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基本原则,而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