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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法律的政治属性和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这一学理层面来分析,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合法化具有其应然性。但现实还存在许多实在法规定上的滞后和缺位问题,需要通过有效的立法工作予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 私家车 召车服务 合法化 应然法 立法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201510611007)。
作者简介:王泽、刘文雯,重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417
一、从法律的政治属性谈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应然性
我国通说采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从属于政治,服务于政治,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谈,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以下简称“召车服务”),在传统公共运输领域创新了行业发展模式的新业态,正是把握了以“打破利益固化”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命脉,响应了李克强总理提出万众创新的时代号召,而私家车则成为数以百万计的驾驶员打破行业垄断壁垒,进而搅动、带活了出租汽车行业原本死气沉沉之态的直接依托,可以说没有比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更能迎合政府政策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动广大群众大胆尝试,呈现大众创业,蓬勃生机之局面更为典型的代表了。如《行政许可法》第11条所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从这一层面来说,如果采用禁止或者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限制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将严重挫伤私家车主的热情和积极性,行政垄断的市场相较通过自由竞争和经济规律实现自我调节的市场也未必一定能够达到一个更进阶的有序状态,笔者认为对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给予合法定性,是符合时代潮流,符合人民——统治阶级的意志、价值取向的,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的合法化将响应和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深入推进并最终实现。
二、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谈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应然性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经济因素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社会物质基础。纵观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在过去几十年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限制城市出租车数量等行政手段造成行业内部出现垄断经营的局面,虽然这种垄断在历史上一度达到了规范和稳定行业秩序的目标,但近十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竞争,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发展水平却在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出行难”的城市问题日益严峻,行政垄断的负外部性效应凸显。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最大的创新便是引入了共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合理的将行业壁垒外大量闲置的社会车辆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调配并极大化利用,实现合作消费。我们必须要看到,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辆在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出行压力、满足多元出行需求,促进行业竞争、提升行业水平、增加居民收入等诸多方面带来的经济效益,客观的下层基础已经改变,历史的进程亦不会倒退。而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是追求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经济发展、参与收入分配权利的保障和重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私家车使用的效率同时解决城市道路交通资源紧张问题,发挥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缓解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丰富乘客出行方式和可选乘的车辆类型,也是对作为经济法核心主体的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更切实到位的保护,其合法化真正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其积极意义远大于因过分关注对原有小部分既得利益者的保护而将私家车拒于市场大门之外,据于法律应当保护和调整的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之外。
三、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现存问题
目前除了缺乏明确统一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外,在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的路径中还要具体克服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给车辆定性
作为个人财产,车主对私家车的合理支配原本应当具有不受干涉的排他效力,但当私家车参与到公共交通运输当中提供召车服务时,其私有属性就发生了转变,开始兼具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如何对在“私有”和“公私属性兼备”两种状态中不断转换的私家车进行准确的定性,反映出立法者能否从本质上辨明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的特殊性质,从而决定能否对其运营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二)如何预防安全问题
安全一直是乘客和司机所关注的头等大事,也理应是政府部门和召车平台着力要保障的公民基本权益。除了为应对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需要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到对基于召车平台的互联网属性所可能产生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有了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让司机和乘客真正没有后顾之忧。
(三)如何划分平台和政府间的监管责任和范围
目前政府对参与召车服务的车辆进行监管时,仍在照搬、沿用过去监管出租汽车行业的思路和手段 ,在向私家车开放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过程中,召车平台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管理范围该如何划分和行使,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而这也将最终决定这一新兴模式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
(四)如何协调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利益冲突
因为私家车参与提供召车服务抢走了大量潜在客户,国内多地曾爆发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和出租汽车司机的正面冲突或出租汽车司机罢运事件,面对利益的多元化及冲突化,我们需要借助立法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使得传统既得利益主体和新兴的利益主体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其位 。
(五)如何避免法律规制纸上谈兵
