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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该公约提出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但未对驰名商标进行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要求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