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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特定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书信作品具有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特性,因此,其发表权与一般作品相比更难以实现,也更易遭侵权.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书信作品的接触权和原件返还请求权;规定发表权的可继承性,明确作者和收信人及其继承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发表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