这是我们的立法活动力求要规避却往往会出现的一个问题,还是以早前颁布的《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为例,其中禁止车辆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召车平台,要求车辆采用8年的强制报废标准等规定 都忽略了参与提供召车服务车辆的特征,脱离现实,缺乏操作意义。在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制度设计过程中,我们要思考如何量体裁衣,才能使得最后的制度内容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六) 如何做到前瞻性预防
因为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新兴模式,在国内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突出矛盾也不尽相同,未来可能会出现很多我们当前无法预估的新问题,如何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有的放矢地予以保留,给新模式的成长发展留有空间,给各地方政府留有自主权力,也是我们需要做好的拿捏与平衡。
四、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立法完善建议
针对上文提到的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规制问题,笔者综合多方意见和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
(一)为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单独定性
面对新事物,我们的立法思维和立法技术也应大胆突破,为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辆在传统“运营与非运营类”的性质分类外,重新度身定制一个合法身份,或许可类比《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的命名方式,将其归类为“网络预约汽车”,以迎合私家车不同于传统出租汽车或召车服务中具备运营资质的租赁汽车的特殊性质,重点在于体现私家车作为私有财产的专属性同时又可从事客运服务的特征,成为其日后合法上路的通行证明。
(二)制定一整套专门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
机制内容应包括车辆安全预防保障,如规定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车况的最低标准;人身安全预防保障,可要求召车软件在界面设置一键报警的功能按钮;财产安全保障,规定乘客若将物品遗忘在车上,车主有义务协助归还;支付安全保障,如规定禁止现金交易和私下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如通过限定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等等,可类比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标准、借鉴目前召车平台自主订立的相关规则和其他互联网相关立法。
除了安全因素,另一个为人们所顾忌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市场机制应鼓励跨行业合作,在保险市场尽快推出针对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的新型商业保险产品 ,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获得充分补偿的期待利益。
在事故责任的划分方面,因为目前对允许私家车接入的召车平台性质尚未有定性,而笔者个人倾向将其认定为是一种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的居间平台,所以一方面建议在纠纷发生后首先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和平台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在乘客、司机和平台三方间划分责任大小,同时由各方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金额,但另一方面也建议,当涉及到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时,哪怕居间平台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还是应规定平台在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
(三)行政权力适度干预市场管理
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本就是受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政府不应过多以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私家车在上路行驶前已经完成了一次严格的审批登记,上路后,还要随时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同时每年还要进行车辆年检,可以说至此,政府部门已完成应尽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我们应当相信,作为处在一个开放竞争市场当中的召车平台运营商,为了增强品牌竞争力和客户信任度,一会通过制定并遵守严格的企业内部标准对自身平台下的私家车辆进行全面审查、监管。
(四)加快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当前对于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一日高过一日,笔者认为其改革思路需涵盖从完善行业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和互联网技术融合等治标之策到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的治本之法,而关于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路径规划,国内已有大量学者展开过专门的探讨,就不再赘述。
(五)立法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和立足实践
我们可以认为国家针对某一行业立法的最终目的还是回归现实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规制,在针对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这种背后隐藏着诸多现实问题的经济活动进行立法规制时,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应享有参与立法、司法程序并陈述事实、表达法律观点的平等机会,并且程序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此外,立法的内容一定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行业发展的具体现状,而所制定出的规则一定要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并经过实践对其反复检验,切忌想当然的立法,修法,“闭门造法”。
(六)大胆采用“模糊化”和“试点化”原则
在很多问题尚未能认清其本质,现下却又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和引导的时候,我们选择在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时留有一定空白和模糊,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对于无法评估实际效果的创新规制方法,可以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大胆尝试和自主调整,因为立法、修法都是国家大事,不可不慎,这样既可以为这些新业态的发展保留空间,现下的缓冲阶段也是为日后立法工作的学习、吸收、总结和完善留有余地。
五、结语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这个人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更应该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撰写本文的初衷,旨在我国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来临之际,为打造一个更加开放、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引导私家车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更好地促进这一民生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注释:
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78.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第十三、二十七条.
张东.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法学.2016(3).
《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第十二、二十三、四十九条.
曾里.新版驾乘保险出炉专车事故也能理赔.楚天金报.2016-04-18.
