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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下午3时,一个小型会议在清华大学明理楼522会议室举行。围绕《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来自全国人大、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等政府部门及学术机构的20余名官员和专家,进行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探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范晓峰在会上称,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案最迟将于2006年提交审议,在此之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次修订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修订领导小组在2004年6月决定,将修订工作的专家组总体组设在清华大学。国际知名的科技政策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薛澜教授担任专家组召集人。
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这次研讨之后,专家组将紧锣密鼓地进入起草阶段,如果顺利,草案第一稿有望在今年10月提交领导小组评审。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对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其意义“绝对不止于一部普通法律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讲,“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实际上就是国家考虑对整个科技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这位专家解释说,1993年中国首部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改变了传统中国社会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不过,在历经10年的发展变化后,原有的科技进步法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中国科学进步需要。“对该法的修订,就是要为中国的科技制度制订一套符合市场规律的基本规则。”
制度创新的意义显然吸引了与会的官员和专家的热情。围绕法律修订的原则、科技投入、评价、奖励等诸多问题,与会者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别看我们这个会不够隆重,但从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今后中国科技基本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整个中国的发展。”一位与会人士说。
“十年提纲”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科技进步法,是年10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于安教授认为,该法的重要历史背景,就是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有关生产力发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10多年中,中国高层也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历史规律,提出了很多重要的科技政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正是综合了过去10多年间中国关于科技的制度成果。“该法的重要历史作用,就是从舆论引导的角度在全社会树立了科技至上的观念。”于安说。
不过,对于这部只有62条、不足5000字的法律的评价,现在更多的则是批评意见。一位专家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现行科技进步法是一部根本不可能被违反的法律。”
于安教授解释说,法律通篇是宣言性的纲领,62条中,至少有31条类似于标语口号而缺乏可操作性。于教授特别强调,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共有4条,其中一条是指明引用别的法律文件,另外3条则很虚,“这样的法律,很难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必须借这次修改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制度进行重大的变革。”一位专家尖锐地说。
科技投入和科研等级
官员和专家热烈讨论的两个问题是:如何规范科技投入,如何避免科研等级制度的弊端。
通常说来,科技投入指的是国家财政在科学研究和发展方面所投入的资金绝对数和所占财政资金的比例。
一位专家在会上透露,中国财政的科技投入所占总支出的比例,2003年为1.6%。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寄中教授认为,这项比例还是在1998年以后才有了较快的增长。周透露说,中央高层曾经打算立一部科技投入法,但由于存在争议,这个计划搁浅了。
提及有关部门对提高科技投入的反对意见,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在某次国务院全体会议上,科技部长徐冠华向与会者报告科技投入的情况时说,虽然绝对数有所增加,但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所减少。
对徐部长的这个意见,有人当即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徐的说法不实,所引用的数据不科学。未料,早有准备的徐部长当场拿出了这位人士主编的某资料,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有关科技投入的财政资金数据。
针对有关科技投入的正反两方面意见,法律修订专家组的专家也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以周寄中教授为代表的意见认为,应当在将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财政对科技投入的比例,这样使得法律有实际操作性。
但薛澜教授却认为,法律中没有必要明文规定投入比例,因为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现实生活却是发展变化的。薛教授主张,修改后的法律,最重要的是应该规范政府对科技投入方面的程序。
另一个敏感话题就是科研等级的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政策和规定,各类科研项目被严格区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以及更低的级别。即便科研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有严格的级别规定。一位专家认为,“科研等级”制度实际上严重束缚了中国的科研工作。使科研这个“本来不应该有任何级别的事物”,变成了行政科层制度的附庸。
另有专家更是尖锐地批评说,科研等级制度还对科研经费的获得、奖励以及成果的转化等诸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位专家说,“有时候,一个地方为了获取科研经费所花费的公关费用甚至比科研经费本身更多。”
对于这种现象,业内人土解释说,那是因为有的地方和科研机构争取科研项目,其本意不是为了科研,而是冲着级别去的,在很多人的眼里,一定级别的科研项目,就是这个地方或者机构的资格和资历,在这种心态下,科研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为此,专家希望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还科研以本来面目,并藉此提高科研的效率。
研讨会上,科技部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张副司长强调,通过这次论证和研讨,为今后的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定下了两条原则,一是要把过去10年来中国有关科技政策的积极内容涵括进去,二是要将该法制订成一部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对中国科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法律。
