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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