[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7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38-139.
关键词 私家车 召车服务 合法化 应然法 立法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201510611007)。
作者简介:王泽、刘文雯,重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417
一、从法律的政治属性谈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应然性
我国通说采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从属于政治,服务于政治,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谈,手机软件召车服务(以下简称“召车服务”),在传统公共运输领域创新了行业发展模式的新业态,正是把握了以“打破利益固化”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命脉,响应了李克强总理提出万众创新的时代号召,而私家车则成为数以百万计的驾驶员打破行业垄断壁垒,进而搅动、带活了出租汽车行业原本死气沉沉之态的直接依托,可以说没有比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更能迎合政府政策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动广大群众大胆尝试,呈现大众创业,蓬勃生机之局面更为典型的代表了。如《行政许可法》第11条所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从这一层面来说,如果采用禁止或者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限制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将严重挫伤私家车主的热情和积极性,行政垄断的市场相较通过自由竞争和经济规律实现自我调节的市场也未必一定能够达到一个更进阶的有序状态,笔者认为对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给予合法定性,是符合时代潮流,符合人民——统治阶级的意志、价值取向的,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的合法化将响应和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深入推进并最终实现。
二、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谈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应然性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经济因素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社会物质基础。纵观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在过去几十年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限制城市出租车数量等行政手段造成行业内部出现垄断经营的局面,虽然这种垄断在历史上一度达到了规范和稳定行业秩序的目标,但近十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竞争,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发展水平却在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出行难”的城市问题日益严峻,行政垄断的负外部性效应凸显。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最大的创新便是引入了共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合理的将行业壁垒外大量闲置的社会车辆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调配并极大化利用,实现合作消费。我们必须要看到,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辆在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出行压力、满足多元出行需求,促进行业竞争、提升行业水平、增加居民收入等诸多方面带来的经济效益,客观的下层基础已经改变,历史的进程亦不会倒退。而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是追求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经济发展、参与收入分配权利的保障和重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私家车使用的效率同时解决城市道路交通资源紧张问题,发挥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缓解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丰富乘客出行方式和可选乘的车辆类型,也是对作为经济法核心主体的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更切实到位的保护,其合法化真正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其积极意义远大于因过分关注对原有小部分既得利益者的保护而将私家车拒于市场大门之外,据于法律应当保护和调整的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之外。
三、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合法化的现存问题
目前除了缺乏明确统一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外,在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的路径中还要具体克服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给车辆定性
作为个人财产,车主对私家车的合理支配原本应当具有不受干涉的排他效力,但当私家车参与到公共交通运输当中提供召车服务时,其私有属性就发生了转变,开始兼具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如何对在“私有”和“公私属性兼备”两种状态中不断转换的私家车进行准确的定性,反映出立法者能否从本质上辨明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的特殊性质,从而决定能否对其运营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二)如何预防安全问题
安全一直是乘客和司机所关注的头等大事,也理应是政府部门和召车平台着力要保障的公民基本权益。除了为应对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需要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到对基于召车平台的互联网属性所可能产生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有了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让司机和乘客真正没有后顾之忧。
(三)如何划分平台和政府间的监管责任和范围
目前政府对参与召车服务的车辆进行监管时,仍在照搬、沿用过去监管出租汽车行业的思路和手段 ,在向私家车开放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过程中,召车平台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管理范围该如何划分和行使,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而这也将最终决定这一新兴模式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
(四)如何协调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利益冲突
因为私家车参与提供召车服务抢走了大量潜在客户,国内多地曾爆发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和出租汽车司机的正面冲突或出租汽车司机罢运事件,面对利益的多元化及冲突化,我们需要借助立法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使得传统既得利益主体和新兴的利益主体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其位 。
(五)如何避免法律规制纸上谈兵
这是我们的立法活动力求要规避却往往会出现的一个问题,还是以早前颁布的《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为例,其中禁止车辆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召车平台,要求车辆采用8年的强制报废标准等规定 都忽略了参与提供召车服务车辆的特征,脱离现实,缺乏操作意义。在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的制度设计过程中,我们要思考如何量体裁衣,才能使得最后的制度内容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六) 如何做到前瞻性预防
