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再婚夫妻共同购置一套住房
佟桂芬,重庆市人。1991年3月30日,她与丁德忠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丁德忠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丁天亁,小儿子丁天坤。时年,佟桂芬40岁,丁天亁27岁,丁天坤24岁。
父亲找了个这么年轻的后妈,丁天亁、丁天坤在情感上没法接受。丁德忠也因此没得到儿子们的祝福与理解,特别是小儿子,还与他反目成仇。多年后,父子矛盾更为严重,丁天坤甚至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他与丁德忠断绝一切关系。
另一边,佟桂芬与丁德忠十分珍惜这份感情,生活虽有些清苦,但也知足。两人平时省吃俭用,终于在结婚10年后存足了钱,在重庆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丁德忠。
不幸的是,2011年10月25日,丁德忠因病死亡。丁德忠的死亡,也成了爆发家庭战争的导火线。
一方病亡,留下两份打印遗嘱
办完老伴的丧事,佟桂芬向丁天亁、丁天坤出具了两份由丁德忠签字、摁手印的书面材料,指定丁德忠的全部财产由佟桂芬继承。
两份材料,一份是2011年2月15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赠言》,上边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将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中签名处“丁德忠”系打印,但摁有手印。另一份是2011年10月18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遗书》,该《遗书》明确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产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中签名处“丁德忠”系丁德忠本人书写并摁手印。
从佟桂芬手中接过两份材料后,丁天亁、丁天坤也提出了他们的疑惑:《赠言》和《遗嘱》,虽有父亲的签名和摁的手印,但其他内容都是打印的。父亲文化水平不高,不懂电脑,且年龄大,体弱多病,基本足不出户,特别是出具遗嘱的时间,仅在父亲去世前一个星期,那时的父亲已经病入膏肓,卧床不起,根本不可能出去打印,这两份材料一定是他人打印的,不能代表父亲的真实意思,父亲签名摁手印,也一定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兄弟俩并不认可那两份材料。对于丁天亁、丁天坤提出的质疑,佟桂芬坦言《赠言》《遗书》都是她请朋友帮忙代写的,这两份材料打印后都交给丁德忠阅读过,丁德忠在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签名摁手印,表明丁德忠对两份材料的内容完全认可,该两份材料完全是丁德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财产一直不能进行分割。2014年6月11日,佟桂芬来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将丁天亁、丁天坤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其全部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份额,并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
丁天亁、丁天坤不同意佟桂芬的诉讼请求,提出争议房屋是他们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认为佟桂芬提供的打印件《赠言》《遗书》不真实,是父亲受佟桂芬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谁能继承?两级法院判决迥异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德忠与佟桂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佟桂芬对房屋的50%享有所有权,该房屋另外的50%的产权属丁德忠。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房屋产权的50%系被继承人丁德忠的遗产。虽然被继承人丁德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者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丁德忠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的打印件《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及手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佟桂芬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佟桂芬要求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的请求,因本案继承问题尚未确定,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丁天坤提出佟桂芬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佟桂芬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因其未举证证明,因此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丁天亁提出佟桂芬出示的《赠言》《遗书》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对该《赠言》《遗书》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又未举证证明,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5年3月10日,綦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驳回佟桂芬要求确认房屋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天亁,丁天坤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两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份额。他们提出:首先,本案涉案房屋系丁德忠变卖个人财产后购买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认定《赠言》《遗书》的效力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赠言》《遗书》并非丁德忠亲笔书写,也不是丁德忠借助设备形成的。丁德忠去世前叫回丁天坤,如果有遗嘱没有理由不告诉丁天坤;他们还认为,即使按照《赠言》《遗书》的内容继承,也是将属于男方的财产的二分之一交由佟桂芬继承。
佟桂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丁天亁、丁天坤在一审中并未提交鉴定申请,即表示他们认可《赠言》《遗书》的真实性。丁天亁、丁天坤并未赡养父母,不应分得遗产。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桂芬与丁德忠于1991年3月30日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丁天亁、丁天坤认为该房屋系丁德忠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的,但对此并未举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佟桂芬与丁德忠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赠言》《遗书》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认为,立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在本案中,一、《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二、依据佟桂芬陈述,丁德忠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丁德忠本人。因此,本案中的《遗书》并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要件要求,一审法院认定《遗书》的效力不当。另,本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来看,其文字表述有“男方将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佟桂芬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生前立言赠送”“身前立言人:丁德忠”等,其性质可视为丁德忠的遗嘱,但该《赠言》的效力与《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丁德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亁。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综合佟桂芬长期与丁德忠共同居住等情况,酌情认定佟桂芬继承丁德忠50%房屋份额的20%,丁天坤与丁天亁分别继承丁德忠50%房屋份额的15%。综上,丁天亁、丁天坤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2015年8月13日,重庆五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綦江法院民事判决,并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20%,由丁天坤继承15%,丁天亁继承15%。
法官说法
两份遗嘱,虽说是打印的,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手印,却被法院最终判决无效,不但佟桂芬无法接受,很多人也不能理解。难道说,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的各种打印的契约、字据等书面材料,都有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吗?
