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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公约确立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包括六个方面: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就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的关系而言,公约是将因果关系作为对可预见性损失范围的限定。在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