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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将法院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但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立案难”的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要追求对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兼顾司法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为此应当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区分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在当下法治初级阶段对基于管控理念的立案制度进行辩论主义初步改造,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进入法治发达阶段之后将起诉的实质要件后置,即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之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并行式审理构造”。逐步通过改革在保障诉权与兼顾效率两种目标之间尽量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