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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
一、权责统一的基本内涵
这里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所谓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实现权责统一的主要障碍
在权责统一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大于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制度建设上的有权无责、大权小责、强权弱责、实权虚责等问题和法律实施上的权责分离、揽权弃责、行权诿责、滥权怠责等现象。二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不充分,行政机关执法手段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相比较,行政机关有权无责、权大于责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因此,无论从权责统一的理论观点出发,还是从解决现存主要问题的实践角度考虑,在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充分的基础上,着力加强行政责任制度建设,是实现权责统一的主要路径。完善责任制度首先要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诸方面完善责任体系;其次要按照责任落实的个体化原则,建立个人问责制、首问责任制。这样,逐步从总体上解决行政责任欠缺,责任设定空泛,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含混,责任追究乏力的问题,建设名副其实的责任政府,真正落实权责统一的要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经济和社会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率先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尔后,随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些行政法学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工作者开始在理论上把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务院集中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的实践经验,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之一,载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重视。由此可见,权责统一基本要求的最终形成,是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产物,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标志。对于中国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其次,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再次,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
最后,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权责统一的基本内涵
这里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所谓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实现权责统一的主要障碍
在权责统一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大于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制度建设上的有权无责、大权小责、强权弱责、实权虚责等问题和法律实施上的权责分离、揽权弃责、行权诿责、滥权怠责等现象。二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不充分,行政机关执法手段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相比较,行政机关有权无责、权大于责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因此,无论从权责统一的理论观点出发,还是从解决现存主要问题的实践角度考虑,在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充分的基础上,着力加强行政责任制度建设,是实现权责统一的主要路径。完善责任制度首先要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诸方面完善责任体系;其次要按照责任落实的个体化原则,建立个人问责制、首问责任制。这样,逐步从总体上解决行政责任欠缺,责任设定空泛,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含混,责任追究乏力的问题,建设名副其实的责任政府,真正落实权责统一的要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经济和社会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率先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尔后,随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些行政法学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工作者开始在理论上把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务院集中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的实践经验,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之一,载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重视。由此可见,权责统一基本要求的最终形成,是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产物,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标志。对于中国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其次,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再次,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
最后,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