东西沿线多个中心城市的多极城市化发展之路,走开放驱动、北开南联、双向推进、多极发展的城市化之路。可以采取中心城市联网辐射战略,结合内蒙古地形狭长的特点,实现由“点轴开发”向“网络开发”过渡的城市化战略。同时,城市化也可以作为推动生态改善的手段。
2.增长极的选择。目前,比较适合内蒙古的增长极战略就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多极化战略。针对东部地势狭长的特点,可以采用“T”型开发战略。以赤峰、通辽为轴心东西走向的经济带,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建设东北矿产资源接替基地、能源重化工业基地和草原文化旅游胜地。以海拉尔、满洲里为轴心的南北走向经济带,建设成为向北开发的前沿阵地,重点发展能源重化工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以林海景观为特色的旅游业。可以考虑乌兰察布市作为东部潜在的增长极。乌兰察布市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优势,地理位置承东启中,是最接近金三角地区的盟市。方便的交通和丰富的资源使它西向可加大与中部金三角的经济联系,向东则可以融入东北振兴战略。
(三)加大扶持力度,增强落后地区自身“造血”能力
1.加大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建设。首先重点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旗县至盟市内部交通网络,提高路网等级和通达深度;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干线、铁路主线、民航机场建设,打通东三省、兰州、银川、京津唐乃至俄蒙等地的运输通道。其次是加快水资源开发。再次是做好矿藏勘探工作,抓紧东西部成矿区的勘探。最后要注意加强电力、通讯、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对农牧业投入力度。首先要加强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的能力。其次要建立有利于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方针,通过优惠政策、金融贷款等手段扶持农畜产品加工领域的龙头企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跨盟市联合经营,做大产业规模。
3.加大对区域科技研发的投入。东西部的企业应加强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通过科研开发,增强自身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活力。政府应当有意识地加强方向性的引导,增加对带动资源配置格局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项目投入,增加更新改造投资中用于节约能源及其他资源、增加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三废治理的投入。政府应当为建立多元化的研究与开发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渠道,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率提供制度保障。
(四)健全草原公共服务政策,实现农牧民收入增长
1.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首先是根据自治区草原生态优劣将草原划分为生态草保护区和牧草放养区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草原生态补偿对象。严格控制牲畜总数量,对草地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科学放牧。其次是草原生态补偿要向重点地区集中补偿,着重对草原生态破坏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关键区进行补偿。再次是建立草原生态税费制度。最后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法。
2.扩大惠牧补贴范围,建立促进牧民增收政策保障机制。主要有五项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出台畜牧业产品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建立包括肉类、奶业、绒毛等主要畜产品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二是建议国家免除对牧区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政策。三是建议国家出台长期的退牧还草政策,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内容和实施范围。四是建立以直补为基础的牧民收入补偿制度生产性补贴。五是建议国家、自治区在牧区增加对肉牛、肉羊这两种草原主要畜牧品种的保险补贴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补贴40%,养殖户承担20%。
3.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建立促进牧民增收长效机制。首先科学利用草场资源,不断推进规模化经营、科学化养殖。其次在牧业旗县全面实施畜牧业良种工程,在已有的畜牧良种补贴基础上,自治区则应将肉牛、肉羊、细毛羊、绒山羊等优势畜种全面纳入直补范围。再次加快畜群周转,做大做强幼畜经济。
4.加快生态移民步伐,建立促进牧民进城的转移机制。首先加快牧业旗县城镇化、工业化步伐,把转移牧区人口与产业布局、城镇建设、工业项目用工统筹安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牧区建设规划。其次完善转移进城牧民的社保工作。养老保险方面,将转移进城牧民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转移牧民列入城镇低保管理范畴。医疗保险方面,将转移进城牧民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就业保障方面,再次加大牧民非牧劳动技能免费培训力度,逐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的长效机制,强化牧民子女的教育转移。
(五)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和拓宽就业渠道。要积极引导,大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各种服务业加快发展。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干部下海、劳动者自主创业,推动本地企业家加快成长、更多地涌现。二是打破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迁移的种种限制,简化户口迁移的审批程序。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彻底打破劳动力市场人为的地域分割、城乡分割的状况。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社保投入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改善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办学条件,统筹做好各项民生工作。
(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充分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类生产要素的价值。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大部分是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调动其积极性。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实现收入分配制度中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
(七)完善三次分配制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
第三次分配来源于富裕阶层向社会的捐助,公益事业是其主要载体,它已经成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辅助办法。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承担起社会责任。民政部门应积极与立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捐助法制法规,出台规范社会公益捐助机制相关法律,合法保护捐赠捐助方和受赠方的权利;明确捐助活动的主管部门,确定公开捐助的范围、捐款的性质和程序;明确捐助资金、物资的流向、目的和具体用途;制定相应的社会公益捐助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可以“让出”部分公共领域让民间组织发挥再分配的作用,培育一些公信力强、知名度高的民间慈善机构和组织,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良性互动的机制。大力提倡慈善事业,鼓励高收入者从事慈善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建立希望小学或者建立敬老院等,或者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盈利性基金,完善一些针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对于从事这些捐助方式的高收入者,政府可以考虑适当的减免税收。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鄂尔多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