因为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新兴模式,在国内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突出矛盾也不尽相同,未来可能会出现很多我们当前无法预估的新问题,如何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有的放矢地予以保留,给新模式的成长发展留有空间,给各地方政府留有自主权力,也是我们需要做好的拿捏与平衡。
四、私家车参与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立法完善建议
针对上文提到的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合法化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规制问题,笔者综合多方意见和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
(一)为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单独定性
面对新事物,我们的立法思维和立法技术也应大胆突破,为参与召车服务的私家车辆在传统“运营与非运营类”的性质分类外,重新度身定制一个合法身份,或许可类比《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的命名方式,将其归类为“网络预约汽车”,以迎合私家车不同于传统出租汽车或召车服务中具备运营资质的租赁汽车的特殊性质,重点在于体现私家车作为私有财产的专属性同时又可从事客运服务的特征,成为其日后合法上路的通行证明。
(二)制定一整套专门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
机制内容应包括车辆安全预防保障,如规定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车况的最低标准;人身安全预防保障,可要求召车软件在界面设置一键报警的功能按钮;财产安全保障,规定乘客若将物品遗忘在车上,车主有义务协助归还;支付安全保障,如规定禁止现金交易和私下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如通过限定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等等,可类比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标准、借鉴目前召车平台自主订立的相关规则和其他互联网相关立法。
除了安全因素,另一个为人们所顾忌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问题,首先市场机制应鼓励跨行业合作,在保险市场尽快推出针对参与召车服务私家车辆的新型商业保险产品 ,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获得充分补偿的期待利益。
在事故责任的划分方面,因为目前对允许私家车接入的召车平台性质尚未有定性,而笔者个人倾向将其认定为是一种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的居间平台,所以一方面建议在纠纷发生后首先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和平台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在乘客、司机和平台三方间划分责任大小,同时由各方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金额,但另一方面也建议,当涉及到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时,哪怕居间平台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还是应规定平台在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
(三)行政权力适度干预市场管理
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本就是受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政府不应过多以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私家车在上路行驶前已经完成了一次严格的审批登记,上路后,还要随时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同时每年还要进行车辆年检,可以说至此,政府部门已完成应尽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我们应当相信,作为处在一个开放竞争市场当中的召车平台运营商,为了增强品牌竞争力和客户信任度,一会通过制定并遵守严格的企业内部标准对自身平台下的私家车辆进行全面审查、监管。
(四)加快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当前对于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一日高过一日,笔者认为其改革思路需涵盖从完善行业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和互联网技术融合等治标之策到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的治本之法,而关于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路径规划,国内已有大量学者展开过专门的探讨,就不再赘述。
(五)立法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和立足实践
我们可以认为国家针对某一行业立法的最终目的还是回归现实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规制,在针对私家车参与召车服务这种背后隐藏着诸多现实问题的经济活动进行立法规制时,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应享有参与立法、司法程序并陈述事实、表达法律观点的平等机会,并且程序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此外,立法的内容一定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行业发展的具体现状,而所制定出的规则一定要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并经过实践对其反复检验,切忌想当然的立法,修法,“闭门造法”。
(六)大胆采用“模糊化”和“试点化”原则
在很多问题尚未能认清其本质,现下却又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和引导的时候,我们选择在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时留有一定空白和模糊,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对于无法评估实际效果的创新规制方法,可以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大胆尝试和自主调整,因为立法、修法都是国家大事,不可不慎,这样既可以为这些新业态的发展保留空间,现下的缓冲阶段也是为日后立法工作的学习、吸收、总结和完善留有余地。
五、结语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这个人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更应该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撰写本文的初衷,旨在我国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来临之际,为打造一个更加开放、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引导私家车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更好地促进这一民生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注释:
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78.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第十三、二十七条.
张东.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法学.2016(3).
《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第十二、二十三、四十九条.
曾里.新版驾乘保险出炉专车事故也能理赔.楚天金报.2016-04-18.
[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7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