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既有复杂系统的学术理论,又有较强的实践性特征。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必须借鉴和参照民事诉讼的原理和制度,而行政诉讼法则直接脱胎于民事诉讼法,至今也仍然直接适用一些民事诉讼的制度和规定。民事诉讼法学又是一门应用法学,其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民事诉讼法同时也是一种程序法,程序法教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教导学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如果没有现实的诉讼及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因而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教学必须与实际密切结合,使之在鲜活的个案中成为法律生命力的有效载体。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亟需纠正与改进。
民事诉讼法教学现状的缺陷
·交叉学科知识铺垫的缺乏
我国高校的教学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传统,即偏重于本学科的理论教学,而对其他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关注不多。这一点在我国高校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也有明显的体现。也许是受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设置模式,因此许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传授学生诉讼法学理论,而对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基本不涉及。而民事诉讼法为一门程序法,其中关涉着很多哲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不对这些相关知识加以关照,将很难把其中的相关制度阐述透彻。因此,在讲述相关诉讼制度时,教师如果仅仅就法律论法律,不为学生介绍相关制度背景、起源、演进等方面的交叉学科的知识,则会使学生的知识面受限,也不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
·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忽视
当前,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教师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往往注重对各国诉讼理论的阐释,而对具体案例却关注不多,案例及实践教学在教学活动中仅仅是点缀,由此导致学生们对诉讼理论较精通,但在面对具体的实践时却常常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践联系起来,从而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师生互动环节的欠缺
当前的大学课堂教学很多时候仍是高中时代的翻版,没有真正体现出现代大学教育的特质。大学教育的精髓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在于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整个教学,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目前我国高校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基本上是由老师掌控整个教学流程,学生基本上是教学活动的客体,没有真正形成其主体性地位。学生的学习过程更多的是被动的接受,因此其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教学过程也就根本谈不上了,这样的教学效果当然不会理想。
·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由于受到教学条件的限制,目前高校中的普遍情形是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更多的是以授课老师板书、学生记笔记的方式来进行,而网络教学、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元化教学手段虽有日渐增多之势,但总体来说运用得并不是很普遍。教师板书的教学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高校教学的传统做法,这种方式虽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这样一个资讯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依然普遍采取这样的教学方式则显然过于沉闷呆板,也不利于拓展學生的视野。
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方向
·将交叉学科的知识渗入到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
在教学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教师应综合运用多学科交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某一具体制度及程序进行阐述,以使学生能全面、透彻地掌握。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目前在学术界已广为采用,而且亦有不断扩展之势。未来的法学研究要结合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同样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能以此法进行讲述,不局限于教材,使学生大量了解书本以外相关学科的深邃广博的知识,则定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受益匪浅。
历史分析方法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当然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亦可通过此方法来讲授具体的程序及制度。任何一个制度均有其产生、发展及演进的过程,透过历史性的纵向动态考察更可以了解其全貌,从而使讲课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样不可或缺。比较法被誉为真理的学校,或解决方案的仓库,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脱离了对本国法的赞美或法学地方主义的窠臼。透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追寻其他国家和地区相类似制度中共通的东西,寻找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而为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建构提供理性的参考与借鉴。这样也为学生了解国外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三大诉讼法是相互联系、互为借鉴的。通过将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综合运用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的认识,有助于对重点、难点的消化与理解,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分析能力和归纳概括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使师生共为教学活动的主角
