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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应、规定检监衔接已成为当下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创设了独立的强制措施审查决定程序机制和相应的先行拘留措施。从诉讼法理上看,这种新设的独立程序在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层面均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修法中应重新调整:一方面应当调整立法理念,按照既有诉讼法理和制度规律设置恰当的强制措施体系;另一方面应当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审视检监关系,强化强制措施采取中监察程序与审查程序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