其实,法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告诫人们应当严格依法,谨慎行事,尽可能防范风险发生。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人们已越来越习惯于打印字据后签字画押。从一般人的普遍认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来看,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当事人在签字画押前,一般会认真阅读,仔细研判,对于于己不利的,或者有异议的内容,也一般会要求进行修改,直到当事人能够接受,才会在打印件上签字画押。因此,对于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只要当事人签字画押了,从人们的情感上来说,不会有人质疑它的法律效力,也不会有人能意识到它的背后会隐藏什么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认定当事人完全接受了契约、字据的内容。所以,打印的契约、字据,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着比较高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风险,法律从公平、正义出发,对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我国的《继承法》。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立遗嘱的往往是年老体衰之人,有的甚至处于垂危之际,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争夺遗产,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将打印好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没有意识,或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强行摁上被继承人的手印。故此类打印的遗嘱自然无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虽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但也存在类似的风险。比如诱骗当事人先在空白的纸张签名、摁手印,然后再打印出设定签名、摁印人义务的契约或字据。这样的契约、字据,自然也是无效的。
问题是,对于打印的又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如何去辨别真伪?如何去认定它的效力?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首先推定是有效的。如果对方提出抗辩,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提供契约、字据的一方就要举证该契约、字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其效力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判决,并不是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是对于打印的遗嘱,对方提出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交遗嘱的佟桂芬就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愿,比如是否进行了公证,有无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等,但佟桂芬并不能举证证明,形式上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以电脑打印由丁德忠签名并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判决无效,是正确的。
佟桂芬,重庆市人。1991年3月30日,她与丁德忠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丁德忠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丁天亁,小儿子丁天坤。时年,佟桂芬40岁,丁天亁27岁,丁天坤24岁。
父亲找了个这么年轻的后妈,丁天亁、丁天坤在情感上没法接受。丁德忠也因此没得到儿子们的祝福与理解,特别是小儿子,还与他反目成仇。多年后,父子矛盾更为严重,丁天坤甚至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他与丁德忠断绝一切关系。
另一边,佟桂芬与丁德忠十分珍惜这份感情,生活虽有些清苦,但也知足。两人平时省吃俭用,终于在结婚10年后存足了钱,在重庆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丁德忠。
不幸的是,2011年10月25日,丁德忠因病死亡。丁德忠的死亡,也成了爆发家庭战争的导火线。
一方病亡,留下两份打印遗嘱
办完老伴的丧事,佟桂芬向丁天亁、丁天坤出具了两份由丁德忠签字、摁手印的书面材料,指定丁德忠的全部财产由佟桂芬继承。
两份材料,一份是2011年2月15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赠言》,上边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将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中签名处“丁德忠”系打印,但摁有手印。另一份是2011年10月18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遗书》,该《遗书》明确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产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中签名处“丁德忠”系丁德忠本人书写并摁手印。
从佟桂芬手中接过两份材料后,丁天亁、丁天坤也提出了他们的疑惑:《赠言》和《遗嘱》,虽有父亲的签名和摁的手印,但其他内容都是打印的。父亲文化水平不高,不懂电脑,且年龄大,体弱多病,基本足不出户,特别是出具遗嘱的时间,仅在父亲去世前一个星期,那时的父亲已经病入膏肓,卧床不起,根本不可能出去打印,这两份材料一定是他人打印的,不能代表父亲的真实意思,父亲签名摁手印,也一定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兄弟俩并不认可那两份材料。对于丁天亁、丁天坤提出的质疑,佟桂芬坦言《赠言》《遗书》都是她请朋友帮忙代写的,这两份材料打印后都交给丁德忠阅读过,丁德忠在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签名摁手印,表明丁德忠对两份材料的内容完全认可,该两份材料完全是丁德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财产一直不能进行分割。2014年6月11日,佟桂芬来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将丁天亁、丁天坤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其全部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份额,并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
丁天亁、丁天坤不同意佟桂芬的诉讼请求,提出争议房屋是他们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认为佟桂芬提供的打印件《赠言》《遗书》不真实,是父亲受佟桂芬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谁能继承?两级法院判决迥异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德忠与佟桂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佟桂芬对房屋的50%享有所有权,该房屋另外的50%的产权属丁德忠。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房屋产权的50%系被继承人丁德忠的遗产。