教学互动,积极鼓励教学合作、互动,老师和学生应当同为教学的主角。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教育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兴趣与志向的形成过程之中。如果你可以使一个人确信,另外一种追求方式更加深刻,另外一种快乐形式比他已习惯了的更加精致——如果你使他真实地看到这一切——人的本性就是这样的,即他渴望更深刻的思想和更精致的快乐……法学院是在以这种庄严的方式传授法律和培养伟大的法律人。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单纯靠老师一人的直白讲述,是无论如何都代替不了学生本人真正参与其中所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的。法学教育特别是诉讼法学教育尤为强调教学共生,学生的日常所学将来均需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中,因此,在求学阶段,研习法律的学生就需比其他学科的学生更多地融入到整个教学过程之中,通过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设置的一些学生参与环节,使学生能在授课以外的业余时间积极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课前准备,在课堂上老师通过提问、设置具体情境等多种形式实现老师与同学相互切磋、讨论的情形,形成知识的交流与碰撞,智慧的火花也正是在这种有准备的交流中才能生成。同时也能使学生在师生合作、互动的过程中体验教与学的快乐,进而能更全面深刻地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培养了相应的学习能力。 ·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教学重点之一
研习法律的学生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必须对法律实务有所了解,这已不言而喻。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最终目标是使学生能将所学运用到将来具体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并在此过程中遵循程序正义、公平等理念。即使有学生将来不从事律师、法官等直接的法律实务工作,而从事法律顾问等与诉讼程序距离稍远的事务性工作,这些学生们依然需要对诉讼程序非常了解才行。而要使学生能触摸到具体诉讼程序,单靠老师的课堂讲解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必须深入到具体的案例实践当中,这样才会使学生真正累积经验,应对将来所需。因此,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方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世界上最早把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的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认为,掌握作为法律基础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我国著名学者在谈到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时也提到,法分为文本的法和行动中的法,而中國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上的原因等,文本上的规定和实际上的规则之间差异尤巨,不进入具体的过程事件,就很难讲清楚中国实在的法律规则和真正的法律运行。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生们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或者以模拟法庭的形式亲自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法官等诸多角色,并按照正式的法律程序从庭前准备、开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一步步走下来,使学生亲自感受法律实务,锻炼法律职业技能,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尝试多种程序选择,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诉讼理论知识,并为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亦可以让学生亲临庭审现场,利用现场观摩的方式使学生能身临其境,亲自体会和感受日常所学,更加深其对诉讼理论的理解。
·丰富教学手段,使教学活动生动多姿
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将实践引入课堂。现代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已使传统的单一教学手段愈发显得单薄无力,仅由授课教师平铺直叙的理论陈述已很难能真正打动学生,从而学习效果也就可想而知。而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创新传统教学方法,除文字板书之外,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在授课过程中以课堂阐述为基础,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彩,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丰富教学内容,并能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教学现状的缺陷
·交叉学科知识铺垫的缺乏
我国高校的教学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传统,即偏重于本学科的理论教学,而对其他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关注不多。这一点在我国高校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也有明显的体现。也许是受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设置模式,因此许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传授学生诉讼法学理论,而对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基本不涉及。而民事诉讼法为一门程序法,其中关涉着很多哲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不对这些相关知识加以关照,将很难把其中的相关制度阐述透彻。因此,在讲述相关诉讼制度时,教师如果仅仅就法律论法律,不为学生介绍相关制度背景、起源、演进等方面的交叉学科的知识,则会使学生的知识面受限,也不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
·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忽视
当前,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教师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往往注重对各国诉讼理论的阐释,而对具体案例却关注不多,案例及实践教学在教学活动中仅仅是点缀,由此导致学生们对诉讼理论较精通,但在面对具体的实践时却常常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法律实践联系起来,从而背离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初衷。
·师生互动环节的欠缺
当前的大学课堂教学很多时候仍是高中时代的翻版,没有真正体现出现代大学教育的特质。大学教育的精髓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在于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整个教学,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目前我国高校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基本上是由老师掌控整个教学流程,学生基本上是教学活动的客体,没有真正形成其主体性地位。学生的学习过程更多的是被动的接受,因此其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教学过程也就根本谈不上了,这样的教学效果当然不会理想。
·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由于受到教学条件的限制,目前高校中的普遍情形是教学手段比较单一,更多的是以授课老师板书、学生记笔记的方式来进行,而网络教学、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元化教学手段虽有日渐增多之势,但总体来说运用得并不是很普遍。教师板书的教学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高校教学的传统做法,这种方式虽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这样一个资讯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依然普遍采取这样的教学方式则显然过于沉闷呆板,也不利于拓展學生的视野。
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方向
·将交叉学科的知识渗入到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
