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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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而只是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只是广义上的保障宪法实施制度的一个环节。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从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看,大体上分为三大类:一是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并坚定不移地推进其制度化,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法律;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59-01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宪法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違宪审查体制存在若干弊端,使宪法监督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没有监督审查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许多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然而事实上,全国人大并不等于全国人民,人民代表的意志并不等于人民的意志,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因此有必要确立一种机制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
  二、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加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模式的实践效果很不理想,它无法走出“自身对自身进行监督”的圈子。况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有21项之多,违宪审查只是其中一项,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它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精力、人力来实施有效的违宪审查。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构成复杂,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的训练,难以胜任违宪审查所需的法律判断。从而降低办事质量和效率。
  三、违宪审查缺乏独立性和全面性
  违宪审查的独立性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在审理违宪审查案件时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为了保证违宪审查的独立性,各国均从违宪审查机关的组成人员的任命程序、任职资格、任命条件和身份保障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更别说对组成人员的保障问题。现行宪法规定的审查对象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定级别的决议、决定、指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对执政党的行为和政策、对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没有作出任何明确规定,更没有这方面的审查先例。
  四、没有明确的程序保障
  许多国家为了保证违宪审查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审理违宪案件,通过立法制定了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迄今为止,我国的违宪审查案没有明确的分类,更谈不上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
  我国一些学者对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设计如下: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在全国人大之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处理法律的违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对于法律是否违宪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的,由全国人大作出最后决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建立这样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也减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压力。这样的一个宪法委员会符合我国国情,能够突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六、完善违宪审查程序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采用事前审查方式。即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表决前经过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由宪法委员会对法律草案是否存在违宪条款出具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必须按该审查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之后才能提交表决。这种对法律的事前审查既能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又能解决法律“无所谓合不合宪法”的矛盾和尴尬。行政法规也宜采取事前审查方式。其他的法律文件均采取事后审查方式。
  七、完善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学习,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以上仅仅是中国目前学者们研究的一种妥善方案,当经济、文化等发展到一定程度,比较理想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军.论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M].北京:高等出版社,2008(8):451.
  [2]刘虹.论宪法文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3]韩小波.论我国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M].法学,2009(11).
  作者简介:宁少苹(1989-),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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