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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朝会典中记载的关于内务府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贯穿于内务府的司法活动中,内务府遵行之。另一方面,内务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受理审判权限之外的案件,自行创设案件管辖权,而且这种创设具有任意性。案情本身的复杂、疑难是内务府是否受理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案件管辖权的官方表达与实践之间存在着背离,内务府的地位以及与皇权的特殊关系是造成这种背离的制度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