“总的来说,这次的修订,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力求在投入、评价、奖励等各个方面创新中国的科技制度。”对于科技进步法的前景,专家们抱有信心。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范晓峰在会上称,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案最迟将于2006年提交审议,在此之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次修订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修订领导小组在2004年6月决定,将修订工作的专家组总体组设在清华大学。国际知名的科技政策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薛澜教授担任专家组召集人。
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这次研讨之后,专家组将紧锣密鼓地进入起草阶段,如果顺利,草案第一稿有望在今年10月提交领导小组评审。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对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其意义“绝对不止于一部普通法律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讲,“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实际上就是国家考虑对整个科技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这位专家解释说,1993年中国首部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改变了传统中国社会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不过,在历经10年的发展变化后,原有的科技进步法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中国科学进步需要。“对该法的修订,就是要为中国的科技制度制订一套符合市场规律的基本规则。”
制度创新的意义显然吸引了与会的官员和专家的热情。围绕法律修订的原则、科技投入、评价、奖励等诸多问题,与会者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别看我们这个会不够隆重,但从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今后中国科技基本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整个中国的发展。”一位与会人士说。
“十年提纲”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科技进步法,是年10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于安教授认为,该法的重要历史背景,就是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有关生产力发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10多年中,中国高层也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历史规律,提出了很多重要的科技政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正是综合了过去10多年间中国关于科技的制度成果。“该法的重要历史作用,就是从舆论引导的角度在全社会树立了科技至上的观念。”于安说。
不过,对于这部只有62条、不足5000字的法律的评价,现在更多的则是批评意见。一位专家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现行科技进步法是一部根本不可能被违反的法律。”
于安教授解释说,法律通篇是宣言性的纲领,62条中,至少有31条类似于标语口号而缺乏可操作性。于教授特别强调,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共有4条,其中一条是指明引用别的法律文件,另外3条则很虚,“这样的法律,很难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必须借这次修改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制度进行重大的变革。”一位专家尖锐地说。
科技投入和科研等级
官员和专家热烈讨论的两个问题是:如何规范科技投入,如何避免科研等级制度的弊端。
通常说来,科技投入指的是国家财政在科学研究和发展方面所投入的资金绝对数和所占财政资金的比例。
一位专家在会上透露,中国财政的科技投入所占总支出的比例,2003年为1.6%。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寄中教授认为,这项比例还是在1998年以后才有了较快的增长。周透露说,中央高层曾经打算立一部科技投入法,但由于存在争议,这个计划搁浅了。
提及有关部门对提高科技投入的反对意见,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在某次国务院全体会议上,科技部长徐冠华向与会者报告科技投入的情况时说,虽然绝对数有所增加,但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所减少。
对徐部长的这个意见,有人当即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徐的说法不实,所引用的数据不科学。未料,早有准备的徐部长当场拿出了这位人士主编的某资料,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有关科技投入的财政资金数据。
针对有关科技投入的正反两方面意见,法律修订专家组的专家也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以周寄中教授为代表的意见认为,应当在将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财政对科技投入的比例,这样使得法律有实际操作性。
但薛澜教授却认为,法律中没有必要明文规定投入比例,因为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现实生活却是发展变化的。薛教授主张,修改后的法律,最重要的是应该规范政府对科技投入方面的程序。
另一个敏感话题就是科研等级的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政策和规定,各类科研项目被严格区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以及更低的级别。即便科研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有严格的级别规定。一位专家认为,“科研等级”制度实际上严重束缚了中国的科研工作。使科研这个“本来不应该有任何级别的事物”,变成了行政科层制度的附庸。
另有专家更是尖锐地批评说,科研等级制度还对科研经费的获得、奖励以及成果的转化等诸多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位专家说,“有时候,一个地方为了获取科研经费所花费的公关费用甚至比科研经费本身更多。”
对于这种现象,业内人土解释说,那是因为有的地方和科研机构争取科研项目,其本意不是为了科研,而是冲着级别去的,在很多人的眼里,一定级别的科研项目,就是这个地方或者机构的资格和资历,在这种心态下,科研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为此,专家希望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还科研以本来面目,并藉此提高科研的效率。
研讨会上,科技部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张副司长强调,通过这次论证和研讨,为今后的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定下了两条原则,一是要把过去10年来中国有关科技政策的积极内容涵括进去,二是要将该法制订成一部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对中国科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法律。
“总的来说,这次的修订,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力求在投入、评价、奖励等各个方面创新中国的科技制度。”对于科技进步法的前景,专家们抱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