在教学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教师应综合运用多学科交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某一具体制度及程序进行阐述,以使学生能全面、透彻地掌握。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目前在学术界已广为采用,而且亦有不断扩展之势。未来的法学研究要结合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同样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能以此法进行讲述,不局限于教材,使学生大量了解书本以外相关学科的深邃广博的知识,则定会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受益匪浅。
历史分析方法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当然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亦可通过此方法来讲授具体的程序及制度。任何一个制度均有其产生、发展及演进的过程,透过历史性的纵向动态考察更可以了解其全貌,从而使讲课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样不可或缺。比较法被誉为真理的学校,或解决方案的仓库,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脱离了对本国法的赞美或法学地方主义的窠臼。透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追寻其他国家和地区相类似制度中共通的东西,寻找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而为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建构提供理性的参考与借鉴。这样也为学生了解国外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三大诉讼法是相互联系、互为借鉴的。通过将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综合运用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的认识,有助于对重点、难点的消化与理解,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分析能力和归纳概括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使师生共为教学活动的主角
教学互动,积极鼓励教学合作、互动,老师和学生应当同为教学的主角。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教育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兴趣与志向的形成过程之中。如果你可以使一个人确信,另外一种追求方式更加深刻,另外一种快乐形式比他已习惯了的更加精致——如果你使他真实地看到这一切——人的本性就是这样的,即他渴望更深刻的思想和更精致的快乐……法学院是在以这种庄严的方式传授法律和培养伟大的法律人。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单纯靠老师一人的直白讲述,是无论如何都代替不了学生本人真正参与其中所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的。法学教育特别是诉讼法学教育尤为强调教学共生,学生的日常所学将来均需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中,因此,在求学阶段,研习法律的学生就需比其他学科的学生更多地融入到整个教学过程之中,通过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设置的一些学生参与环节,使学生能在授课以外的业余时间积极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课前准备,在课堂上老师通过提问、设置具体情境等多种形式实现老师与同学相互切磋、讨论的情形,形成知识的交流与碰撞,智慧的火花也正是在这种有准备的交流中才能生成。同时也能使学生在师生合作、互动的过程中体验教与学的快乐,进而能更全面深刻地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培养了相应的学习能力。 ·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教学重点之一
研习法律的学生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必须对法律实务有所了解,这已不言而喻。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最终目标是使学生能将所学运用到将来具体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并在此过程中遵循程序正义、公平等理念。即使有学生将来不从事律师、法官等直接的法律实务工作,而从事法律顾问等与诉讼程序距离稍远的事务性工作,这些学生们依然需要对诉讼程序非常了解才行。而要使学生能触摸到具体诉讼程序,单靠老师的课堂讲解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必须深入到具体的案例实践当中,这样才会使学生真正累积经验,应对将来所需。因此,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方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世界上最早把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的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认为,掌握作为法律基础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我国著名学者在谈到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时也提到,法分为文本的法和行动中的法,而中國由于社会转型和体制上的原因等,文本上的规定和实际上的规则之间差异尤巨,不进入具体的过程事件,就很难讲清楚中国实在的法律规则和真正的法律运行。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生们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或者以模拟法庭的形式亲自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法官等诸多角色,并按照正式的法律程序从庭前准备、开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一步步走下来,使学生亲自感受法律实务,锻炼法律职业技能,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尝试多种程序选择,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诉讼理论知识,并为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亦可以让学生亲临庭审现场,利用现场观摩的方式使学生能身临其境,亲自体会和感受日常所学,更加深其对诉讼理论的理解。
·丰富教学手段,使教学活动生动多姿
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将实践引入课堂。现代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已使传统的单一教学手段愈发显得单薄无力,仅由授课教师平铺直叙的理论陈述已很难能真正打动学生,从而学习效果也就可想而知。而为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求学兴趣,使整个教学充满新鲜灵动色彩,丰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就不可或缺。创新传统教学方法,除文字板书之外,在一些复杂、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上适当采用图表、示例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一目了然,便于理解与消化。同时,广泛运用多媒体、网络等新型载体,在授课过程中以课堂阐述为基础,适当增加视频与音频,使整个教学活动生动、多彩,进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同时,除授课教师主讲之外,亦可留出少量课时聘请在实践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来高校讲学,以实践经验引领理论,丰富教学内容,并能使学生触摸到实践的脉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