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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在冲击甚至颠覆着传统金融业、提升金融资产配置效率的同时,也给管理层带来了不少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与转型的迫切任务之一。
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是由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决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外行搅局者,采取的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以自身的优势和差异化的产品填补市场需求空缺。像其他颠覆性技术产品一样,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始质量低、风险高、利润少,市场小,避免了与在位厂商正面竞争。但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共享性、边缘性渗透能力强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经过不断改进,得到客户认可后,就会突然打开市场,实现飞跃性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年时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至让银行措手不及。
例如,电商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利用拥有大量客户资源的优势,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我国第一款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可以在无需开设专门理财账户的前提下,由客户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并可随时赎回,而且不收取手续费。这种便捷、低门槛的“碎片化理财产品”,不仅填补了以往理财产品难以覆盖的小额资金“盲区”,并且提高了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和体验感。正是凭借这些优势,余额宝一经推出,其资金规模和客户数量就在不断增加。在2013年6月13日上线一周年后,资金规模超过5700多亿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户,为宝粉们赚了118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整合,不仅通过弥合信息不对称性动摇了银行的生存基础,而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用户的体验参与感,使金融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可能,进而对改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来自多方面。一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依托其强大的电商平台广泛地参与各类支付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产品满足了传统金融业不愿提供或者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从而撼动了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地位,扩大了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使金融消费者更为大众化和普惠化。
二是以互联网信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借助模式,凭借其强大的挖掘、积累和处理信息能力和效率,动摇了信息不对称性这个传统金融业存在的基础,加速了金融脱媒,使金融中介功能边缘化,甚至形成无中介金融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多对多的信息匹配与金融服务成本低、手续简单、速度快,将带来金融服务和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三是以金融产品线上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跨界整合,加速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还淡化了金融业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边界,使金融业进入门槛显著降低,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金融工具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金融选择权”扩大。
从管理层角度看,互联网企业采取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后,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反而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监管课题。一是差异化产品扩大了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从而拓宽了监管的对象。二是将改变金融业态的游戏规则,使监管的范围、复杂性和难度增加,比如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风险和监管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三是当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和盈利构成较大威胁,遭到大银行的强烈抵制时,管理层将陷入反垄断与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平衡之中。比如三大银行就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拒绝了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交易,从而使余额宝的收益率下降,消费者福利减少。四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模式激发了更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借贷、支付等需求及其方式创新,由此带来了金融诈骗、非法洗钱、支付安全、客户私隐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完善金融监管,既防范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又防范系统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保障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环境下通过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既存在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也带来了系统安全、信息泄露等新的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需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监管思路与方式。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服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转型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本质要求。但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银行的趋利性,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要么进入房地产业,要么在金融体系内自循环,或者出于防范风险,银行热衷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服务,或绕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放贷,而使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境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倒逼机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压力,共同创造一个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权衡风险与社会总回报的关系。在成熟的市场中,高风险对应的是高回报,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金融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少越好,要求完全化解、消除和控制,更不是洪水猛兽。同时,由于在较长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体系的小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有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大多可以通过技术的完善来改进,相对于其发展带来的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倒逼金融业的改革与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需求,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来说,过于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肯定是得不偿失。
再次,对互联网金融应以规范引导、适度监管为好。互联网金融业务交叉广、参与主体多,发展速度快,传统侧重市场准入监管模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成熟。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是基于现有框架,以互联网金融率先发展,监管随后跟进的方式进行,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作为补充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是倡导适度差异化原则,在划分互联网金融性质的基础上确定监管部门及适用的监管规则。三是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在允许互联网金融自发成长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引导、适度监管和配套环境建设。如鼓励金融创新,严惩违规行为;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强化功能性监管,严格监控交易过程,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征信体系等。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及其硕士研究生)
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是由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决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外行搅局者,采取的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以自身的优势和差异化的产品填补市场需求空缺。像其他颠覆性技术产品一样,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始质量低、风险高、利润少,市场小,避免了与在位厂商正面竞争。但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共享性、边缘性渗透能力强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经过不断改进,得到客户认可后,就会突然打开市场,实现飞跃性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年时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至让银行措手不及。
例如,电商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利用拥有大量客户资源的优势,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我国第一款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可以在无需开设专门理财账户的前提下,由客户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并可随时赎回,而且不收取手续费。这种便捷、低门槛的“碎片化理财产品”,不仅填补了以往理财产品难以覆盖的小额资金“盲区”,并且提高了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和体验感。正是凭借这些优势,余额宝一经推出,其资金规模和客户数量就在不断增加。在2013年6月13日上线一周年后,资金规模超过5700多亿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户,为宝粉们赚了118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整合,不仅通过弥合信息不对称性动摇了银行的生存基础,而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用户的体验参与感,使金融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可能,进而对改变甚至颠覆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来自多方面。一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依托其强大的电商平台广泛地参与各类支付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产品满足了传统金融业不愿提供或者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从而撼动了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地位,扩大了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使金融消费者更为大众化和普惠化。
二是以互联网信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借助模式,凭借其强大的挖掘、积累和处理信息能力和效率,动摇了信息不对称性这个传统金融业存在的基础,加速了金融脱媒,使金融中介功能边缘化,甚至形成无中介金融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多对多的信息匹配与金融服务成本低、手续简单、速度快,将带来金融服务和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三是以金融产品线上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跨界整合,加速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还淡化了金融业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边界,使金融业进入门槛显著降低,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金融工具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金融选择权”扩大。
从管理层角度看,互联网企业采取边缘性进入策略进入金融业后,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反而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监管课题。一是差异化产品扩大了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从而拓宽了监管的对象。二是将改变金融业态的游戏规则,使监管的范围、复杂性和难度增加,比如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风险和监管就存在很大的差别。三是当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和盈利构成较大威胁,遭到大银行的强烈抵制时,管理层将陷入反垄断与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平衡之中。比如三大银行就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拒绝了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交易,从而使余额宝的收益率下降,消费者福利减少。四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模式激发了更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借贷、支付等需求及其方式创新,由此带来了金融诈骗、非法洗钱、支付安全、客户私隐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完善金融监管,既防范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又防范系统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保障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环境下通过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既存在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也带来了系统安全、信息泄露等新的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需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监管思路与方式。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服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转型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本质要求。但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银行的趋利性,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要么进入房地产业,要么在金融体系内自循环,或者出于防范风险,银行热衷为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服务,或绕道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放贷,而使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境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倒逼机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压力,共同创造一个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权衡风险与社会总回报的关系。在成熟的市场中,高风险对应的是高回报,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金融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少越好,要求完全化解、消除和控制,更不是洪水猛兽。同时,由于在较长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体系的小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有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大多可以通过技术的完善来改进,相对于其发展带来的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倒逼金融业的改革与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需求,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来说,过于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肯定是得不偿失。
再次,对互联网金融应以规范引导、适度监管为好。互联网金融业务交叉广、参与主体多,发展速度快,传统侧重市场准入监管模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成熟。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是基于现有框架,以互联网金融率先发展,监管随后跟进的方式进行,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作为补充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是倡导适度差异化原则,在划分互联网金融性质的基础上确定监管部门及适用的监管规则。三是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在允许互联网金融自发成长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引导、适度监管和配套环境建设。如鼓励金融创新,严惩违规行为;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强化功能性监管,严格监控交易过程,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征信体系等。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及其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