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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实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通过定期修订《赋役全书》对州县经理的税收和开支实行严格控制,然而清代州县财政的实际运作却与这种制度设计严重背离。有清一代,州县不设职权独立的财政机构,财政事务由州县官一人负全责,依靠私人雇员和奴仆经理税收财务,造成州县财政在实际运作上的家产制。各州县均存在大量法外收支,贪污、中饱、陋规、摊派被合法化、制度化。清代州县财政的家产制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中国秦以后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