虽然被继承人丁德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者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丁德忠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的打印件《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及手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佟桂芬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佟桂芬要求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的请求,因本案继承问题尚未确定,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丁天坤提出佟桂芬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佟桂芬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因其未举证证明,因此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丁天亁提出佟桂芬出示的《赠言》《遗书》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对该《赠言》《遗书》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又未举证证明,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5年3月10日,綦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驳回佟桂芬要求确认房屋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天亁,丁天坤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两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份额。他们提出:首先,本案涉案房屋系丁德忠变卖个人财产后购买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认定《赠言》《遗书》的效力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赠言》《遗书》并非丁德忠亲笔书写,也不是丁德忠借助设备形成的。丁德忠去世前叫回丁天坤,如果有遗嘱没有理由不告诉丁天坤;他们还认为,即使按照《赠言》《遗书》的内容继承,也是将属于男方的财产的二分之一交由佟桂芬继承。
佟桂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丁天亁、丁天坤在一审中并未提交鉴定申请,即表示他们认可《赠言》《遗书》的真实性。丁天亁、丁天坤并未赡养父母,不应分得遗产。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桂芬与丁德忠于1991年3月30日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丁天亁、丁天坤认为该房屋系丁德忠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的,但对此并未举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佟桂芬与丁德忠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赠言》《遗书》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认为,立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在本案中,一、《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二、依据佟桂芬陈述,丁德忠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丁德忠本人。因此,本案中的《遗书》并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要件要求,一审法院认定《遗书》的效力不当。另,本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来看,其文字表述有“男方将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佟桂芬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生前立言赠送”“身前立言人:丁德忠”等,其性质可视为丁德忠的遗嘱,但该《赠言》的效力与《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丁德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亁。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综合佟桂芬长期与丁德忠共同居住等情况,酌情认定佟桂芬继承丁德忠50%房屋份额的20%,丁天坤与丁天亁分别继承丁德忠50%房屋份额的15%。综上,丁天亁、丁天坤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2015年8月13日,重庆五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綦江法院民事判决,并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20%,由丁天坤继承15%,丁天亁继承15%。
法官说法
两份遗嘱,虽说是打印的,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手印,却被法院最终判决无效,不但佟桂芬无法接受,很多人也不能理解。难道说,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的各种打印的契约、字据等书面材料,都有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吗?
其实,法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告诫人们应当严格依法,谨慎行事,尽可能防范风险发生。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人们已越来越习惯于打印字据后签字画押。从一般人的普遍认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来看,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当事人在签字画押前,一般会认真阅读,仔细研判,对于于己不利的,或者有异议的内容,也一般会要求进行修改,直到当事人能够接受,才会在打印件上签字画押。因此,对于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只要当事人签字画押了,从人们的情感上来说,不会有人质疑它的法律效力,也不会有人能意识到它的背后会隐藏什么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认定当事人完全接受了契约、字据的内容。所以,打印的契约、字据,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着比较高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风险,法律从公平、正义出发,对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我国的《继承法》。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立遗嘱的往往是年老体衰之人,有的甚至处于垂危之际,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争夺遗产,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将打印好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没有意识,或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强行摁上被继承人的手印。故此类打印的遗嘱自然无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虽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但也存在类似的风险。比如诱骗当事人先在空白的纸张签名、摁手印,然后再打印出设定签名、摁印人义务的契约或字据。这样的契约、字据,自然也是无效的。
问题是,对于打印的又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如何去辨别真伪?如何去认定它的效力?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首先推定是有效的。如果对方提出抗辩,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提供契约、字据的一方就要举证该契约、字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其效力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判决,并不是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是对于打印的遗嘱,对方提出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交遗嘱的佟桂芬就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愿,比如是否进行了公证,有无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等,但佟桂芬并不能举证证明,形式上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以电脑打印由丁德忠签名并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判决无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