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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现实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继续留用四级伤残职工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介绍了一起“一至四级伤残不退岗”人员再次遭受因工事故伤害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争议的处理情况,可供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