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与百年前迥然不同,当代的国与国之间的来往日益密切,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往来与交流,跨国贸易被世界各国视为最重要商业活动之一。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蓬勃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货物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
关键词:消费合同;涉外;法律适用
一、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的缩小,国际经济的发展如日方升,越来越多的人订立涉外消费合同。
但是需要重视的一点是,在签订涉外消费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因此,在制定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法律的时候,要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综合分析各种与该案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而推断出与该案关系最密切的因素,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因素,来确定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关系最紧密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弹性的、开放的,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好的合理地對待当事人的利益。
缺点是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主观随意性的增加。降低了法律适用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公平公正。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想法从事民事活动。在签订涉外消费合同中,就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可以先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与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方式,范围等。
(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的原则
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来不断完善的,所以说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运用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所以,在面对这种漏洞的时候,我们需要一些条约和惯例来补充它。这个时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不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的条件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二、我国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涉外合同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涉外案件法院适用于中国法律的意向很明显,涉外消费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也是如此。有些是合理的倾向于适用中国法,比如适用于传统的国际私法理由;有的则主张适用中国法的倾向不甚合理,法院处于自身办理案件方便的角度适用于中国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中国法官对于外国法了解不多,无法熟练的适用外国法,如果适用于中国法的话,能够更加熟练的解决问题,法官有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
(二)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无法保证其所选择的法律是对其有利的。
尽管法律的各项规定都十分确定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现实中,消费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三)有些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
有些法院在说明涉外消费合同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会做出详尽的解释,但是有些法院在说明涉外消费合同案件法律适用时并不给出法律依据。比较含糊其词的适用法律,并没有在法律适适用时给出合理依据。
(四)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有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涉外消 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其第四十二条的适用却极为有限。
三、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的原因
有一部分涉外消费合同适用问题适用于中国法的原因是根据国际法的传统做出的,另一部分涉外消费合同适用问题适用于中国法是因为我国的法官相比较来说更加熟悉中国法,适用于中国法,不管是程序上,还是文献资料的搜找阅览方面都比较节省时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关于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的原因
我国法院在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中,不做出说理性的分析 ,而是直接运用法条做出裁判,往往是因为我国在涉外消费问题上大多数总是适用于中国法,法官在选择适用的时候,想当然的选择了中国法,对于适用法律的理由就不再进行赘述了。但是此此举会给中国在国际法邻带来一种不公正适用于国际法的形象使得我国的涉外民事审判程序还有很大提高空间。
(三)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有限
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界定, 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的后果。
四、如何解决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出现的问题
在私法实践中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往往需要考虑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来解决。 要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法官要加强业务水平,不能够在解决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时想当然的适用于中国法。要综合考量,来选择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同时加强对于涉外消费合同的相关立法,使得法院在适用时更加有理可据。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准确适用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用法 必须明确说理, 减少和杜绝不当地适用冲突规范和用法不说 理、 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律等现象的发生,并将此纳入办案 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的业绩考核内容。
五、 结语
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统一协调的解决法院在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方面的问题。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提高我国涉外商事司法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2]欧诗阳,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期,论我国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3]袁庆立,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管理学报.2020年2期
[4]张梦婕.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5.
[5]蒋新苗.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6]袁庆立,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管理学报. 2020年2期
作者简介:
肖寒月,临沂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消费合同;涉外;法律适用
一、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的缩小,国际经济的发展如日方升,越来越多的人订立涉外消费合同。
但是需要重视的一点是,在签订涉外消费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因此,在制定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法律的时候,要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综合分析各种与该案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而推断出与该案关系最密切的因素,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因素,来确定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关系最紧密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弹性的、开放的,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好的合理地對待当事人的利益。
缺点是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主观随意性的增加。降低了法律适用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公平公正。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想法从事民事活动。在签订涉外消费合同中,就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可以先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与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方式,范围等。
(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的原则
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来不断完善的,所以说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运用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所以,在面对这种漏洞的时候,我们需要一些条约和惯例来补充它。这个时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不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的条件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二、我国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涉外合同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涉外案件法院适用于中国法律的意向很明显,涉外消费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也是如此。有些是合理的倾向于适用中国法,比如适用于传统的国际私法理由;有的则主张适用中国法的倾向不甚合理,法院处于自身办理案件方便的角度适用于中国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中国法官对于外国法了解不多,无法熟练的适用外国法,如果适用于中国法的话,能够更加熟练的解决问题,法官有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
(二)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无法保证其所选择的法律是对其有利的。
尽管法律的各项规定都十分确定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现实中,消费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三)有些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
有些法院在说明涉外消费合同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会做出详尽的解释,但是有些法院在说明涉外消费合同案件法律适用时并不给出法律依据。比较含糊其词的适用法律,并没有在法律适适用时给出合理依据。
(四)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有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涉外消 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其第四十二条的适用却极为有限。
三、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的原因
有一部分涉外消费合同适用问题适用于中国法的原因是根据国际法的传统做出的,另一部分涉外消费合同适用问题适用于中国法是因为我国的法官相比较来说更加熟悉中国法,适用于中国法,不管是程序上,还是文献资料的搜找阅览方面都比较节省时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关于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的原因
我国法院在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中,不做出说理性的分析 ,而是直接运用法条做出裁判,往往是因为我国在涉外消费问题上大多数总是适用于中国法,法官在选择适用的时候,想当然的选择了中国法,对于适用法律的理由就不再进行赘述了。但是此此举会给中国在国际法邻带来一种不公正适用于国际法的形象使得我国的涉外民事审判程序还有很大提高空间。
(三)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有限
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界定, 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的后果。
四、如何解决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出现的问题
在私法实践中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往往需要考虑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来解决。 要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法官要加强业务水平,不能够在解决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时想当然的适用于中国法。要综合考量,来选择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同时加强对于涉外消费合同的相关立法,使得法院在适用时更加有理可据。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准确适用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用法 必须明确说理, 减少和杜绝不当地适用冲突规范和用法不说 理、 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律等现象的发生,并将此纳入办案 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的业绩考核内容。
五、 结语
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统一协调的解决法院在涉外消费合同适用方面的问题。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提高我国涉外商事司法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2]欧诗阳,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期,论我国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3]袁庆立,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管理学报.2020年2期
[4]张梦婕.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5.
[5]蒋新苗.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6]袁庆立,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管理学报. 2020年2期
作者简介:
肖寒月,临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